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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交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0號

檢 察 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十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十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害人撤回傷害部分之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蔡岱霖法 官 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士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0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