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基簡字第91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29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2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乙○○」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因曾積欠信用卡卡債,無法再申辦信用卡,竟於民國92年4 月間,竊取其胞弟乙○○之國民證影本(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於92年4 、8 月間,連續冒用乙○○之名義,持上開證件影本,填具信用卡申請書,並偽簽乙○○之署名,持以行使,陸續向中華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使上開銀行、信用卡公司陷於錯誤,核給甲○○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計4 張。甲○○旋於上開信用卡背面偽簽「乙○○」署名,並陸續開卡後加以持用,迄93年5月間止,在全國各地信用卡特約商店、自動提款機持以簽帳消費、預借現金(刷卡消費之時間、地點、消費金額如附表二所示;預借現金之時間、地點、借貸金額如附表三所示),並連續偽簽乙○○之署名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相關財物。嗣於93年6 月間,因甲○○無力償還卡債,上開銀行、信用卡公司向乙○○催討,乙○○始知遭人冒名申辦信用卡,進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本院調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指訴。
(三)本院卷附復華商業銀行93年11月23日 (93) 復消客字第10828 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原本、對帳單、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各1 紙、簽帳單影本20紙;中華商業銀行93年11月19日 (93) 中銀卡字第0930244 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原本、交易明細表各1 紙、簽帳單影本7 紙;友邦公司93年12月16日友字第9312160001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繳款通知書影本各1 紙。
三、論罪科刑:
(一)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為消費時比對筆跡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用,亦即持有該信用卡即可在約定之商店消費,係私文書之一種(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7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消費商店一式三聯(第一聯持卡人存根、第二聯商店存根、第三聯收單存根)或一式二聯(無前揭第三聯)之簽帳單,其中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供自己留存,第二聯商店存根聯係交特約商店留存,以日後供對帳用之依據,第三聯收單存根則表示持卡人同意依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得據此向收單銀行、發卡銀行表示持卡人消費證明之私文書。是以信用卡作為支付方法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如於此私文書(一般於第一聯)上偽簽署押,因複寫之故而於第二、三聯同有該偽簽署押,表示該等人消費之證明並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另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係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持有,妨害其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又按詐欺罪並不以被詐欺者與處分行為人同一為必要,只須被詐欺者處於有處分其財產之地位,而處分行為人有服從命令之義務,而為財產之處分,亦即財物之交付,仍受被詐欺者之意思支配;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之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未依約於限期內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並非利益。況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應係詐取所購買之貨物,並非發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且其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係特約商店之售貨人員,非發卡銀行,而特約商店亦因其所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雖辯稱其一開始並無拒絕清償簽帳消費款之念頭,曾經正常繳款,迨93年5 月間始無力償還云云,檢察官似亦據此而未就被告論以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施詐對象為各該特約商店,已如前述,則其連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已成立,尚與其事後有無依限償還發卡銀行之代墊款項乙節無關。
(三)又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鑑於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以處罰之必要;且慮及在以機器為行為對象之情形,由於機器完全依據程式語言之指令,就一定程序予以處理,無所謂受欺罔致生錯誤之情形,是行為人對機器所為之類似詐欺行為,並不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所規範之「詐術行為」,為彌補此一漏洞,刑法乃於86年10月
8 日增訂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此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犯罪方式,因有別於一般施用詐術取得不法財物、利益之行為,在前開刑法條文增訂公布後,對於機器之不正行為,自無再適用刑法第339 條之餘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預借現金部分)等罪。其偽造「乙○○」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行為,各時間緊接,方法各自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論及此,應予敘明。另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雖漏未就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四張信用卡背面偽簽「乙○○」署名、冒用乙○○名義簽帳消費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預借現金)等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或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或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之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犯行所另涉犯之罪名(93年12月1 日訊問筆錄參照),本院依法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註銷信用不良紀錄,竟圖以冒用被害人即其胞弟乙○○名義申辦信用卡之方式簽帳消費、預借現金,其所為對於金融秩序、被害人之信用危害非輕,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被害人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93年12月1 