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敏崧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