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三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保安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壹年,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應予許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 一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