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4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81號),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1 所示之罪,處刑各如附表1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其中附表1 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經宣告之刑,各減刑如附表1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所犯如附表1 所示之罪,處刑各如附表1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其中附表1 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經宣告之刑,各減刑如附表1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
3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7 月、6 月確定,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前開85年度易字第370 號、86年度訴字第214 號判決所科之刑,以87年度聲字第46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 月,於民國88年12月2 日因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91年8 月19日執行完畢;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交上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7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9月13日因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96年4 月6 日執行完畢。丙○○前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87年12月9 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復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緝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3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7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就前開90年度易字第3479號、90年度易緝字第
179 號、93年度上易字第786 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3年度聲字第14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與前開緩刑經撤銷後應執行之殘餘刑期接續執行,於95年4 月27日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95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
二、乙○○、丙○○未知悔悟,竟由乙○○提議,與丙○○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肥」之成年女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乙○○、丙○○單獨或共同於如附表1 所示之時、地,攜帶如附表2 編號1 至10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相當危險性之兇器,以如附表1 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1 所示之車輛、車內財物或車牌,得手後將竊得之車輛駛至隱密處藏放,再推由丙○○或「阿肥」輪流於如附表1 所示之時間,依竊得車內物品顯示之車主電話號碼,以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所示銀色MOTOROLA牌行動電話插入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或以不詳電話,撥打電話予如附表1 編號1 至17、19所示之車主,恫稱若欲取回車輛,須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如不依指示匯款,會將車輛解體、引擎灌入海砂或將車輛砸爛等語,致如附表1 編號2 、4 、5 、7 、9 、10、11、15、17、19所示之車主因懼如未匯款,其遭竊之車輛可能被破壞而心生畏懼,遂於如附表1 編號2 、4 、5 、7 、9 、10、11、
15、17、19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1 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1 所示由丙○○及「阿肥」於不詳時間購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王念川、帳號000000000000號、桃園中路郵局戶名王念川、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桃園東埔郵局戶名曾湧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於如附表1編號9 所示之時、地竊得庚○○所有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再由丙○○及「阿肥」持提款卡提領車主匯入之金錢後平分花用,惟其等犯行因如附表1 編號1 、3 、6 、8 、12、13、14、16所示之車主未依指示匯款而未遂,嗣乙○○與丙○○於96年5 月1 日下午2時許,前往桃園縣○○鄉○○○路○○○ 號,由丙○○持於如附表1 編號21所示之時、地竊得戊○○所有車號0000-00 號車輛內之提款卡,前往位於桃園縣○○鄉○○○路○○○ 號前之復華商業銀行提款機欲提領現金,惟因密碼錯誤無法提領,正欲離去之際為警查獲,並於乙○○、丙○○駕駛於如附表1 編號19所示之時、地竊得之丁○○所有車號00-0000 號車輛內(該車原車牌已遭拆卸置放於車內,改懸掛於如附表
1 編號18所示之時、地竊得張蓮池所有車號0000-00 車牌0面),查獲竊得之車號0000-00 號車牌0 面及如附表2 、3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戊○○、庚○○、癸○○、姚鴻安、張宏嘉、巫素蘭、邱獻榮、賴明鴻、朱文講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乙○○、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部分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乙○○、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1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乙○○、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乙○○、丙○○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法律適用部分
(一)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乙○○、丙○○竊取如附表1 所示之車輛及車牌時,攜帶如附表2 編號1 至10所示之工具,業經被告乙○○、丙○○供陳無誤,而扣案如附表2 編號2 所示之螺絲起子7支(全長各約18公分、15公分、24公分、21公分、21公分、18公分、20公分,前端均略成尖銳狀,均為金屬材質,連接塑膠手柄)、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之固定鉗1 支(全長約23公分,金屬材質,入手沉重)、如附表2 編號7 所示之強力扳手1 支(為1L型塑膠把手,2 端各連結1 支金屬扳手,其中1 支金屬扳手經削薄,前端略成尖銳狀)、如附表2 編號4 所示中扣押物編號19之尖嘴鉗1 支(全長16公分,前端金屬部分長約7 公分)、如附表2 編號9 所示之套筒1 個(全長32公分,入手沉重)、如附表2 編號
5 所示之斜口鉗(全長16公分,前端金屬部分長約5.5 公分)、如附表2 編號3 所示之梅花扳手(全長23公分,前端為金屬材質)以及如附表2 編號10所示之電鑽、如附表
2 編號4 所示中扣押物編號38之尖嘴鉗、如附表2 編號6所示之Z 型螺絲起子、如附表2 編號8 所示之車門勾各1支等物,均屬金屬材質,且具有相當之重量,業據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審判筆錄第3 頁),堪認該等物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相當之危險性,揆諸首揭說明,自屬兇器無疑,是核被告乙○○、丙○○所為如附表1 所示之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又被告乙○○、丙○○攜帶上開兇器,以破壞車門鎖、車窗、引擎啟動電門或車內防盜設備之方式,竊取如附表1 編號2 、3 、4、13、14所示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二)另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本件被告等人以電話或信件之方式,與如附表1 編號3 、4 、6 、
7 、13、14、15、16、17、19所示之車主聯絡時,均恫稱:車子在其等手上,如欲將車子取回,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否則將破壞車輛等語,衡情已足使該等車主心生畏懼,另被告等人以電話與如附表1 編號1 、2 、5 、8 、9、10、11、12所示之車主聯絡時,雖僅恫稱:車子在其等手上,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否則將不予歸還車輛等語,並未明言如車主未依指示匯款,將破壞車輛等情,惟被告等人既已於電話中表示若車主未依指示匯款,將不予歸還車輛,且車輛遭竊後,因車主未依指示匯款,致車輛遭行為人大肆破壞之新聞已多有所聞,則當車主接獲被告等人之電話時,縱被告等人未言明如未匯款將破壞車輛,僅稱其等已竊取車輛等語,惟衡諸常情,應已足使車主對遭竊之車輛可能遭被告等人大肆破壞之結果心生畏懼,並據證人即如附表1 編號2 至17、19所示之車主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堪認被告等人之前揭言詞已該當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要件;又如附表1 編號1 、3 、6 、8 、12、13、14、16所示之車主雖接獲被告等人之恐嚇電話,惟並未依指示匯款,致被告等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未能既遂,應僅成立未遂犯。故核被告乙○○、丙○○對如附表1 編號2 、4、5 、7 、9 、10、11、15、17、19所示之車主,以上開方式恐嚇取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而被告乙○○、丙○○雖對於如附表1 編號1 、3、6 、8 、12、13、14、16所示之車主著手實施前開恐嚇取財之行為,並使該等車主心生畏懼,然因該等車主未依指示匯款,是核被告乙○○、丙○○所為,係犯刑法第
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另公訴人雖就被告乙○○、丙○○所為如附表1 編號17所示之犯行,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記載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然被害人林一毅已於如附表1 編號17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被告等人所為恐嚇取財之犯行應已既遂,起訴書之記載容有未洽,惟因行為既遂、未遂係犯罪狀態之不同,非處罰之獨立規定,並經公訴人於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蒞字第3316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是就被告所為該次犯行,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被告乙○○、丙○○與「阿肥」就如附表1 所示之各次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乙○○、丙○○以攜帶之兇器,破壞車門鎖、車窗、引擎啟動電門或車內防盜設備之目的,係在於竊取如附表
1 編號2 、3 、4 、13、14所示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亦即被告2 人所為各次毀損舉動,分別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所為,應將其等就各次竊盜行為所為毀損及竊盜等舉動,評價為一行為,故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毀損及加重竊盜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加重竊盜罪處斷。
