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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號傷害(家庭暴力)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齊 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