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訴字第4 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何怡穎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