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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522 號刑事判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宇○○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六0、一六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宇○○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宇○○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仍不知悔改,與其妻辛○○(本院通緝中)均明知二人經濟困窘,並無償債能力,竟萌生以詐騙為業之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共同佯裝為收入豐厚之醫生及於海外有鉅產之富商等身分,令乙○○等人相信其等具有資力,並於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年六月間止,為下列行為:

(一)八十七年十月十九、二十七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捏造為乙○○投資海外基金之名義,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萬元,詎並無投資海外基金之事實;

(二)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捏造為乙○○、未○○房屋需改建之理由,使乙○○、未○○陷於錯誤而交付四百萬元,詎並無改建房屋之事實;

(三)八十九年七月間,向乙○○詐稱柏昌廣告公司給付薪資所需並承諾給付票款,而令乙○○陷於錯誤,將其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所開設票據存款帳戶之票據借其等使用,詎六百六十萬六千九百十八元之票款屆期均未獲清償,該票據債務則均由乙○○負擔,使宇○○、辛○○獲得免於自行負擔票據債務之不法利益;

(四)八十八年間,捏造利用信用卡回饋金辦理人壽保險,不必繳交保費之理由,且偽稱會為其等繳納消費款項,使乙○○、未○○陷於錯誤,致使乙○○將其所有之中國國際銀行、華僑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富邦銀行、花旗銀行、玉山銀行、誠泰銀行等八張信用卡,未○○所有之誠泰銀行、中國國際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等四張信用卡,交付宇○○、辛○○使用,刷卡消費五十餘萬元並未清償,該部分消費款項均由乙○○、未○○負擔,而使宇○○、辛○○免於自行負擔信用卡消費債務之不法利益;

(五)八十八年七月間,向黃柏昌捏造朋友自殺急需現金,並會清償本金及利息,而使黃柏昌陷於錯誤,而交付五萬元,詎迄今並未清償;

(六)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向黃柏昌偽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項,而使黃柏昌陷於錯誤,即以其所有之台北國際銀行之信用卡為其刷卡消費十萬元,詎迄今並未清償,致使黃柏昌負擔該筆信用卡債務,而宇○○、辛○○免於負擔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

(七)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年一月九日止,以介紹黃柏昌代辦信用卡為由,交付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與黃柏昌填載,在取得黃柏昌所有之信用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而於九十年一月九日,至弘悅旅行社,冒稱其為合法得使用該張信用卡之人,並於簽帳單上冒簽黃柏昌之姓名,偽造簽帳單文書後,並交付與弘悅旅行社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弘悅旅行社,並使該旅

行社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八)八十九年年十二月間,將其等因經營柏昌廣告有限公司業務上所持有之該公司員工宙○○等二十三人由公司按月預扣之所得稅款,共計三十四萬九千六百四十元,予以侵占入己挪作私用;

(九)九十年二月五日,偽稱公司急需用錢,保證一週後會清償,使己○○陷於錯誤,而交付十五萬元,詎迄今尚未清償;

(十)九十年二月六、七日,捏造其與經營健身中心及會代其清償信用卡款項之理由,而使己○○陷於錯誤,以其所有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負擔債務,而使宇○○、辛○○免於負擔債務之不法利益,詎迄今辛○○、宇○○均未清償消費款項;

(十一)九十年二月八日,並以購買健身中心器材為由,向己○○詐稱會償還借款,而使己○○陷於錯誤,交付七萬元,詎迄今均未清償;

(十二)八十八年初,向宙○○捏造規劃理財之理由,而使宙○○陷於錯誤交付五十萬元、十五萬元,詎並無代為理財之事實;

(十三)八十八年初,向宙○○詐稱會為其繳納信用卡款項,使宙○○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中國國際銀行信用卡供其使用消費款項十九萬元,詎宇○○、辛○○並未清償消費款,致令宙○○負擔信用卡債務,而宇○○、辛○○免於負擔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

(十四)八十八年十一、二月間,向丁○○詐稱會清償之本金及高額利息,使丁○○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十七萬元、四十萬元,詎迄今並未清償;

(十五)八十九年一月間,捏造信用卡回饋金可獲得免繳費之儲蓄型保險之事,使丁○○陷於錯誤,而以其信用卡為宇○○、辛○○刷卡消費負擔債務三十二萬九千二百六十六元,而宇○○、辛○○獲免於負擔債務之不法利益;

(十六)八十九年三月間,向辰○○冒稱暫時周轉需要向其借貸,使辰○○陷於錯誤,而交付三十萬元,詎迄今並未償還;

(十七)八十七年底,向亥○○、午○○詐稱為其等投資海外基金,而使二人陷於錯誤交付四十萬元,詎並無投資海外基金之事實;

