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
甲○○被 告 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自字第6號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違反建築法侵害其權利為由訴請損害賠償,惟被告被訴違反建築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自字第6 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故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曾雨明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