日訊問筆錄參照),且被告與上開銀行、信用卡公司均已達成還款和解方案,有偵查卷暨本院卷附付款同意書、切結書、本票影本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五)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則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至附表二以外之簽帳單客戶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因未據扣案,亦無證據足認現仍存在而未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就其上之偽造署名另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楊皓清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發卡單位 │信用卡卡號 │ 偽造署押 │├──┼────────┼────────┼───────────────┤│ 一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原本、影本)簽名欄偽造││ │ │ │署押各一枚 ││ │ │ │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署押一枚 │├──┼────────┼────────┼───────────────┤│ 二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與編號一信用卡以同一申請書申辦││ │ │ │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署押一枚 │├──┼────────┼────────┼───────────────┤│ 三 │復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原本、影本)簽名欄偽造││ │ │ │署押各一枚 ││ │ │ │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署押一枚 │├──┼────────┼────────┼───────────────┤│ 四 │友邦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影本簽名欄偽造署押一枚 ││ │ │ │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署押一枚 │└──┴────────┴────────┴───────────────┘附表二(刷卡消費部分):
┌────────────────────────────────────────────────┐│㈠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及地址 │刷卡金額 │偽造之署押 ││ │ │ │(新臺幣) │ │├──┼──────────┼──────────────────┼──────┼────────┤│① │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天雷無線通訊行 │一九五00元│ ││ │十五時五十四分 │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 │ │ │├──┼──────────┼──────────────────┼──────┼────────┤│②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阿羅哈客運公司臺北站 │六五0元 │ ││ │十五時十六分 │機號:00000000 │ │ │├──┼──────────┼──────────────────┼──────┼────────┤│③ │九十二年八月二日 │商店代碼:0000000000000│一0五四元 │ ││ │十二時三分 │機號:00000000 │ │ │├──┼──────────┼──────────────────┼──────┼────────┤│④ │九十二年八月二日 │商店代碼:0000000000000│一000元 │ ││ │十二時四十四分 │機號:00000000 │ │ │├──┼──────────┼──────────────────┼──────┼────────┤│⑤ │九十二年八月三日 │家樂福鼎山店 │一七九0元 │ ││ │十七時三十四分 │機號:00000000 │ │ │├──┼──────────┼──────────────────┼──────┼────────┤│⑥ │九十二年八月三日 │商店代碼:0000000000000│二二0元 │ ││ │十九時十六分 │機號:00000000 │ │ │├──┼──────────┼──────────────────┼──────┼────────┤│⑦ │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東帝士量販店安樂店 │一00一三元│ ││ │十九時四十一分 │機號:00000000 │ │ ││ │ │基隆市○○區○○○街○○號B棟一樓 │ │ │├──┼──────────┼──────────────────┼──────┼────────┤│⑧ │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華歌爾專賣店─金黛店 │四五九元 │ ││ │十一時四十二分 │機號:00000000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⑨ │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家樂福鼎山店 │三0七一元 │ ││ │二十二時三十九分 │機號:00000000 │ │ │├──┼──────────┼──────────────────┼──────┼────────┤│⑩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森輝旅行社 │三二八0元 │ ││ │一時三分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市○○區○○路五段四六0號十一樓│ │ │├──┼──────────┼──────────────────┼──────┼────────┤│⑪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八元 │ ││ │零時二十二分 │機號:00000000 │ │ │├──┼──────────┼──────────────────┼──────┼────────┤│⑫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五0二元 │ ││ │零時二十三分 │機號:00000000 │ │ │├──┼──────────┼──────────────────┼──────┼────────┤│⑬ │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中國石油梅山站 │五00元 │「乙○○」之署押││ │十四時二十七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嘉義縣梅山鄉梅北村田洋仔七號 │ │ │├──┼──────────┼──────────────────┼──────┼────────┤│⑭ │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千百嘉有限公司林森店(已關) │九一九一元 │「乙○○」之署押││ │十五時四十九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千百嘉有限公司總公司地址為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⑮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千百嘉有限公司林森店(已關) │五四00元 │「乙○○」之署押││ │二十時二十六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千百嘉有限公司總公司地址為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⑯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好樂迪KTV─建工店 │一四八七元 │「乙○○」之署押││ │二十二時二十五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⑰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家樂福鼎山店 │一六八0元 │「乙○○」之署押││ │二十時二十二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高雄市○○區○○街○○○號一樓 │ │ │├──┼──────────┼──────────────────┼──────┼────────┤│⑱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家樂福鼎山店 │四九0元 │「乙○○」之署押││ │二十時四十四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高雄市○○區○○街○○○號一樓 │ │ │├──┼──────────┼──────────────────┼──────┼────────┤│⑲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家樂福鼎山店 │一九四九元 │「乙○○」之署押││ │二十一時三十八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高雄市○○區○○街○○○號一樓 │ │ │├──┴──────────┴──────────────────┴──────┴────────┤│㈡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①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商店代碼:0000000000000│二三九九元 │ ││ │二十時四十六分 │機號:00000000 │ │ │├──┼──────────┼──────────────────┼──────┼────────┤│②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六八八元 │ ││ │二十三時三十八分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市○○區○○路○○○號 │ │ │├──┼──────────┼──────────────────┼──────┼────────┤│③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九元 │ ││ │二十三時三十八分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市○○區○○路○○○號 │ │ │├──┼──────────┼──────────────────┼──────┼────────┤│④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九元 │ ││ │二十三時三十八分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市○○區○○路○○○號 │ │ │├──┼──────────┼──────────────────┼──────┼────────┤│⑤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0元 │「乙○○」之署押││ │十三時五十六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大湖口六十七號 │ │ │├──┴──────────┴──────────────────┴──────┴────────┤│㈢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① │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東帝士量販─安樂店 │二八二七二元│「乙○○」之署押││ │十五時二十四分 │ │ │一枚 │├──┼──────────┼──────────────────┼──────┼────────┤│② │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大統百貨─和平店 │五三0元 │「乙○○」之署押││ │十三時十九分 │ │ │一枚 │├──┼──────────┼──────────────────┼──────┼────────┤│③ │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大統百貨─和平店 │五三六四元 │「乙○○」之署押││ │十三時五十五分 │ │ │一枚 │├──┼──────────┼──────────────────┼──────┼────────┤│④ │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美萊奇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七元 │「乙○○」之署押││ │二十一時二十九分 │ │ │一枚 │├──┼──────────┼──────────────────┼──────┼────────┤│⑤ │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金銀島購物中心 │一0四七元 │「乙○○」之署押││ │十六時四十六分 │ │ │一枚 │├──┼──────────┼──────────────────┼──────┼────────┤│⑥ │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 │多米資訊廣場(建國店) │一0三九元 │「乙○○」之署押││ │二十一時五十二分 │ │ │一枚 │├──┼──────────┼──────────────────┼──────┼────────┤│⑦ │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九元 │「乙○○」之署押││ │ │ │ │一枚 │├──┼──────────┼──────────────────┼──────┼────────┤│⑧ │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 │多米資訊廣場(建國店) │一六四二元 │「乙○○」之署押││ │二十一時四十六分 │ │ │一枚 │├──┼──────────┼──────────────────┼──────┼────────┤│⑨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二一八九元 │ │├──┼──────────┼──────────────────┼──────┼────────┤│⑩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千百嘉有限公司十全營業所 │五三00元 │ │├──┼──────────┼──────────────────┼──────┼────────┤│⑪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千百嘉有限公司十全營業所 │二四00元 │ ││ │日 │ │ │ │├──┼──────────┼──────────────────┼──────┼────────┤│⑫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巨男有限公司高雄鼎山家樂福 │一九一八元 │ ││ │日 │ │ │ │├──┼──────────┼──────────────────┼──────┼────────┤│⑬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HANG TEN─灣中門市 │一二七九元 │「乙○○」之署押││ │日二十一時十分 │ │ │一枚 │├──┼──────────┼──────────────────┼──────┼────────┤│⑭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鼎山分店 │一六八三元 │ ││ │日 │ │ │ │├──┼──────────┼──────────────────┼──────┼────────┤│⑮ │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二二元 │「乙○○」之署押││ │十八時五十分 │ │ │一枚 │├──┼──────────┼──────────────────┼──────┼────────┤│⑯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千百嘉有限公司建工營業所 │八七二0元 │ │├──┼──────────┼──────────────────┼──────┼────────┤│⑰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影音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九九元 │ ││ │日 │ │ │ │├──┼──────────┼──────────────────┼──────┼────────┤│⑱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八元 │ ││ │日 │ │ │ │├──┼──────────┼──────────────────┼──────┼────────┤│⑲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七元 │ ││ │日 │ │ │ │├──┼──────────┼──────────────────┼──────┼────────┤│⑳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八元 │ ││ │日 │ │ │ │├──┼──────────┼──────────────────┼──────┼────────┤│㉑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五八八元 │ ││ │日 │ │ │ │├──┼──────────┼──────────────────┼──────┼────────┤│㉒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家樂福高雄十全店 │一七七一元 │ ││ │日 │ │ │ │├──┼──────────┼──────────────────┼──────┼────────┤│㉓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華歌爾專賣店─金黛店 │六二0元 │「乙○○」之署押││ │十九時四十五分 │ │ │一枚 │├──┼──────────┼──────────────────┼──────┼────────┤│㉔ │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友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00元 │ │├──┼──────────┼──────────────────┼──────┼────────┤│㉕ │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千百嘉有限公司建工營業所 │六六0八元 │ │├──┼──────────┼──────────────────┼──────┼────────┤│㉖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一亨運動用品─自由店 │三0六0元 │「乙○○」之署押││ │十八時三十三分 │ │ │一枚 │├──┼──────────┼──────────────────┼──────┼────────┤│㉗ │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家樂福高雄大順店 │四七二元 │ │├──┼──────────┼──────────────────┼──────┼────────┤│㉘ │九十三年三月六日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九八元 │「乙○○」之署押││ │二十二時二十二分 │ │ │一枚 │├──┼──────────┼──────────────────┼──────┼────────┤│㉙ │九十三年三月七日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00元 │「乙○○」之署押││ │十八時五十九分 │ │ │一枚 │├──┼──────────┼──────────────────┼──────┼────────┤│㉚ │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多米資訊廣場(建國店) │二八0元 │「乙○○」之署押││ │十九時四十五分 │ │ │一枚 │├──┼──────────┼──────────────────┼──────┼────────┤│㉛ │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好樂迪KTV─建工店 │七八八元 │「乙○○」之署押││ │三時三分 │ │ │一枚 │├──┼──────────┼──────────────────┼──────┼────────┤│㉜ │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一二四八元 │「乙○○」之署押││ │二十二時四十一分 │ │ │一枚 │├──┼──────────┼──────────────────┼──────┼────────┤│㉝ │九十三年四月四日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二八元 │ │├──┼──────────┼──────────────────┼──────┼────────┤│㉞ │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家樂福─鼎山店 │一0九一元 │「乙○○」之署押││ │ │ │ │一枚 │├──┼──────────┼──────────────────┼──────┼────────┤│㉟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千百嘉有限公司─林森店(已關) │三八00元 │「乙○○」之署押││ │十一時二十九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 │ │(千百嘉有限公司總公司地址為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㊱ │九十三年五月二日 │大樂店量販店─民族店 │一0八三元 │「乙○○」之署押││ │十六時二分 │ │ │一枚 │├──┼──────────┼──────────────────┼──────┼────────┤│㊲ │九十三年五月二日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 │一三八0元 │「乙○○」之署押││ │十六時二十七分 │機號:00000000 │ │一枚 │├──┴──────────┴──────────────────┴──────┴────────┤│㈣AIG友邦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①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代償中華銀行信用卡款 │七五000元│ │├──┼──────────┼──────────────────┼──────┼────────┤│②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影音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九九元 │ │├──┼──────────┼──────────────────┼──────┼────────┤│③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五八0元 │ │├──┼──────────┼──────────────────┼──────┼────────┤│④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富統牛排館 │九0二元 │ │├──┼──────────┼──────────────────┼──────┼────────┤│⑤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八元 │ │├──┼──────────┼──────────────────┼──────┼────────┤│⑥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八元 │ │├──┼──────────┼──────────────────┼──────┼────────┤│⑦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八元 │ │├──┼──────────┼──────────────────┼──────┼────────┤│⑧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三七三元 │ │└──┴──────────┴──────────────────┴──────┴────────┘附表三(預借現金部分):
