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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交訴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0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