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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交訴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七、三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錦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0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