(十八)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向亥○○、午○○冒稱可為其辦理信用卡回饋金獲得免繳保費之儲蓄型保險,並會為其清償信用卡消費款項,而使午○○、亥○○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中華銀行、中國國際銀行、華僑銀行、安泰銀行、中聯信託銀行之信用卡與辛○○、宇○○使用,又另冒用午○○、亥○○名義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向富邦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行使申請核發午○○、亥○○名義之信用卡,致生損害於午○○、亥○○及前揭三家銀行,嗣取得信用卡後復持之向商店詐稱其為得合法使用信用卡之人,並偽造午○○、亥○○名義簽名之簽帳單私文書,並交還商店保管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商店、午○○、亥○○,使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以上全數累計消費款達一百零二萬八千三百十元,迄今未清償,而使午○○、亥○○負擔前揭信用卡債務,而令宇○○、辛○○免與負擔前揭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

(十九)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向午○○、亥○○詐稱介紹其等購買之房屋貸款要先還,改貸以較低利息之貸款,使其等二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三十五萬元,詎並無前揭事項;

(二十)八十九年九月間,向亥○○、午○○捏造為其姐頂罪需款註銷前科及投資海外基金、公司暫時周轉等理由,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五十萬元、四十萬元、一百三十五萬元,詎並無上揭事項;

(二十一)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年三月止,冒用天○○之名義,偽造華信銀行、中華銀行、安泰銀行、中國國際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向各該銀行提出行使,據以領取前揭銀行核發持卡人天○○之信用卡,致生損害於天○○及前揭發卡銀行,又辛○○持用上揭四張信用卡向尚尚百貨等商店冒稱其為得合法使用該信用卡之人,致令商店陷於錯誤而使同意其使用該信用卡消費,消費款共計六萬元,使辛○○獲得財物及不法利益;

(二十二)八十九年三月至十二月間,向丙○○詐稱暫時借貸,致令丙○○誤信其將來會償還,而交付二百八十餘萬元,詎迄今未償還;

(二十三)八十九年三月間,冒稱辛○○為醫生,可代購藥物,使丙○○、吳林寶琴誤信為真,而交付五十餘萬元,購買價格不相當之藥粉;

(二十四)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向戌○○詐稱生意周轉需要暫時借貸,使戌○○誤信為真而交付一百九十六萬元,詎迄今均未清償;

(二十五)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辛○○向戌○○、黃陳美秀冒稱為醫生可代購藥物,而使二人誤信為真,交付十六萬八千二百元,購買價格不相當之藥粉;

(二十六)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假稱投資海外基金之理由,使卯○○、甲○○誤信為真,而陸續共計交付一百零六萬元,詎並無投資之事實;

(二十七)八十七八年底至八十八年間,辛○○冒稱其為中醫師,可代為購買藥品,使甲○○、卯○○、癸○○○誤信為真,而交付三十二萬五千元購買價格不相當之藥粉;

(二十八)八十九年三月間,向卯○○詐稱借貸將來必定償還,使之誤信為真,而交付二十萬元,迄今均未清償;

(二十九)八十八年六月間,向丑○○、癸○○○詐稱暫時借貸必定歸還,使之誤信為真,而陸續交付八十五萬元、二十六萬元、四十五萬元,詎迄今均未清償;

(三十)八十八年十月起至九十年二月間,向卯○○、甲○○、癸○○○、丑○○詐稱丑○○娶越南新娘需款及為天○○打官司所需等不實理由,使之誤信為真,而交付二百八十一萬元,詎前揭理由均非實在;

(三十一)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向癸○○○詐稱為其投資海外基金,而使陷於錯誤,交付一百五十萬元,詎並無投資之事實;

(三十二)八十八年底,向卯○○詐稱會清償票據債務,而使卯○○陷於錯誤,而交付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所開設支票存款帳戶領用支票與辛○○使用,詎票據債務二百七十二萬元屆期未獲清償,致使卯○○負擔該票據債務,而辛○○、宇○○免於負擔票據債務之不法利益;

(三十三)八十八年底,向卯○○、甲○○、癸○○○、丑○○等人詐稱會清償信用卡債務而使之均陷於錯誤,而交付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萬泰銀行、誠泰銀行、富邦銀行、台新銀行、中國商業銀行、美國運通銀行、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華僑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等信用供辛○○、宇○○使用,消費款項共計一百五十五萬元,均未清償,而令卯○○等人負擔信用卡債務,宇○○、辛○○獲得免於負擔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

(三十四)八十七年八月間,辛○○冒稱其為中醫師,可代購藥物,致令申○○誤信為真,而交付十萬元購買價格不相當之藥粉;