┌────────────────────────────────────────────────┐│㈠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預借現金日期 │預借現金地點 │預借現金金額│備註 ││ │ │ │(新臺幣) │ │├──┼──────────┼──────────────────┼──────┼────────┤│① │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統一7─德復門市 │一五000元│ ││ │十時五十四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機號:00000000 │ │ ││ │ │基隆市○○區○○路○○○號 │ │ │├──┼──────────┼──────────────────┼──────┼────────┤│② │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ATM │一五000元│ ││ │十九時五十二分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 │ │ │├──┼──────────┼──────────────────┼──────┼────────┤│③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ATM │一五000元│ ││ │二十一時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 │ │ │├──┼──────────┼──────────────────┼──────┼────────┤│④ │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 │統一7─德復門市 │一五000元│ ││ │十四時三十九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機號:00000000 │ │ ││ │ │基隆市○○區○○路○○○號 │ │ │├──┼──────────┼──────────────────┼──────┼────────┤│⑤ │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統一7─德復門市 │一000元 │ ││ │十六時二十四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機號:00000000 │ │ ││ │ │基隆市○○區○○路○○○號 │ │ │├──┼──────────┼──────────────────┼──────┼────────┤│⑥ │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統一7─德復門市 │二0000元│ ││ │十三時十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機號:00000000 │ │ ││ │ │基隆市○○區○○路○○○號 │ │ │├──┼──────────┼──────────────────┼──────┼────────┤│⑦ │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ATM │二0000元│ ││ │十九時八分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 │ │ │├──┼──────────┼──────────────────┼──────┼────────┤│⑧ │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ATM │八000元 │ ││ │十五時十二分 │機號:00000000 │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 │ │ │├──┼──────────┼──────────────────┼──────┼────────┤│⑨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統一7─德復門市 │一0000元│ ││ │二十三時十四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機號:00000000 │ │ ││ │ │基隆市○○區○○路○○○號 │ │ │├──┼──────────┼──────────────────┼──────┼────────┤│⑩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統一7─德復門市 │五000元 │ ││ │二十二時十七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機號:00000000 │ │ ││ │ │基隆市○○區○○路○○○號 │ │ │├──┼──────────┼──────────────────┼──────┼────────┤│⑪ │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富邦銀行苓雅分行ATM │一0000元│ ││ │十八時九分 │機號:00000000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⑫ │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富邦銀行苓雅分行ATM │一五000元│ ││ │十一時十三分 │機號:00000000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⑬ │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富邦銀行苓雅分行ATM │一0000元│ ││ │二十三時三十五分 │機號:00000000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⑭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富邦銀行苓雅分行ATM │一五000元│ ││ │十七時三十分 │機號:00000000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⑮ │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富邦銀行苓雅分行ATM │一0000元│ ││ │十六時四十一分 │機號:00000000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⑯ │九十三年五月八日 │富邦銀行苓雅分行ATM │五000元 │ ││ │一時九分 │機號:00000000 │ │ ││ │ │高雄市○○區○○○路○○○號 │ │ │├──┴──────────┴──────────────────┴──────┴────────┤│㈡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① │九十二年十月四日 │復華銀行─CD/ATM │二0六五0元│ ││ │ │ │(含手續費)│ │├──┼──────────┼──────────────────┼──────┼────────┤│②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復華銀行─CD/ATM │二0六五0元│ ││ │ │ │(含手續費)│ │├──┼──────────┼──────────────────┼──────┼────────┤│③ │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復華銀行─CD/ATM │五二七五元 │ ││ │ │ │(含手續費)│ │├──┼──────────┼──────────────────┼──────┼────────┤│④ │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ATM │一0四00元│ ││ │ │ │(含手續費)│ │├──┼──────────┼──────────────────┼──────┼────────┤│⑤ │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ATM │五二七五元 │ ││ │ │ │(含手續費)│ │├──┴──────────┴──────────────────┴──────┴────────┤│㈢AIG友邦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①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ATM │五000元 │ │├──┼──────────┼──────────────────┼──────┼────────┤│② │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萬通商業銀行ATM │一000元 │ │├──┼──────────┼──────────────────┼──────┼────────┤│③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ATM │四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