(五)被告乙○○、丙○○竊取如附表1 所示車輛、車內物品及車牌之行為,以及於竊取如附表1 編號1 至17、19所示之車輛後,向該等車主恐嚇取財之行為,係分別於不同時、地所為,且侵害之財產法益分屬不同人所有,又所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行為,犯意各別,罪名亦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六)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乙○○、丙○○所為毀損犯行起訴,然因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竊盜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據提出告訴,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七)被告乙○○、丙○○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其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再為本件各次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均係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八)被告乙○○、丙○○已著手對於如附表1 編號1 、3 、6、8 、12、13、14、16所示車主實施恐嚇取財之犯行,然該等車主未依指示匯款,致使被告等人所為恐嚇取財之犯行未能既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九)爰審酌被告乙○○、丙○○均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工作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圖以竊車恐嚇之方式,獲取不法利得,並以竊取他人車牌,換裝於竊得車輛上之方式,增加查緝之困難,法治觀念已有嚴重偏差,且所為犯行次數非微,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難謂輕微,另犯罪所得亦非屬小額,再者,被告乙○○係於假釋期間開始為本件犯行,顯見被告乙○○未因法院判刑遷過向善,竟利用假釋期間再度犯罪,自不宜輕縱,又被告乙○○、丙○○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部分犯行矢口否認,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表悔悟,併就被告乙○○於共犯結構中扮演提議者之角色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乙○○、丙○○所為犯行,各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尚屬過重,分別量處如附表1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十)又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次以,犯刑法第
321 條、第346 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另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再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條第1 項第15款、第7 條及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丙○○所為如附表1 編號1至17所示之犯行,雖係犯刑法第321 條及第346 條之罪,然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與上開減刑條例第
3 條之規定不符,且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該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事項,自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分別予以減刑;另被告乙○○、丙○○所為如附表1 編號18至21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後,非合於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即無從適用該條例予以減刑,惟因被告乙○○、丙○○所為如附表1 編號1 至17所示得減刑之各罪,與如附表1 編號18至21所示不得減刑之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是就如附表1 編號1 至17所示各罪經宣告之刑減刑後,依上開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應與如附表1 編號18至21所示各罪經宣告之刑,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十一)至於檢察官請求對於被告乙○○、丙○○併予宣告強制工作一節。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故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乙○○雖於72、77及85年間,分別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刑責,然至93年間,始復因竊盜及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
7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於95年12月間再為本件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足見被告乙○○於93及95年所為竊盜犯行,距其前於72、77及85年間所為之竊盜、贓物等犯行,已達10年之久,堪信被告乙○○所稱家中養殖海菜出售,係因缺錢花用,始為本件犯行等情,尚非無據;另被告丙○○前於83、85及90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刑責,復於93年間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7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確定,與他案接續執行,於95年4 月27日假釋出監,至95年12月間始為本件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見被告丙○○係於假釋出監8 個月之後,始為本件犯行,亦徵被告丙○○陳稱其原種田營生,係因家人住院缺錢花用,始為本件犯行等節應屬可信,是難僅以被告乙○○、丙○○所為本件竊盜犯行之次數為複數,逕行認定其等確有犯罪之習慣,是認對於被告乙○○、丙○○均尚無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併予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
(十二)再按共同正犯因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雖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78號判決可資參照)。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乙○○、丙○○所有供為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另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乙○○、丙○○所有供為本件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又如附表2 編號13所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因本件恐嚇取財犯行所得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乙○○、丙○○供陳無誤,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其中犯罪所得9,474 元雖為被告丙○○單獨所有之物,然因被告丙○○與乙○○就本件恐嚇取財之犯行為共同正犯,參酌首揭所述,仍均於被告乙○○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宣告。至於扣案如附表3 編號36、37所示之物,以及如附表3 編號32、33、34、35、38、39、40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乙○○及丙○○所有之物,業經被告乙○○及丙○○供述明確,惟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有之物;另如附表3 編號30、31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乙○○、丙○○所用以供本件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然如附表3 編號30所示之現金卡係被告乙○○、丙○○於如附表1 編號9 所示之時、地竊取庚○○所有車號0000-00號車輛時,自車內竊得之物,亦即該現金卡係被害人所有之物,非被告乙○○、丙○○所有之物,而如附表3編號31所示之SIM 卡1 張,係黎世美所申辦,此有通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偵查卷宗第150 頁),亦非被告乙○○、丙○○所有之物;又如附表3 編號1 至29、41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乙○○、丙○○所有供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本件犯行所得之物,均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354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1 】┌──┬───┬───┬──────┬───────┬─────────┐│編號│竊 盜│竊 盜│犯 罪 方 法 │ 證 據│所犯罪名暨宣告刑 ││ │時 間│地 點│ │ │ │├──┼───┼───┼──────┼───────┼─────────┤│ 1 │95年12│臺北縣│攜帶如附表2 │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 日│貢寮鄉│編號1 至10所│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上午8 │臺2 線│示客觀上足以│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13 公│對人之生命、│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里處 │身體、安全構│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成危險,具有│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相當危險性之│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兇器,於左列│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時、地,竊取│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 │蕭瑞寶所有車│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 │號6B-2867 號│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自小客車,復│ 本院96年11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於96年1 月6 │ 1 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日上午11時15│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分許,以0931│ 審判筆錄第11│之。 ││ │ │ │209247號行動│ 頁) │丙○○共同攜帶兇器││ │ │ │電話撥打蕭瑞│⑶0000000000號│竊盜,累犯,處有期││ │ │ │寶使用之0932│ 行動電話通聯│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209774號行動│ 紀錄(偵卷第│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電話,要求蕭│ 161 頁) │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瑞寶依指示匯│⑷行動電話門號│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款,否則將不│ 0000000000號│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予歸還該車,│ 之申辦人資料│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使蕭瑞寶心生│ (本院卷) │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畏懼,然蕭瑞│⑸失車唯讀案件│交付,未遂,累犯,││ │ │ │寶仍未依指示│ 基本資料1 紙│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匯款而未遂。