(三十五)八十七年六月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詐稱會繳清信用卡消費款項,而使曾素芬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富邦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之信用卡供辛○○、宇○○消費使用,消費款項共計三十六萬九千四百九十一元,均未清償,致令申○○負擔該筆信用卡債務,而辛○○、宇○○則獲得免於負擔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

(三十六)八十九年八月間,向申○○詐稱打官司所需暫時借款,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十萬元,迄今未清償;

(三十七)八十九年三月起至十月間,向地○○詐稱投資海外基金,而使之誤信為真陸續交付一百十萬元,詎料並無投資海外基金之事;

(三十八)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向地○○詐稱其妻之妹生子報戶口發生問題,需要向政府繳保證金,而使地○○陷於錯誤交付四十萬元,詎並無前揭事實;

(三十九)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辛○○向地○○詐稱其為中醫師,可代購藥品,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三萬六千元,購買價格不相當之藥粉;

(四十)八十七年十月間,辛○○向寅○○詐稱其為中醫師,可代購藥品,使之誤信為真,而交付二十二萬元購買價格不相當之藥粉;

(四十一)八十八年五月至同年九月間,向寅○○、陳哲銘詐稱將前借給其等使用獲利較高,使之誤信為真,而共計交付二百三十三萬元,詎料並非真實;

(四十二)八十八年六、七月間,向寅○○、陳哲銘詐稱可為其辦理中國信託天生贏家優惠存款,使之陷於錯誤,而共計交付二十萬元,詎並無辦理優惠存款之事;

(四十三)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向寅○○詐稱其兄丑○○於越南無法順利結婚,需要款項解決,致使寅○○陷於錯誤,而交付十四萬元,詎並無此事;

(四十四)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向寅○○、陳哲銘詐稱公司遭人捲款暫時借貸,使之誤信為真,而交付三萬元,迄今並未清償;

(四十五)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十二月間,向寅○○、陳哲銘詐稱其姐卯○○將公司款項遺失,而其又急需款項暫時借貸使用,使之陷於錯誤而共計交付四十五萬零八百元,迄今均未清償;

(四十六)八十九年二月間,向寅○○詐稱其姐卯○○需款使用,而使寅○○陷於錯誤交付五萬元,詎料並無此事;

(四十七)八十九年四、五月間,向寅○○、陳哲銘詐稱,公司周轉暫時借款,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四十二萬四千元,詎迄今尚未清償;

(四十八)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向寅○○、陳哲銘詐稱卯○○遭法院拘留需要保釋金,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二十五萬元,詎並無前揭事實;

(四十九)八十八年五月間,向寅○○、陳哲銘詐稱信用卡借其使用,刷卡回饋金可獲免繳保費之儲蓄型保險,並會代繳消費款,使寅○○、陳哲銘陷於錯誤

,而交付玉山銀行、富邦銀行、中華商銀、匯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美國運通銀行、聯邦銀行、台北銀行、華僑銀行等信用卡與辛○○、宇○○使用,刷卡消費共計七十八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元,並未給付,致寅○○、陳哲銘負擔信用卡帳款,宇○○、辛○○因而獲得免於負擔信用卡帳款之不法利益;

(五十)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巳○○詐稱暫時借貸,二、三天後即可歸還,致巳○○誤信為真,而交付七萬元,詎迄今並未清償;

(五十一)八十九年一月間,向庚○○詐稱信用卡借其使用可以獲得免繳保費之人壽保險,且會清償消費款,致庚○○陷於錯誤,而交付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供辛○○、宇○○使用,消費款共計十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一元,並未繳納致庚○○負擔信用卡債務,宇○○、辛○○獲得免與負擔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

(五十二)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基於概括犯意,冒用壬○○之名義,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後,向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提出行使申請核發壬○○名義之信用卡,致生損害於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及壬○○,並持該張信用卡刷卡消費使

用,而消費使用時,向商店詐稱其為得合法使用信用卡之人,連續偽造施振成簽名之簽單,使多家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累計金額達四萬零三百二十七元;

(五十三)八十九年十二月二、二十六日,向戊○○詐稱投資所需借貸款項,使之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七萬元、十八萬元,詎迄今並未清償;

(五十四)八十七年間起至九十年六月止,基於概括犯意,冒用子○○之名義,填載信用卡申請書後。向寶島銀行、中華銀行行使提出申請核發子○○名義之信用卡,致生損害於子○○及前揭二家銀行,即前往萬家福等商店詐稱其為合法得使用信用卡之人,並偽造子○○名義之簽單,向商店行使,至多家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累計金額達三萬六千元;宇○○、辛○○詐騙前揭款項得手後花用殆盡,嗣經乙○○等人多方催討,均避不見面,乙○○等人始知受騙,共計詐得新台幣約一億二千零五十一萬元到手。

