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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同年三月六日止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自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起由本院繼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景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 鴻 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
裁判日期:200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