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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4 年易緝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緝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公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添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聲請人即公訴人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1604號),嗣聲請人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及法院認應諭知免訴者,法院不得為協商之判決,且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4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455 之6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管理外匯條例及公司法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8 月24日,以94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及免訴,有該案判決書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