二、案經乙○○、酉○○、己○○、宙○○、丁○○、亥○○、天○○、丙○○、戌○○、卯○○、申○○、地○○、寅○○、巳○○、庚○○、戊○○、子○○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宇○○矢口否認有詐欺等犯行,並辯稱所有行為均係其妻辛○○單獨所為其均不知情云云。然查:

(一)被告宇○○與辛○○為夫妻關係,且二人共同經營柏昌廣告公司等事業,顯然二人不僅日常生活所需生活費用之經濟關係共同處理外,且因一起經營事業,因此夫妻二人所有交易往來之收入及經濟來源亦應係共同處理,是以被告宇○○與辛○○對於一切對外借貸款項及收入來源均應有共同之計畫及謀議,並前揭被害人乙○○等人均係長期與被告宇○○與辛○○二人交往而迭次受其詐騙交付現金或信用卡等物,復被告宇○○亦自承告訴人等曾向其詢問關於其財產及身分等問題,其因不知辛○○為何告訴告訴人這些言詞,而未予以否認,是以被告宇○○推稱其並不知悉辛○○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假冒具有財力之身分,以騙取財物或不法利益,要無可採。因此被告宇○○與辛○○應有共同之不法犯意聯絡後,而由共犯辛○○單獨一人或被告宇○○與其共同向被害人乙○○等人詐取財物或不法利益。

(二)且本件犯罪事實,有告訴人乙○○、未○○、酉○○、丁○○、己○○、宙○○、丁○○、辰○○、午○○、亥○○、天○○、丙○○、戌○○、卯○○、甲○○、申○○、地○○、寅○○、巳○○、庚○○、壬○○、戊○○、子○○等人指述綦詳,而共犯辛○○於本院調查中對於取得前揭告訴人所指述交付之款項及使用告訴人交付之信用卡、購買藥物等均坦承不諱,僅係辯稱並未欺騙告訴人等。然本件犯罪事實,復有乙○○提出之匯款單三紙、誠泰銀行存摺影本一份、本院調閱乙○○、未○○交付與被告使用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告訴人酉○○提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帳單、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各一份、柏昌廣告公司員工薪資報表、扣繳憑單各一份;告訴人己○○提出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收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各一份;告訴人宙○○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資料各一份、本院調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所核發給宙○○信用卡消費紀錄各一份;告訴人丁○○提出之東煒建設公司解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消費者貸款資料、誠泰商業銀行、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國信託、第一商業銀行、渣打銀行核發與丁○○之信用卡帳單各一份;告訴人午○○、亥○○所提出之郵局儲金簿影本、美國人壽保險公司墊繳通知、富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銀行、華僑銀行、安泰銀行、中聯信託銀行之帳單、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本院調閱申請上揭信用卡之申請書及全部消費紀錄各一份;告訴人丙○○提出華信銀行存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買賣契約書、支付房價之支票、誠泰商業銀行借款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各一份;告訴人戌○○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書二份、本票一份;告訴人卯○○、甲○○提出之中華商業銀行存摺、本票裁定、支付命令、貸款單據、借款契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催款通知、台北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各一份、交付被告使用之銀行信用卡帳單各一份;丑○○提出大安銀行月繳貸款單據、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申○○提出之支付命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玉山銀行催繳存證信函各一份;地○○提出之五十萬定存解約之利息扣繳憑單、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單、退票之支票、郵局存摺、台北銀行房屋貸款資料、房屋買賣契約書各一份為證,本院調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核發與申○○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寅○○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十五萬元借據一份、支票二紙、遠東商業銀行存摺一份、本院調閱玉山銀行、富邦銀行、中華銀行、匯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美國運通銀行、聯邦銀行、台北國際銀行、華僑銀行等核發與寅○○、陳哲銘使用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告訴人巳○○提出之收據、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各一份;告訴人庚○○提出之本票裁定三份、台北銀行催告書一份、支付命令二份、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單;告訴人壬○○提出之支付命令一份、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帳單一份;告訴人戊○○提出之台新銀行支票存款單、支票保管單據登記表各一份;安泰銀行、寶島銀行核發與子○○信用卡消費紀錄等物為證,堪信告訴人等指述為真。

