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預備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盧 鏡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