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字偵字第五三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00、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齊 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莊 國 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608 │徒 刑│九十一年│基隆地│ │年度基簡│⒋⒖ ││號 │ │二月一日│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29號 │ ││偽造文書│四 月│ │偵535 │ │⒊⒒ │ ││ │ │ │號 │ │ │ │└────┴───┴────┴───┴────┴─────┴────┘(續上頁)┌────┬───┬────┬───┬────┬─────┬────┐│執618 │徒 刑│九十一年│基隆地│ │年度訴字│⒋⒖ ││號 │ │二月一日│檢署│基隆地院│第568號 │ ││毒 品│六 月│ │毒偵13│ │⒊⒛ │ ││ │ │ │00號 │ │ │ │├────┼───┼────┼───┼────┼─────┼────┤│執665 │徒 刑│ │基隆地│ │年度基簡│⒋ ││號 │ │⒉⒈ │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65號 │ ││毒 品│四 月│ │毒偵19│ │⒊ │ ││ │ │ │7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