(三)雖共犯辛○○陳稱並未對告訴人捏造具有龐大資產之身分及陳述犯罪事實欄各項之言詞致令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僅為民事借貸關係,但告訴人等人交付之款項或負擔之債務甚為巨大,被告若非捏造具有龐大資產之身分及偽稱各項謊言,告訴人應不至於誤信被告有龐大財產具有償債能力而交付鉅款及為其負擔債務,並且被告確實並非醫生也未有海外龐大資產,被告亦不否認,是以被告確有施用詐術,要堪認定。

(四)據此被告辯稱並未欺騙前揭告訴人,乃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詐欺等犯行要堪認定。

二、

(一)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乃指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者,即屬成立,至其原來是否無業,或除恃此犯罪為謀生之職業外,有無尚兼其他職業,均可不問。

經查,被告宇○○與共犯辛○○並無其他職業得以謀生,其均以向告訴人詐騙之所獲得之款項及不法利益而為充作生活費用,是以被告顯以詐欺所得供應其生活所需,應屬常業犯,要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之各行為,分別係取得被害人所交付之係現金款項,及未獲持卡人授權使用之信用卡向商店行使時,商店所交付之財物,乃犯詐欺取財罪,而被害人因此負擔票據及信用卡債務者,被告係獲得免於自行負擔債務之利益,及未獲持卡人授權使用信用卡向商店詐騙,商店如係提供服務,均係成立詐欺得利罪被告並恃此為常業,應成立常業詐欺罪。偽造被害人亥○○、午○○、天○○、壬○○、子○○等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之向銀行申請,及持用上揭未獲得持卡人授權使用之信用卡部分,向商店行使消費時,偽造未授權持卡人之名義簽署承認消費款債務成立之簽單後,並交回商店保管,均係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代黃柏昌申請信用卡後侵占入己使用,應成立侵占罪。業務上持有柏昌廣告公司員工扣繳之所得稅款,挪作私用,乃成立業務侵占罪。

