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八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共同輸入私菸、私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之宏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邊提貨車輛通行單叁紙(編號J○○三○八、J○○三○九、J○○三一○)上之偽造船邊交提貨通行專用章印文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補充:
1、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稱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且均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範圍,目前均仍在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期限內,應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
2、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輝」者為一成年男子。
3、由案外人許恆賓負責持蓋有偽造宏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昭公司)船邊交提貨通行專用章之基隆港邊提貨車輛通行單三紙(編號J○○三○八、J○○三○九、J○○三一○)交由值勤港警彭世杰核對。
4、MI∣NE香菸即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由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註冊之「峰」牌香菸。
㈡、證據部分補充:扣案私菸確有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有本院卷附商標註冊網路查詢資料六件、實物照片二十六張(扣除大陸產製酒鬼酒之照片二張)可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六條定有明文;又同法四十六條所謂之「輸入」,係指自國外將私菸或私酒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者而言;而領海,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規定,則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1、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被告行為時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又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定有明文。就輸入私菸、私酒之行為,其最重本刑由有期徒刑一年提高至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亦由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法處斷。
2、又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另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之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就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輸入之行為,僅修正條號由第六十三條修正為第八十二條,刑度則未修正,依前揭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裁判時法處斷。
3、本案被告輸入侵害商標權之私菸、私酒,並行使偽造通行單使拖車得以進港載運上開私貨,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輸入罪、修正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輸入私菸、私酒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許恆賓、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罪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輸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菸酒管理法、商標法等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輸入私菸、私酒罪。而被告行使偽造通行單使拖車進港載運私貨,此部分與輸入私菸、私酒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輸入私菸、私酒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並無重大不良素行,時值壯年,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金錢,竟圖以輸入私菸、私酒之方式賺取暴利,對於我國菸酒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㈣、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卷第四頁所附之宏昭裝卸(股)公司(下稱宏昭公司)基隆港邊提貨車輛通行單三紙(編號J○○三○八、J○○三○
九、J○○三一○),其上所蓋用之宏昭公司船邊交提貨通行專用章係偽造乙節,業經該公司經理張仁陽於偵查中結證屬實(偵查卷第九二頁參照),是以該三紙通行單上之偽造印文三枚,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另「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固有明文(依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主、從刑不可割裂適用不同法律)。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與大陸酒鬼酒八箱(每箱十瓶),業經基隆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等規定予以沒入處分,有卷附該局九十一年第00000000號更一處分書影本一紙可稽,本院自無再予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楊 皓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王 月 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附錄論罪法條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商標名稱或圖│商標專用│商標註│商標專│商標使用之範圍│扣案物品││ │樣 │權人 │冊證號│用期限│ │ │├──┼──────┼────┼───┼───┼───────┼────┤│一 │ │日本香煙│一一0│民國一│香煙;菸草、菸│二百五十││ │ │產業股份│四八五│0三年│;菸具(非貴重│五箱 ││ │ │有限公司│七 │五月三│金屬);火柴。│(每箱六││ │ │ │ │十一日│ │十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日本香煙│三二九│民國九│各種煙、煙草、│三十九箱││ │ │產業股份│九七八│十五年│煙絲、捲煙、雪│(其中一││ │ │有限公司│ │六月三│茄煙。 │箱為五十││ │ │ │ │十日 │ │五條;其││ │ │ │ │ │ │餘三十八││ │ │ │ │ │ │箱每箱六││ │ │ │ │ │ │十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大衛朵夫│二五五│民國九│菸、菸草及其他│七百五十││ │ │公司 │0三六│十四年│應屬本類之商品│六箱 ││ │ │ │ │三月十│。 │(每箱五││ │ │ │ │五日 │ │十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日本香煙│八九七│民國九│香煙、捲菸紙、│八箱 ││ │ │產業股份│八二二│十九年│煙斗、濾嘴、煙│(其中一││ │ │有限公司│ │七月十│管、煙盒、煙架│箱為六十││ │ │ │ │五日 │、雪茄切割器、│條,其餘││ │ │ │ │ │煙袋、打火機、│七箱每箱││ │ │ │ │ │打火石、煙灰缸│七十條)││ │ │ │ │ │、火柴。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 │臺灣菸酒│一0三│民國一│菸、菸草、香煙│一百九十││ │ │股份有限│八六0│0一年│、雪茄。煙斗、│八箱 ││ │ │公司 │六 │十月三│濾嘴、煙灰缸、│(其中一││ │ │ │ │十一日│打火機。 │箱為五十││ │ │ │ │ │ │五條,其││ │ │ │ │ │ │餘一百九││ │ │ │ │ │ │十七箱每││ │ │ │ │ │ │箱六十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菸酒│一0三│民國一│菸、菸草、香煙│ ││ │ │股份有限│八六0│0一年│、雪茄。煙斗、│ ││ │ │公司 │七 │十月三│濾嘴、煙灰缸、│ ││ │ │ │ │十一日│打火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