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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交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0號

檢 察 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志平

法官 汪梅芬法官 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士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0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