其中侵占員工扣繳之所得稅款部分,公訴人原認係成立常業詐欺罪,惟已於辯論時更正為業務侵占罪附此敍明。公訴人就前揭犯罪事實部分漏未記載宇○○為被告,然查本院認前揭犯罪事實宇○○縱未親自出面參與詐欺等行為,然其與辛○○有犯意聯絡,前已認定,且就該部分犯罪事實,均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與審理;公訴人就侵占酉○○信用卡後持之消費時,應有偽造簽署酉○○名義簽署帳單,起訴法條漏未論及常業詐欺取財罪,然起訴事實就此部分業已記載明確,且與侵占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又公訴人就持用未經持卡人授權使用之信用卡向商店消費時,應別成立常業詐欺取財或常業詐欺得利罪,亦漏未論及,但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已提及,且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申請書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本院審理論就範圍。被告與辛○○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攤,為共同正犯。被告其多次冒用他人名義行使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並於持用未經持卡人授權使用之信用卡時,多次偽造簽單向商店行使,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偽造私文書之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常業詐欺、侵占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常業詐欺罪處斷。所犯常業詐欺罪與業務侵占罪,行為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前科,經諭知緩刑仍不知悔改,竟仍長期且對數量龐大之被害人騙取巨額財物,所生危害甚為可觀,犯後仍未能努力與被害人解決債務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亦成立常業詐欺取財罪,然按無論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被告均應有不法所有或獲利不法利益之意圖,然查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就柏昌公司欠繳稅款部分,僅係單純積欠稅款與詐欺要件,並不相當,就購買房屋部分,被害人等雖係承擔房屋買賣價金,然其同時取得房屋所有權,其負擔債務乃係取得房屋所有權之相對對價,縱然被告原承諾代其繳付價金,然其並未依約繳納僅係單純債務不履行,被告並未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等財物及其他不法利益,因此要難認成立詐欺罪,縱然事後房屋價格低落而致出售房屋仍無法清償全數房屋價金,被害人仍負擔部分房屋價金債務,此為事後因一般交易市場價格波動所致,顯與被告無關,因此要難認此債務與係因被告詐欺所致。又被害人擔任票據背書人及貸款保證人部分,該保證人及背書人之法律責任,即係在主債務人無法給付時負擔清償責任,被害人明知而仍擔任保證人、背書人之責,是以被告主債務人無法負擔清償之責時,其本即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此為其擔任背書人及保證人之法律責任,此部分顯亦與詐欺構成要件不相同;又查共犯辛○○自稱為中醫師使被害人以高價向其購買價格不相當之藥粉部分,公訴人另認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犯嫌,然辛○○係以假稱醫師之方式使人誤信,且其係自行前往中醫診所購買一般人均可購買之藥粉轉售,顯無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是以前揭部分原均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乃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明 祖 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涉 嫌 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 罪 事 實 態 樣 │ 所犯法條 │被 害 人│├──┼────┼─────┼────┼────────────┼─────┼────┤│ 一 │辛○○ │年7月至│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意│刑法第三百│酉○○等││ │宇○○ │月間 │ │圖為渠等自己不法之所有,│三十九條第│柏昌廣告││ │ │ │ │詐騙酉○○、丁○○等人所│一項 │有限公司││ │ │ │ │繳89年7月至月間柏昌廣│ │股東 ││ │ │ │ │告有限公司應納之銷售營業│ │ ││ │ │ │ │稅四二七、四八二元,得手│ │ ││ │ │ │ │後二人共同使用,現已無蹤│ │ ││ │ │ │ │。 │ │ │├──┼────┼─────┼────┼────────────┼─────┼────┤│ 二 │辛○○ │年初 │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宙○○ ││ │宇○○ │ │ │宙○○佯稱:「我們有龐大│三十九條第│ ││ │ │ │ │的財力,要以『申○○』名│二項 │ ││ │ │ │ │義購買基隆市『第一特獎』│ │ ││ │ │ │ │工地之房屋,請你當保證人│ │ ││ │ │ │ │」等語,使宙○○信以為真│ │ ││ │ │ │ │而陷於錯誤,擔任連帶保證│ │ ││ │ │ │ │人擔保二百五十萬元,以購│ │ ││ │ │ │ │得房屋所有權,並由二人共│ │ ││ │ │ │ │同使用,事後又未按時繳款│ │ ││ │ │ │ │,現已逃逸無蹤。 │ │ │├──┼────┼─────┼────┼────────────┼─────┼────┤│ 三 │辛○○ │年至年│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午○○ ││ │宇○○ │間 │ │午○○佯稱:「辛○○是前│三十九條第│ ││ │ │ │ │高雄長庚醫院外科醫師,具│一項 │ ││ │ │ │ │有中西醫執照,宇○○在國│ │ ││ │ │ │ │外有龐大的投資事業」「我│ │ ││ │ │ │ │們有龐大的財力要購買房屋│ │ ││ │ │ │ │,請你當保證人,絕不會遭│ │ ││ │ │ │ │牽累」等語,使午○○信以│ │ ││ │ │ │ │真而陷於錯誤,擔任連帶保│ │ ││ │ │ │ │證人擔保債務六百九十萬元│ │ ││ │ │ │ │,以購得房屋所有權,並由│ │ ││ │ │ │ │二人共同使用,事後又未按│ │ ││ │ │ │ │時繳納,使午○○負擔連帶│ │ ││ │ │ │ │債務,現已逃逸無蹤。 │ │ │├──┼────┼─────┼────┼────────────┼─────┼────┤│ 四 │辛○○ │年月間│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由│刑法第三百│丙○○ ││ │宇○○ │ │ │辛○○向丙○○佯稱:「我│三十九條第│ ││ │ │ │ │夫宇○○在國外有事業非常│一項 │ ││ │ │ │ │賺錢,每個月給我六十萬元│ │ ││ │ │ │ │生活費,在台北市○○○路│ │ ││ │ │ │ │有一萬多坪土地及在內湖有│ │ ││ │ │ │ │一塊土地三億,名下也有多│ │ ││ │ │ │ │間房屋」、「為避稅,你名│ │ ││ │ │ │ │義借我購屋並貸款,我會給│ │ ││ │ │ │ │你健身中心股份分紅」等語│ │ ││ │ │ │ │,使丙○○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 │錯誤,以人頭借渠等購屋並│ │ ││ │ │ │ │向誠泰銀行連城路分行貸款│ │ ││ │ │ │ │二百四十五萬元,以購得房│ │ ││ │ │ │ │屋所有權,並由二人共同使│ │ ││ │ │ │ │用,事後又未按時繳納,使│ │ ││ │ │ │ │丙○○負擔債務,現已逃逸│ │ ││ │ │ │ │無蹤。 │ │ │├──┼────┼─────┼────┼────────────┼─────┼────┤│ 五 │辛○○ │年間 │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甲○○ ││ │宇○○ │年7月間│ │甲○○佯稱:「辛○○有中│三十九條第│ ││ │ │ │ │西醫師執照,在高雄長庚醫│一項 │ ││ │ │ │ │院擔任外科醫師,在南部有│ │ ││ │ │ │ │很多祖產地,宇○○是室內│ │ ││ │ │ │ │設計師,畫一次設計圖可賺│ │ ││ │ │ │ │七十萬元,另投資基金賺貨│ │ ││ │ │ │ │幣差價,即不愁吃穿」、「│ │ ││ │ │ │ │為避稅借你人頭買房子,我│ │ ││ │ │ │ │們會還款」等語,使甲○○│ │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人│ │ ││ │ │ │ │頭借渠等購屋並向土地銀行│ │ ││ │ │ │ │貸款二百餘萬元,以購得房│ │ ││ │ │ │ │屋所有權,並由二人共同使│ │ ││ │ │ │ │用,事後又未按時繳納,使│ │ ││ │ │ │ │甲○○負擔債務,又以王偉│ │ ││ │ │ │ │華名義辦理二胎貸款十五萬│ │ ││ │ │ │ │元,事後又未按時繳納,得│ │ ││ │ │ │ │手後二人共同使用,現已逃│ │ ││ │ │ │ │逸無蹤。 │ │ │├──┼────┼─────┼────┼────────────┼─────┼────┤│ 六 │辛○○ │年間 │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丑○○ ││ │宇○○ │ │ │卯○○之兄丑○○佯稱:「│三十九條第│ ││ │ │ │ │我們很有錢,為避稅借你人│一項 │ ││ │ │ │ │頭買房子,我們會還款」等│ │ ││ │ │ │ │語,使丑○○信以為真而陷│ │ ││ │ │ │ │於錯誤,以人頭借渠等購屋│ │ ││ │ │ │ │並貸款一、一三一、二一一│ │ ││ │ │ │ │元,以購得房屋所有權,並│ │ ││ │ │ │ │由二人共同使用,事後又未│ │ ││ │ │ │ │按時繳納,使丑○○負擔債│ │ ││ │ │ │ │務,得手後現已逃逸無蹤。│ │ │├──┼────┼─────┼────┼────────────┼─────┼────┤│ 七 │辛○○ │年至年│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卯○○ ││ │宇○○ │間 │ │卯○○、甲○○佯稱:「我│三十九條第│甲○○ ││ │ │ │ │們很有錢,為避稅借你人頭│一項 │ ││ │ │ │ │買房子做為開設健身中心員│ │ ││ │ │ │ │工宿舍,我們會還款」等語│ │ ││ │ │ │ │,使卯○○、甲○○信以為│ │ ││ │ │ │ │真而陷於錯誤,以人頭借渠│ │ ││ │ │ │ │等購屋並分別向銀行貸款三│ │ ││ │ │ │ │百萬元、一百萬元、二0一│ │ ││ │ │ │ │、二三四元,並由甲○○簽│ │ ││ │ │ │ │發三張本票金額共約六百八│ │ ││ │ │ │ │十萬元作為購屋頭期款,以│ │ ││ │ │ │ │購得房屋所有權由二人共同│ │ ││ │ │ │ │使用,事後又未按時繳納,│ │ ││ │ │ │ │使卯○○、甲○○負擔債務│ │ ││ │ │ │ │,得手後現已逃逸無蹤。 │ │ │├──┼────┼─────┼────┼────────────┼─────┼────┤│ 八 │辛○○ │年6月間│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申○○ ││ │宇○○ │ │ │申○○佯稱:「辛○○是台│三十九條第│ ││ │ │ │ │北醫學院畢業,中西醫執照│一項 │ ││ │ │ │ │,在高雄長庚醫院擔任外科│ │ ││ │ │ │ │醫師,我們在國外非常有錢│ │ ││ │ │ │ │,財產高達十億台幣,在南│ │ ││ │ │ │ │部也有土地和房屋」、「因│ │ ││ │ │ │ │為要移民加拿大,要在台灣│ │ ││ │ │ │ │坐『移民監』,在台灣名下│ │ ││ │ │ │ │不能有財產,否則被國稅局│ │ ││ │ │ │ │查到要課重稅」、「你借我│ │ ││ │ │ │ │們人頭買房屋成立健身廣場│ │ ││ │ │ │ │並向銀行貸款,我們邀你合│ │ ││ │ │ │ │夥,貸款我們會付」等語,│ │ ││ │ │ │ │使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以人頭借渠等購屋並向│ │ ││ │ │ │ │土地銀行貸款二百四十七萬│ │ ││ │ │ │ │元、中央信託局貸款二十六│ │ ││ │ │ │ │萬元,以購得房屋所有權,│ │ ││ │ │ │ │並由二人共同使用,事後又│ │ ││ │ │ │ │未按時繳納,使申○○負擔│ │ ││ │ │ │ │債務,得手後現已逃逸無蹤│ │ ││ │ │ │ │。 │ │ │├──┼────┼─────┼────┼────────────┼─────┼────┤│ 九 │辛○○ │年8月間│宜蘭縣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由│刑法第三百│地○○ ││ │宇○○ │ │ │辛○○向地○○佯稱:「我│三十九條第│ ││ │ │ │ │們在國外很有錢,你借我人│一項 │ ││ │ │ │ │頭買房屋並向銀行貸款可節│ │ ││ │ │ │ │省稅款,貸款我會付,將來│ │ ││ │ │ │ │房屋轉賣時給你分紅」等語│ │ ││ │ │ │ │,使地○○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 │錯誤,以人頭借渠等購屋並│ │ ││ │ │ │ │向台北銀行建國分行貸款二│ │ ││ │ │ │ │百三十八萬元,以購得房屋│ │ ││ │ │ │ │所有權,並由二人共同使用│ │ ││ │ │ │ │,事後又未按時繳納,使鄒│ │ ││ │ │ │ │文玉負擔債務,得手後現已│ │ ││ │ │ │ │逃逸無蹤。 │ │ │├──┼────┼─────┼────┼────────────┼─────┼────┤│ 十 │辛○○ │年9、│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庚○○ ││ │宇○○ │月間 │ │庚○○佯稱:「宇○○在國│三十九條第│ ││ │ │ │ │外投資海外基金金額高達美│一項 │ ││ │ │ │ │金三千萬元,國內又擁有大│ │ ││ │ │ │ │量的股票」、「我為你買房│ │ ││ │ │ │ │子,將來由你在柏昌公司之│ │ ││ │ │ │ │薪資慢慢扣回,你借我人頭│ │ ││ │ │ │ │買二間店面,以規避高額稅│ │ ││ │ │ │ │損,貸款我們會付,你不必│ │ ││ │ │ │ │擔心」等語,使庚○○信以│ │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以人頭借│ │ ││ │ │ │ │渠等購屋,並簽發本票一、│ │ ││ │ │ │ │五三三萬元及向台北銀行貸│ │ ││ │ │ │ │款三百四十二萬元、中華商│ │ ││ │ │ │ │業銀行貸款七、四一二、七│ │ ││ │ │ │ │一二元,以購得房屋所有權│ │ ││ │ │ │ │,並由二人共同使用,事後│ │ ││ │ │ │ │又未按時繳納,使庚○○負│ │ ││ │ │ │ │擔債務,而且庚○○在年│ │ ││ │ │ │ │4月至月間在柏昌公司任│ │ ││ │ │ │ │職薪水共二三七、四二0元│ │ ││ │ │ │ │均遭辛○○扣留,得手後現│ │ ││ │ │ │ │已逃逸無蹤。 │ │ │├──┼────┼─────┼────┼────────────┼─────┼────┤│十一│辛○○ │年9月間│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由│刑法第三百│庚○○ ││ │宇○○ │ │ │辛○○向庚○○佯稱:「廖│三十九條第│ ││ │ │ │ │文慈在國外投資海外基金金│一項 │ ││ │ │ │ │額高達美金三千萬元,國內│ │ ││ │ │ │ │又擁有大量的股票」、「柏│ │ ││ │ │ │ │昌公司向客戶請款未撥付,│ │ ││ │ │ │ │你幫我本票背書借款,我保│ │ ││ │ │ │ │證十日內貨款會撥付還錢」│ │ ││ │ │ │ │等語,使庚○○信以為真而│ │ ││ │ │ │ │陷於錯誤,才同意在辛○○│ │ ││ │ │ │ │向桃園陳先生借款五十萬元│ │ ││ │ │ │ │本票背書,事後又未歸還該│ │ ││ │ │ │ │筆借款,使庚○○負擔債務│ │ ││ │ │ │ │,得手後現已逃逸無蹤。 │ │ │├──┼────┼─────┼────┼────────────┼─────┼────┤│十二│辛○○ │年間 │基隆市 │明知渠等無經濟能力,竟向│刑法第三百│壬○○ ││ │宇○○ │ │ │壬○○佯稱:「宇○○在國│三十九條第│ ││ │ │ │ │外投資海外基金金額高達美│一項 │ ││ │ │ │ │金三千萬元,國內又擁有大│ │ ││ │ │ │ │量的股票」、「你退休照顧│ │ ││ │ │ │ │我們的三名子女,我為你買│ │ ││ │ │ │ │房子,貸款我們會付」等語│ │ ││ │ │ │ │,使壬○○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 │錯誤,以人頭借渠等購屋,│ │ ││ │ │ │ │並向華南銀行貸款一、八0│ │ ││ │ │ │ │四、三七一元,以購得房屋│ │ ││ │ │ │ │所有權,並由二人共同使用│ │ ││ │ │ │ │,事後又未按時繳納,使施│ │ ││ │ │ │ │振成負擔債務,得手後現已│ │ ││ │ │ │ │逃逸無蹤。 │ │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罪等
裁判日期:200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