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戊○○
甲○○乙○○右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基隆區漁會負 責 人 丁○○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