│ (偵卷第336 │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 │ 頁) │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 │⑹扣案如附表2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所示之物。 │之。 │├──┼───┼───┼──────┼───────┼─────────┤│ 2 │95年12│桃園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3日│桃園市│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上午7 │寶山街│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與民有│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12街口│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處 │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具,於左列時│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地,以破壞│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 │車窗、引擎電│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門之方式,竊│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取黃世民所有│ 本院96年11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車號00-0000 │ 1 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號自小客車,│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復於96年1 月│ 審判筆錄第11│丙○○共同攜帶兇器││ │ │ │3 日晚間8 時│ 頁) │竊盜,累犯,處有期││ │ │ │5 分許,以09│⑶證人黃世民於│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00000000號行│ 警詢之證述(│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動電話撥打黃│ 本院卷) │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世民使用之09│⑷0000000000號│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00000000號行│ 行動電話通聯│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動電話,要求│ 紀錄(偵卷第│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黃世民依指示│ 160頁) │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匯款,否則將│⑸失車唯讀案件│交付,累犯,處有期││ │ │ │不歸還該車,│ 基本基料1 張│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使黃世民心生│ (偵卷第337 │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畏懼,遂告知│ 頁) │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提款卡密碼,│⑹扣案如附表2 │、13所示之物,均沒││ │ │ │使乙○○等人│ 所示之物。 │收之。 ││ │ │ │得自該車內竊│ │ ││ │ │ │得黃世民所有│ │ ││ │ │ │之提款卡提領│ │ ││ │ │ │2 萬1,000 元│ │ ││ │ │ │,嗣黃世民依│ │ ││ │ │ │指示,於96年│ │ ││ │ │ │2 月12日上午│ │ ││ │ │ │10時30分許尋│ │ ││ │ │ │獲該車。 │ │ │├──┼───┼───┼──────┼───────┼─────────┤│ 3 │96年1 │桃園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6 日│桃園市│號1 至10所列│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上午某│民安路│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起│與忠二│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訴書誤│路口處│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載為95│ │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年12月│ │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4 日)│ │具,於左列時│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地,以破壞│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 │車門鎖之方式│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 │,竊取姚鴻安│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所有車號00-0│ 本院96年11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228 號自小客│ 1 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車後,再於96│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年1 月6 日上│ 審判筆錄第11│之。 ││ │ │ │午9 時32分許│ 頁) │丙○○共同攜帶兇器││ │ │ │,以00000000│⑶證人姚鴻安於│竊盜,累犯,處有期││ │ │ │47號行動電話│ 警詢時之證述│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撥打姚鴻安使│ (偵卷第204 │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用之00000000│ 至206 頁,本│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53號行動電話│ 院卷) │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要求姚鴻安│⑷0000000000號│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匯款6 萬元,│ 號行動電話通│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並恫嚇稱若拒│ 聯紀錄(偵卷│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不付款,即要│ 第160 至162 │交付,未遂,累犯,││ │ │ │將上開車輛引│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擎灌入海砂、│⑸威展汽車有限│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將車輛砸爛等│ 公司工作單1 │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語,使姚鴻安│ 張(偵卷第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心生畏懼,然│ 286 頁) │之。 ││ │ │ │因姚鴻安未依│⑹失車唯讀案件│ ││ │ │ │指示匯款而未│ 基本資料1 張│ ││ │ │ │遂,嗣為警於│ (偵卷第330 │ ││ │ │ │96年2 月13日│ 頁) │ ││ │ │ │下午3 時50分│⑺扣案如附表2 │ ││ │ │ │許,在桃園竹│ 所列之物。 │ ││ │ │ │圍海邊戰備道│ │ ││ │ │ │尋獲該車。 │ │ │├──┼───┼───┼──────┼───────┼─────────┤│ 4 │96年1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0日│貢寮鄉│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上午7 │和美街│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49號前│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具,於左列時│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地,以破壞│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 │車門鎖之方式│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毀損部分未│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據告訴),竊│ 本院96年11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取癸○○所有│ 1 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車號0000-00 │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號自小客車及│ 審判筆錄第11│丙○○共同攜帶兇器││ │ │ │車上現金約 │ 頁) │竊盜,累犯,處有期││ │ │ │300 元、高速│⑶證人癸○○於│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公路回數票2 │ 警詢之證述(│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本、太陽眼鏡│ 偵卷第42至45│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3 副、釣竿袋│ 頁、第242 至│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1 個、外套2 │ 244 頁)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件、毛線衣1 │⑷臺北縣警察局│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件、新竹企銀│ 車輛失竊證明│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帳號00000000│ 單1 張(偵卷│交付,累犯,處有期││ │ │ │36號存款簿1 │ 第46頁) │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本、提款卡1 │⑸車輛竊盜、車│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張後,再於96│ 牌失竊資料個│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年1 月23日上│ 別查詢報表─│、13所示之物,均沒││ │ │ │午10時30分以│ 查詢車輛認可│收之。 ││ │ │ │0000000000號│ 資料1 張(偵│ ││ │ │ │行動電話撥打│ 卷第50頁) │ ││ │ │ │癸○○之父使│⑹臺北縣警察局│ ││ │ │ │用之00000000│ 車輛協尋通報│ ││ │ │ │01號行動電話│ 單1 張(偵卷│ ││ │ │ │,要求癸○○│ 第51頁) │ ││ │ │ │匯款3 萬 │⑺0000000000號│ ││ │ │ │5,000 元至國│ 行動電話雙向│ ││ │ │ │泰世華商業銀│ 通聯紀錄1 份│ ││ │ │ │行桃園分行,│ (偵卷第169 │ ││ │ │ │戶名:王念川│ 至172 頁) │ ││ │ │ │、帳號:0345│⑻失車唯讀案件│ ││ │ │ │00000000號帳│ 基本資料1 張│ ││ │ │ │戶內,並向黃│ (偵卷第316 │ ││ │ │ │穎彰恫嚇稱若│ 頁) │ ││ │ │ │拒不付款,即│⑼國泰世華商業│ ││ │ │ │要將上開車輛│ 銀行桃園分行│ ││ │ │ │灌入海砂、將│ 96年3 月3 日│ ││ │ │ │車輛砸爛等語│ (96)國世銀│ ││ │ │ │,致癸○○心│ 桃園字第0141│ ││ │ │ │生畏懼,遂於│ 號函附戶名王│ ││ │ │ │96年1 月26日│ 念川,帳號03│ ││ │ │ │匯款3 萬5 千│ 000000000000│ ││ │ │ │元至上開帳戶│ 號帳戶申請資│ ││ │ │ │,嗣癸○○依│ 料及交易明細│ ││ │ │ │指示,於96年│ 表1 份(偵卷│ ││ │ │ │1 月27日下午│ 第343 至346 │ ││ │ │ │1 時許,在臺│ 頁) │ ││ │ │ │北縣貢寮鄉福│⑽扣案如附表2 │ ││ │ │ │隆村興隆街36│ 所示之物。 │ ││ │ │ │號前尋獲該車│ │ ││ │ │ │。 │ │ │├──┼───┼───┼──────┼───────┼─────────┤│ 5 │96年1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8日│貢寮鄉│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上午11│臺二線│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15 公│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里處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具,於左列時│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地,以破壞│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 │車門鎖及車內│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警報器之方式│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毀損部分未│ 本院96年11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據告訴),竊│ 1 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取子○○所有│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車號00-0000 │ 審判筆錄第11│丙○○共同攜帶兇器││ │ │ │號自小客車後│ 頁) │竊盜,累犯,處有期││ │ │ │,再於96年1 │⑶證人子○○於│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月29日上午9 │ 警詢之證述(│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時13分許,以│ 偵卷第52至53│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0000000000號│ 頁、第55至57│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行動電話撥打│ 頁)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子○○使用之│⑷車輛竊盜、車│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0000000000號│ 牌失竊資料個│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行動電話,要│ 別查詢報表─│交付,累犯,處有期││ │ │ │求子○○匯款│ 查詢車輛認可│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4 萬元至國泰│ 資料1 張(偵│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世華銀行桃園│ 卷第54頁) │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分行,戶名:│⑸0000000000號│、13所示之物,均沒││ │ │ │王念川、帳號│ 行動電話雙向│收之。 ││ │ │ │000000000000│ 通聯紀錄1 份│ ││ │ │ │號帳戶,否則│ (偵卷第172 │ ││ │ │ │不予歸還該車│ 、173 頁) │ ││ │ │ │,使子○○心│⑹失車唯讀案件│ ││ │ │ │生畏懼,遂於│ 資料1 張(偵│ ││ │ │ │96年1 月29日│ 卷第333 頁)│ ││ │ │ │下午2 時25分│⑺國泰世華商業│ ││ │ │ │許,在桃園市│ 銀行桃園分行│ ││ │ │ │民權路6 號國│ 96年3 月3 日│ ││ │ │ │泰世華商業銀│ (96)國世銀│ ││ │ │ │行桃園分行,│ 桃園字第0141│ ││ │ │ │匯款4 萬元至│ 號函附戶名王│ ││ │ │ │上開帳戶,嗣│ 念川、帳號03│ ││ │ │ │經警於96年1 │ 000000000000│ ││ │ │ │月30日上午11│ 號帳戶申請資│ ││ │ │ │時30分許,在│ 料及交易明細│ ││ │ │ │宜蘭縣礁溪鄉│ 表1 張(偵卷│ ││ │ │ │時潮村大塭路│ 第343 至346 │ ││ │ │ │50之3 號旁之│ 頁) │ ││ │ │ │空地尋獲該車│⑻扣案如附表2 │ ││ │ │ │。 │ 所示之物。 │ │├──┼───┼───┼──────┼───────┼─────────┤│ 6 │96年2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0日│貢寮鄉│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晚間11│臺2 線│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15 公│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里處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具,以破壞車│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內防盜設備之│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 │方式(毀損部│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 │分未據告訴)│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竊取辛○○│ 本院96年9 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所有車號00-0│ 27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828 號自小客│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車及車上現金│ 96年11月1日 │之。 ││ │ │ │約300 元、高│ 準備程序筆錄│丙○○共同攜帶兇器││ │ │ │速公路回數票│ 第2 頁、審判│竊盜,累犯,處有期││ │ │ │1 張、太陽眼│ 筆錄第11頁)│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鏡1 副、合金│⑶證人辛○○於│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鋼戒1 只、護│ 警詢之證述(│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唇膏1 支、 │ 偵卷第58至59│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CD30張、 │ 頁、第62頁、│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GUGGI 、BMW │ 第245 至247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外套各1 件、│ 頁) │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釣魚雨衣1 套│⑷車輛車牌失竊│交付,未遂,累犯,││ │ │ │、拖鞋1 雙、│ 作業─新增車│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釣竿2 支、捲│ 輛認可資料1 │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線器1 組、釣│ 張(偵卷第60│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魚用具1 盒、│ 頁)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千斤頂1 具、│⑸臺北縣警察局│之。 ││ │ │ │釣魚竿架1 組│ 車輛失竊證明│ ││ │ │ │後,再於96年│ 單1 張(偵卷│ ││ │ │ │2 月14日晚間│ 第63頁) │ ││ │ │ │7 時22分以09│⑹車輛車牌失竊│ ││ │ │ │00000000號行│ 作業─查獲車│ ││ │ │ │動電話撥打張│ 輛認可資料1 │ ││ │ │ │俊賢使用之09│ 張(偵卷第64│ ││ │ │ │00000000號行│ 頁) │ ││ │ │ │動電話,要求│⑺0000000000號│ ││ │ │ │辛○○匯款5 │ 行動電話雙向│ ││ │ │ │萬元,並恐嚇│ 通聯紀錄1 份│ ││ │ │ │辛○○若拒不│ (偵卷第178 │ ││ │ │ │付款,即要將│ 頁) │ ││ │ │ │上開車輛引擎│⑻失車唯讀案件│ ││ │ │ │灌入海砂、將│ 基本資料1 張│ ││ │ │ │車輛砸爛等語│ (偵卷第317 │ ││ │ │ │,致辛○○心│ 頁) │ ││ │ │ │生畏懼,惟未│⑼扣案如附表2 │ ││ │ │ │為匯款而未遂│ 所示之物。 │ ││ │ │ │,嗣為警於96│ │ ││ │ │ │年2 月15日晚│ │ ││ │ │ │間8 時許,在│ │ ││ │ │ │臺2 線112.8 │ │ ││ │ │ │公里處尋獲該│ │ ││ │ │ │車。 │ │ ││ │ │ │ │ │ │├──┼───┼───┼──────┼───────┼─────────┤│ 7 │96年2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1日│貢寮鄉│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下午2 │臺2 線│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30分│112.5 │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許 │公里處│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起訴│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 │書誤載│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為112 │具,以破壞駕│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公里處│駛座車門鎖及│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 │引擎啟動電門│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之方式(毀損│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部分未據告訴│ 本院96年9 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竊取周秀│ 27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月所有,由曾│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百鵬使用之車│ 96年11月1日 │丙○○共同攜帶兇器││ │ │ │號3681-DC 號│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 │自小客車及車│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上汽車行照1 │ 筆錄第11頁)│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張、CD隨身聽│ 本院卷準備程│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1 台、釣魚竿│ 序筆錄第2 頁│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1 支、黑色外│ )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套1 件、高級│⑶證人壬○○於│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真皮拖鞋1 雙│ 警詢之證述(│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高速公路回│ 偵卷第69至70│交付,累犯,處有期││ │ │ │數票2 張後,│ 頁、第71至72│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再於96年2 月│ 頁、第248 至│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14日上午9時 │ 250 頁) │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32分以093120│⑷證人姜學炫於│、13所示之物,均沒││ │ │ │9247號行動電│ 警詢之證述(│收之。 ││ │ │ │話撥打壬○○│ 偵卷第65頁)│ ││ │ │ │弟媳持用之09│⑸車輛車牌失竊│ ││ │ │ │00000000號行│ 作業─新增車│ ││ │ │ │動電話,要求│ 輛認可資料、│ ││ │ │ │壬○○匯款5 │ 臺北縣警察局│ ││ │ │ │萬元至桃園中│ 車輛失竊電腦│ ││ │ │ │路郵局,戶名│ 輸入單各1 張│ ││ │ │ │:王念川、帳│ (偵卷第67至│ ││ │ │ │號:00000000│ 68頁) │ ││ │ │ │348860號帳戶│⑹0000000000號│ ││ │ │ │內,並恫嚇曾│ 行動電話雙向│ ││ │ │ │百鵬若拒不付│ 通聯紀錄1 份│ ││ │ │ │款,即要將上│ (偵卷第177 │ ││ │ │ │開車輛引擎灌│ 至178 頁) │ ││ │ │ │入鹽巴、將車│⑺郵政國內匯款│ ││ │ │ │輛砸爛等語,│ 執據2 張(偵│ ││ │ │ │致壬○○心生│ 卷第251 至 │ ││ │ │ │畏懼,遂於96│ 252 頁) │ ││ │ │ │年2 月14日中│⑻失車唯讀案件│ ││ │ │ │午12時41分許│ 基本資料1 張│ ││ │ │ │,匯款5 萬元│ (偵卷第318 │ ││ │ │ │至上開帳戶,│ 頁) │ ││ │ │ │嗣因上開帳戶│⑼曾湧盛桃園東│ ││ │ │ │遭凍結無法提│ 埔郵局012111│ ││ │ │ │領,乃另要求│ 00000000號帳│ ││ │ │ │壬○○匯款5 │ 戶基本資料及│ ││ │ │ │萬元至桃園東│ 最近交易資料│ ││ │ │ │埔郵局,戶名│ 1 份(偵卷第│ ││ │ │ │:曾湧盛、帳│ 348頁) │ ││ │ │ │號:00000000│⑽扣案如附表2 │ ││ │ │ │482873號帳戶│ 所示之物。 │ ││ │ │ │內,壬○○遂│ │ ││ │ │ │又於96年3 月│ │ ││ │ │ │7 日另匯款5 │ │ ││ │ │ │萬元至該帳戶│ │ ││ │ │ │中,嗣曾佰鵬│ │ ││ │ │ │依指示,於96│ │ ││ │ │ │年3 月9 日晚│ │ ││ │ │ │間11時許,在│ │ ││ │ │ │臺北縣八里鄉│ │ ││ │ │ │中山路35號前│ │ ││ │ │ │尋獲該車。 │ │ │├──┼───┼───┼──────┼───────┼─────────┤│ 8 │96年3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3日 │貢寮鄉│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中午12│臺2 線│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13.5 │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公里處│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起訴│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 │書誤載│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為113 │具,以破壞車│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公里處│窗之方式(毀│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 │損部分未據告│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 │訴),竊取格│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上租車所有、│ 本院96年9 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由己○○使用│ 27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車號0000-00 │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號自小客車及│ 96年11月1日 │之。 ││ │ │ │車內現金約 │ 準備程序筆錄│丙○○共同攜帶兇器││ │ │ │1,400 元、音│ 第2 頁、審判│竊盜,累犯,處有期││ │ │ │響、行車電腦│ 筆錄第11頁)│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釣魚竿2 支│⑶證人己○○於│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捲線器2 個│ 警詢時證述(│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潛水衣1 套│ 偵卷第73頁、│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後,再於96年│ 第78頁、第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3 月3 日晚間│ 253 至255 頁│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11時以不詳電│ ) │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話撥打己○○│⑷臺北縣警察局│交付,未遂,累犯,││ │ │ │使用之093220│ 車輛失竊證明│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9774號行動電│ 單1 張(偵卷│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話,要求孫一│ 第75頁) │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鳴匯款4 萬元│⑸車輛車牌失竊│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並恫嚇孫一│ 作業─新增車│之。 ││ │ │ │鳴若拒不付款│ 輛認可資料1 │ ││ │ │ │,將無法再看│ 張(偵卷第76│ ││ │ │ │到車子等語,│ 頁) │ ││ │ │ │欲使己○○心│⑹車輛車牌失竊│ ││ │ │ │生畏懼而匯款│ 作業─查獲車│ ││ │ │ │,因己○○未│ 輛認可資料1 │ ││ │ │ │為匯款而未遂│ 張(偵卷第79│ ││ │ │ │,嗣為警於96│ 頁) │ ││ │ │ │年3 月10日下│⑺失車唯讀案件│ ││ │ │ │午5 時30分許│ 基本資料1 張│ ││ │ │ │,在臺2 線 │ (偵卷第319 │ ││ │ │ │112.5 公里處│ 頁) │ ││ │ │ │尋獲該車。 │⑻扣案如附表2 │ ││ │ │ │ │ 所示之物。 │ │├──┼───┼───┼──────┼───────┼─────────┤│ 9 │96年3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1日│貢寮鄉│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下午2 │臺2 線│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12.3 │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公里處│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起訴│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 │書誤載│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為112 │具,以破壞副│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公里處│駕駛座車門鎖│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 │之方式(毀損│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部分未據告訴│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竊取張阿│ 本院96年9 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國所有車號00│ 27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20-EU 號自小│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客車及車內汽│ 96年11月1日 │丙○○共同攜帶兇器││ │ │ │車駕照、機車│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 │駕照、汽車行│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照、身分證、│ 筆錄第11頁)│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健保卡各1 張│⑶證人庚○○於│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行動電話1 │ 警詢時之證述│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支、中國信託│ (偵卷第32至│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商業銀行信用│ 38頁、第256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卡、陽信商業│ 至258 頁) │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銀行信用卡各│⑷車輛車牌失竊│交付,累犯,處有期││ │ │ │2 張、提款卡│ 作業─新增車│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1 張、安泰商│ 輛認可資料1 │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業銀行信用卡│ 張(偵卷第39│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國泰世華銀│ 頁) │、13所示之物,均沒││ │ │ │行提款卡各1 │⑸臺北縣警察局│收之。 ││ │ │ │張後,再於96│ 車輛失竊證明│ ││ │ │ │年3 月12日下│ 單1 張(偵卷│ ││ │ │ │午3 時許,以│ 第40頁) │ ││ │ │ │不詳電話撥打│⑹車輛車牌失竊│ ││ │ │ │庚○○之工廠│ 作業─查獲車│ ││ │ │ │電話00000000│ 輛認可資料1 │ ││ │ │ │97號電話,要│ 張(偵卷第41│ ││ │ │ │求庚○○匯款│ 頁) │ ││ │ │ │4 萬元至桃園│⑺失車唯讀案件│ ││ │ │ │東埔郵局,戶│ 基本資料1 張│ ││ │ │ │名:曾湧盛、│ (偵卷第320 │ ││ │ │ │帳號:012111│ 頁) │ ││ │ │ │00000000號帳│⑻曾湧盛郵局01│ ││ │ │ │戶,並恫嚇張│ 000000000000│ ││ │ │ │阿國稱若拒不│ 號帳戶基本資│ ││ │ │ │付款,即不返│ 料及最近交易│ ││ │ │ │還該車等語,│ 資料1 份(偵│ ││ │ │ │致庚○○心生│ 卷第348頁) │ ││ │ │ │畏懼,遂於96│⑼扣案如附表2 │ ││ │ │ │年3 月13日下│ 所示之物。 │ ││ │ │ │午1 時39分許│ │ ││ │ │ │,在臺北市士│ │ ││ │ ○ ○○區○○○路│ │ ││ │ │ │6 段之郵局,│ │ ││ │ │ │匯款4 萬元至│ │ ││ │ │ │上開帳戶,嗣│ │ ││ │ │ │庚○○依指示│ │ ││ │ │ │,於96年3 月│ │ ││ │ │ │15日上午10時│ │ ││ │ │ │30分許,在臺│ │ ││ │ │ │北縣貢寮鄉臺│ │ ││ │ │ │2 線112.6 公│ │ ││ │ │ │里處尋獲該車│ │ ││ │ │ │。 │ │ │├──┼───┼───┼──────┼───────┼─────────┤│ │96年3 │宜蘭縣│攜帶如附表2 │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4日│頭城鎮│編號1 至10所│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下午5 │臺2 線│示客觀上足以│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23 公│對人之生命、│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里處(│身體、安全構│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起訴書│成威脅,具有│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 │誤載為│相當危險性之│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北縣│兇器,竊取賴│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貢寮鄉│明鴻使用車號│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臺2 線│0118-EA 號自│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123 公│小客車及車內│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里處)│備胎1 個、夾│ 本院96年9 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克2 件、皮鞋│ 27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2 雙、手機1 │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支後,再於96│ 96年11月1日 │丙○○共同攜帶兇器││ │ │ │年3 月15日上│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 │午9 時13分許│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以00000000│ 筆錄第11頁)│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47號行動電話│⑶證人賴明鴻於│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撥打賴明鴻使│ 警詢之證述(│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用之00000000│ 偵卷第288 至│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10號行動電話│ 290 頁)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要求賴明鴻│⑷0000000000號│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匯款3 萬 │ 行動電話雙向│交付,累犯,處有期││ │ │ │5,000 元至桃│ 通聯紀錄1 份│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園東埔郵局,│ (偵卷第178 │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戶名:曾湧盛│ 至181 頁) │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帳號:0121│⑸失車唯讀案件│、13所示之物,均沒││ │ │ │0000000000號│ 基本資料1 張│收之。 ││ │ │ │帳戶,否則將│ (偵卷第331 │ ││ │ │ │不予歸還該車│ 頁) │ ││ │ │ │,使賴明鴻心│⑹曾湧盛郵局01│ ││ │ │ │生畏懼,遂於│ 000000000000│ ││ │ │ │96年3 月16日│ 號帳戶基本資│ ││ │ │ │匯款3 萬 │ 料及最近交易│ ││ │ │ │5,000 元至上│ 資料1 份(偵│ ││ │ │ │開帳戶,嗣賴│ 卷第348 頁)│ ││ │ │ │明鴻於96年4 │⑺扣案如附表2 │ ││ │ │ │月2 日下午1 │ 所示之物。 │ ││ │ │ │時許,依指示│ │ ││ │ │ │在桃園縣大園│ │ ││ │ │ │鄉竹圍漁港附│ │ ││ │ │ │近空地尋獲該│ │ ││ │ │ │車。 │ │ │├──┼───┼───┼──────┼───────┼─────────┤│ │96年3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8日│瑞芳鎮│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晚間11│臺2 線│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85公里│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處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起訴│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日 │之物,均沒收之;又││ │ │書誤載│當危險危險性│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為貢寮│之工具,以破│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鄉臺2 │壞車門鎖及引│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線85公│擎啟動電門之│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里處)│方式(毀損部│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分未據告訴)│ 本院96年9 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竊取林欒文│ 27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惠所有車號00│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36-DL 號自小│ 96年11月1 日│丙○○共同攜帶兇器││ │ │ │客車及車內現│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 │金約300 元、│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高速公路回數│ 筆錄第11頁)│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票2 本、太陽│⑶證人林欒文惠│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眼鏡3 副、近│ 於警詢之證述│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視眼鏡1 副、│ (偵卷第80至│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行動電話1 支│ 81頁、第83頁│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釣魚手冰箱│ 、第261 至 │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工具箱各1 │ 263 頁) │交付,累犯,處有期││ │ │ │個後,再於96│⑷0000000000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年3 月29日下│ 行動電話雙向│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午2 時39分許│ 通聯紀錄1 份│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以00000000│ (偵卷第183 │、13所示之物,均沒││ │ │ │47號行動電話│ 至184 頁) │收之。 ││ │ │ │撥打林欒文惠│⑸失車唯讀案件│ ││ │ │ │使用之093321│ 基本資料1 張│ ││ │ │ │7770號行動電│ (偵卷第321 │ ││ │ │ │話,要求林欒│ 頁) │ ││ │ │ │文惠匯款5 萬│⑹中國信託商業│ ││ │ │ │100 元至中國│ 銀行股份有限│ ││ │ │ │信託商業銀行│ 公司96年5 月│ ││ │ │ │,戶名:張阿│ 7日中信銀集 │ ││ │ │ │國、帳號:49│ 作字第965037│ ││ │ │ │0000000000號│ 35號函附張阿│ ││ │ │ │帳戶,否則將│ 國、00000000│ ││ │ │ │不予歸還該車│ 5178號帳戶歷│ ││ │ │ │,使林欒文惠│ 史交易查詢(│ ││ │ │ │心生畏懼,遂│ 偵卷第193 至│ ││ │ │ │於96年3 月29│ 194 頁) │ ││ │ │ │日匯款3 萬元│⑺扣案如附表2 │ ││ │ │ │、3 月30日匯│ 所示之物。 │ ││ │ │ │款2 萬1 百元│ │ ││ │ │ │至上開帳戶,│ │ ││ │ │ │嗣林欒文惠依│ │ ││ │ │ │指示,於96 │ │ ││ │ │ │年3 月30日晚│ │ ││ │ │ │間11時40分許│ │ ││ │ │ │,在桃園縣桃│ │ ││ │ │ │園市○○路尋│ │ ││ │ │ │獲該車。 │ │ │├──┼───┼───┼──────┼───────┼─────────┤│ │96年3 │宜蘭縣│攜帶如附表2 │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31日│頭城鎮│編號1 至10所│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晚間8 │臺2 線│示客觀上足以│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17 公│對人之生命、│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里處 │身體、安全構│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起訴│成威脅,具有│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書誤載│相當危險性之│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為臺北│兇器,竊取朱│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縣貢寮│文講使用之車│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鄉臺2 │號3270-KN 號│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線117 │自小客車及車│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公里處│內現金約 │ 本院96年9 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2,000 元、駕│ 27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照、行照各1 │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張後,再於不│ 96年11月1 日│之。 ││ │ │ │詳時間以不詳│ 準備程序筆錄│丙○○共同攜帶兇器││ │ │ │電話撥打朱文│ 第2 頁、審判│竊盜,累犯,處有期││ │ │ │講使用之0928│ 筆錄第11頁)│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835446號行動│⑶證人朱文講於│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電話,要求朱│ 警詢之證述(│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文講匯款,否│ 偵卷第291 至│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則將不予歸還│ 293 頁)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該車,使朱文│⑷失車唯讀案件│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講心生畏懼,│ 基本資料1 紙│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然朱文講未依│ (偵卷第332 │交付,未遂,累犯,││ │ │ │指示匯款而未│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遂,嗣該車於│⑸扣案如附表2 │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96年4 月20日│ 所示之物。 │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下午4 時26分│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許為警尋獲。│ │之。 │├──┼───┼───┼──────┼───────┼─────────┤│ │96年4 │桃園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5日│桃園市│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下午2 │經國路│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846號 │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具,以破壞該│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車引擎電門之│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 │方式,竊取巫│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 │素蘭所有車號│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V8-9580 號自│ 本院96年9 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小客車及車內│ 27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工具箱1 個後│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再於96年4 │ 96年11月1 日│之。 ││ │ │ │月15日下午5 │ 準備程序筆錄│丙○○共同攜帶兇器││ │ │ │時47分撥打巫│ 第2 頁、審判│竊盜,累犯,處有期││ │ │ │素蘭使用之09│ 筆錄第11頁)│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00000000號行│⑶證人巫素蘭於│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動電話,要求│ 警詢之證述(│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巫素蘭匯款5 │ 偵卷第212 頁│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萬元,並恫嚇│ 、第277 至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巫素蘭若拒不│ 279 頁)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付款,即要將│⑷0000000000號│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上開車車輛引│ 行動電話雙向│交付,未遂,累犯,││ │ │ │擎灌入海砂、│ 通聯紀錄1 份│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破壞車輛等語│ (偵卷第185 │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使巫素蘭心│ 至188 頁) │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生畏懼,然因│⑸失車唯讀案件│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巫素蘭未為匯│ 基本資料1 張│之。 ││ │ │ │款而未遂,嗣│ (偵卷第328 │ ││ │ │ │巫素蘭於96 │ 頁) │ ││ │ │ │年4 月21日晚│⑹扣案如附表2 │ ││ │ │ │間8 時14分許│ 所示之物。 │ ││ │ │ │,自行在桃園│ │ ││ │ │ │縣中正機場週│ │ ││ │ │ │邊道路尋獲該│ │ ││ │ │ │車。 │ │ │├──┼───┼───┼──────┼───────┼─────────┤│ │96年4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8日│林口鄉│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晚間8 │仁愛路│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2段233│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號前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起訴│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書漏載│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233 號│具,以破壞車│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前) │窗玻璃之方式│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 │,竊取邱獻榮│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 │所有車號00 │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35-KL 號自小│ 本院96年9 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客車及車內工│ 27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具1 批後,再│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於96年4 月18│ 96年11月1 日│之。 ││ │ │ │日晚間9 時以│ 準備程序筆錄│丙○○共同攜帶兇器││ │ │ │0000000000號│ 第2 頁、審判│竊盜,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撥│ 筆錄第11頁)│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打邱獻榮使用│⑶證人邱獻榮於│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之0000000000│ 警詢之證述(│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號行動電話,│ 偵卷第215 至│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然因邱獻榮行│ 216 頁)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動電話未開機│⑷0000000000號│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而未接通,遂│ 行動電話雙向│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另由丙○○於│ 通聯紀錄1 份│交付,未遂,累犯,││ │ │ │96年4 月23日│ (偵卷第186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寄送信件予邱│ 、188 頁) │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獻榮,恫嚇邱│⑸恐嚇信函1 封│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獻榮將行動電│ (偵卷第276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話打開,以便│ 頁) │之。 ││ │ │ │聯絡通知車輛│⑹失車唯讀案件│ ││ │ │ │事宜,否則車│ 基本資料1 張│ ││ │ │ │輛將成廢鐵,│ (偵卷第327 │ ││ │ │ │使邱獻榮心生│ 頁) │ ││ │ │ │畏懼,然因邱│⑺扣案如附表2 │ ││ │ │ │獻榮未依指示│ 所示之物。 │ ││ │ │ │匯款而未遂,│ │ ││ │ │ │嗣經警於96年│ │ ││ │ │ │4 月30日尋獲│ │ ││ │ │ │該車。 │ │ │├──┼───┼───┼──────┼───────┼─────────┤│ │96年4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0日│瑞芳鎮│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下午6 │臺2 線│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30分│77公里│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許 │處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起訴│(起訴│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書誤載│書誤載│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為晚間│為臺北│具,以破壞車│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7 時)│縣貢寮│門鎖及引擎啟│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鄉臺2 │動電門之方式│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線77公│(毀損部分未│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里處)│據告訴),竊│ 本院96年9 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取丑○○所有│ 27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之車號00-0 │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157 號自小客│ 96年11月1 日│丙○○共同攜帶兇器││ │ │ │車及車內現金│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 │約1,000 元、│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吸塵器1 具、│ 筆錄第11頁)│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車輛清潔打蠟│⑵證人丑○○於│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用品8 瓶、車│ 警詢之證述(│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罩1 頂、太陽│ 偵卷第264 至│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眼鏡2 副後,│ 266 頁)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再於96年4 月│⑶0000000000號│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3日上午11時│ 行動電話雙向│交付,累犯,處有期││ │ │ │31分許,以09│ 通聯紀錄1份 │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00000000號行│ (偵卷第189 │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動電話撥打羅│ 、190 、193 │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麗華先生持用│ 頁) │、13所示之物,均沒││ │ │ │之0000000000│⑷基隆第一信用│收之。 ││ │ │ │號行動電話,│ 合作社匯款申│ ││ │ │ │要求丑○○匯│ 請單1 張(偵│ ││ │ │ │款5 萬100 元│ 卷第267 頁)│ ││ │ │ │至中國信託商│⑸失車唯讀案件│ ││ │ │ │業銀行,戶名│ 基本資料1 張│ ││ │ │ │:庚○○、帳│ (偵卷第322 │ ││ │ │ │號:00000000│ 頁) │ ││ │ │ │5178號帳戶,│⑹中國信託商業│ ││ │ │ │並恫嚇丑○○│ 銀行股份有限│ ││ │ │ │稱若拒不付款│ 公司96年5月7│ ││ │ │ │,即要將上開│ 日中信銀集作│ ││ │ │ │車輛燒毀等語│ 字第00000000│ ││ │ │ │,致丑○○心│ 號函附庚○○│ ││ │ │ │生畏懼,遂於│ 、0000000000│ ││ │ │ │96年4 月23日│ 78號帳戶歷史│ ││ │ │ │日匯款5 萬 │ 交易查詢表1 │ ││ │ │ │100 元至上開│ 份(偵卷第 │ ││ │ │ │帳戶,嗣羅麗│ 349 至352 頁│ ││ │ │ │華依指示,於│ ) │ ││ │ │ │96年4 月28日│⑺扣案如附表2 │ ││ │ │ │下午5 時58分│ 所示之物。 │ ││ │ │ │許,在基隆市│ │ ││ │ │ ○○○區○○路│ │ ││ │ │ │堵南國小對面│ │ ││ │ │ │之堤防處尋獲│ │ ││ │ │ │該車。 │ │ │├──┼───┼───┼──────┼───────┼─────────┤│ │96年4 │桃園縣│攜帶如附表2 │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4日│桃園市│編號1 至10所│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凌晨0 │民有11│示客觀上足以│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街處 │對人之生命、│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 │身體、安全構│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成威脅,具有│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相當危險性之│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兇器,竊取張│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宏嘉所有車號│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未││ │ │ │8A-6321 號自│⑵被告丙○○於│遂,累犯,處有期徒││ │ │ │小客車及車內│ 本院之自白(│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現金約500 元│ 本院96年9 月│刑叁月又拾伍日,扣││ │ │ │、回數票約40│ 27日準備程序│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張後,再於96│ 筆錄第2 頁、│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年4 月24日下│ 96年11月1 日│之。 ││ │ │ │午6 時35分許│ 準備程序筆錄│丙○○共同攜帶兇器││ │ │ │,以00000000│ 第2 頁、審判│竊盜,累犯,處有期││ │ │ │47號行動電話│ 筆錄第11頁)│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撥打張宏嘉使│⑶證人張宏嘉於│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用之00000000│ 警詢之證述(│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05號行動電話│ 偵卷第207 至│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要求張宏嘉│ 209 頁)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匯款5 萬元,│⑷0000000000號│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並恫嚇張宏嘉│ 行動電話雙向│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稱若拒不付款│ 通聯紀錄1 份│交付,未遂,累犯,││ │ │ │,即要將上開│ (偵卷第190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車輛引擎灌入│ 、191 頁) │為有期徒刑叁月,扣││ │ │ │海砂、破壞車│⑸失車唯讀案件│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輛等語,致張│ 基本資料1 張│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宏嘉心生畏懼│ (偵卷第329 │之。 ││ │ │ │,然因張宏嘉│ 頁) │ ││ │ │ │未為匯款而未│⑹扣案如附表2 │ ││ │ │ │遂,嗣該車於│ 所示之物。 │ ││ │ │ │96年7 月14日│ │ ││ │ │ │下午6 時30分│ │ ││ │ │ │許經警尋獲。│ │ │├──┼───┼───┼──────┼───────┼─────────┤│ │96年4 │基隆市│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4日│暖暖區│號1 至10所示│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上午10│八堵路│客觀上足以對│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時許 │167 號│人之生命、身│ 27日準備程序│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 │體、安全構成│ 筆錄第2 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威脅,具有相│ 96年11月1 日│之物,均沒收之;又││ │ │ │當危險性之工│ 準備程序筆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具,於左列時│ 第2 頁、審判│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地,以破壞│ 筆錄第11頁)│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 │副駕駛座車門│⑵被告丙○○於│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鎖及引擎啟動│ 本院之自白(│,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電門之方式(│ 本院96年9 月│,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毀損部分未據│ 27日準備程序│12、13所示之物,均││ │ │ │告訴),竊取│ 筆錄第2 頁、│沒收之。 ││ │ │ │林一毅所有之│ 96年11月1 日│丙○○共同攜帶兇器││ │ │ │車號0000-00 │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 │號自小客車,│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再於96年4 月│ 筆錄第11頁)│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24日下午1 時│⑶證人林一毅於│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 │ │ │43分許,以09│ 警詢之證述(│至11所示之物,均沒││ │ │ │00000000號號│ 本院卷) │收之;又共同意圖為││ │ │ │行動電話撥打│⑷0000000000號│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 │林一毅使用之│ 行動電話通聯│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0000000000號│ 紀錄(偵卷第│交付,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要│ 190 至191 頁│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 │求林一毅匯款│ ) │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2 萬元至中國│⑸行動電話門號│扣案如附表2 編號12││ │ │ │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號│、13所示之物,均沒││ │ │ │,戶名:張阿│ 申辦人資料(│收之。 ││ │ │ │國、帳號:49│ 本院卷) │ ││ │ │ │0000000000號│⑹失車唯讀案件│ ││ │ │ │帳戶,並恫嚇│ 基本資料1 張│ ││ │ │ │林一毅稱若拒│ (偵卷第335 │ ││ │ │ │不付款,即要│ 頁) │ ││ │ │ │將上開車輛引│⑺中國信託商業│ ││ │ │ │擎灌入砂石,│ 銀行股份有限│ ││ │ │ │並將車輛砸毀│ 公司96年5 月│ ││ │ │ │等語,致林一│ 7 日中信銀集│ ││ │ │ │毅心生畏懼,│ 作字第965037│ ││ │ │ │遂於96年4 月│ 35號函附戶名│ ││ │ │ │26日匯款2萬 │ 庚○○、帳號│ ││ │ │ │元至上開帳戶│ 000000000000│ ││ │ │ │,嗣林一毅依│ 號帳戶歷史交│ ││ │ │ │指示,在基隆│ 易查詢(偵卷│ ││ │ │ │市七堵區大德│ 第349 至352 │ ││ │ │ │路89號前尋獲│ 頁) │ ││ │ │ │該車。 │⑻扣案如附表2 │ ││ │ │ │ │ 所示之物。 │ │├──┼───┼───┼──────┼───────┼─────────┤│18│96年4 │臺北縣│攜帶如附表2 │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5日│汐止市│編號1 至10所│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晚間9 │汐萬路│示客觀上對人│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時30分│與康寧│之生命、身體│ 27日準備程序│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許 │街口 │、安全構成危│ 筆錄第2 頁、│之物,均沒收之。 ││ │ │ │險之兇器,拆│ 96年11月1 日│丙○○共同攜帶兇器││ │ │ │卸張蓮池所有│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 │車號0000-00 │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號自小客車車│ 筆錄第11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牌2 面而竊取│⑴被告丙○○之│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 │ 自白: │ ││ │ │ │ │ ①警詢(偵卷│ ││ │ │ │ │ 第12頁、第│ ││ │ │ │ │ 16頁、第 │ ││ │ │ │ │ 239 頁) │ ││ │ │ │ │ ②本院(本院│ ││ │ │ │ │ 96聲羈70號│ ││ │ │ │ │ 卷第7頁、 │ ││ │ │ │ │ 本院96年9 │ ││ │ │ │ │ 月27日準備│ ││ │ │ │ │ 程序筆錄第│ ││ │ │ │ │ 2 頁、96年│ ││ │ │ │ │ 11月1 日準│ ││ │ │ │ │ 備程序筆錄│ ││ │ │ │ │ 第2 頁、審│ ││ │ │ │ │ 判筆錄第11│ ││ │ │ │ │ 頁) │ ││ │ │ │ │⑶證人張蓮池於│ ││ │ │ │ │ 警詢之證述(│ ││ │ │ │ │ 偵卷第202 至│ ││ │ │ │ │ 203 頁) │ ││ │ │ │ │⑷贓物認領保管│ ││ │ │ │ │ 單1 張(偵卷│ ││ │ │ │ │ 第270 頁) │ ││ │ │ │ │⑸失車唯讀案件│ ││ │ │ │ │ 基本資料1 張│ ││ │ │ │ │ (偵卷第325 │ ││ │ │ │ │ 頁) │ ││ │ │ │ │⑹扣案如附表2 │ ││ │ │ │ │ 所示之物。 │ │├──┼───┼───┼──────┼───────┼─────────┤│19│96年4 │臺北縣│攜帶如附表2 │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6日│瑞芳鎮│編號1 至10所│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晚間6 │臺2 線│示客觀上足以│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時許 │78公里│對人之生命、│ 27日準備程序│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處 │身體、安全構│ 筆錄第2 頁、│之物,均沒收之;又││ │ │(起訴│成威脅,具有│ 96年11月1 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書誤載│相當危險性之│ 準備程序筆錄│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為臺北│工具,以破壞│ 第2 頁、審判│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縣貢寮│駕駛座車門鎖│ 筆錄第11頁)│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鄉臺2 │及引擎啟動電│⑵被告丙○○於│,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線78公│門之方式(毀│ 本院之自白(│12、13所示之物,均││ │ │里處)│損部分未據告│ 本院96年9 月│沒收之。 ││ │ │ │訴),竊取呂│ 27日準備程序│丙○○共同攜帶兇器││ │ │ │泓毅所有車號│ 筆錄第2 頁、│竊盜,累犯,處有期││ │ │ │8T-8616 號自│ 96年11月1 日│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小客車及車內│ 準備程序筆錄│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現金約5,000 │ 第2 頁、審判│之物,均沒收之;又││ │ │ │元、身分證、│ 筆錄第11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汽機車駕照、│⑶證人丁○○於│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 │ │汽車行照各1 │ 警詢之證述(│將本人之物交付,累││ │ │ │張、行動電話│ 偵卷第29至31│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1 支(含0939│ 頁) │,扣案如附表2 編號││ │ │ │267020號SIM │⑷查獲現場照片│12、13所示之物,均││ │ │ │卡1 張)、中│ (偵卷第104 │沒收之。 ││ │ │ │國信託商業銀│ 至106 頁) │ ││ │ │ │行提款卡、安│⑸贓物認領保管│ ││ │ │ │泰銀行提款卡│ 單1 張(偵卷│ ││ │ │ │、郵局提款卡│ 第120 頁) │ ││ │ │ │各1 張後,再│⑹0000000000號│ ││ │ │ │於96年4 月27│ 行動電話雙向│ ││ │ │ │日下午3 時44│ 通聯紀錄1 份│ ││ │ │ │分許,以0931│ (偵卷第192 │ ││ │ │ │209247號行動│ 至194 頁) │ ││ │ │ │電話撥打呂泓│⑺失車唯讀案件│ ││ │ │ │毅之妻洪嘉璐│ 基本資料1 張│ ││ │ │ │持用之095222│ (偵卷第323 │ ││ │ │ │9306號行動電│ 頁) │ ││ │ │ │話,要求呂泓│⑻中國信託商業│ ││ │ │ │毅匯款5 萬元│ 銀行股份有限│ ││ │ │ │至中國信託商│ 公司96年5 月│ ││ │ │ │業銀行,戶名│ 7 日中信銀集│ ││ │ │ │:庚○○、帳│ 作字第965037│ ││ │ │ │號:00000000│ 35號函附戶名│ ││ │ │ │5178號帳戶內│ 庚○○、帳號│ ││ │ │ │,並恫嚇呂泓│ 000000000000│ ││ │ │ │毅稱若拒不付│ 號帳戶歷史交│ ││ │ │ │款,即要將上│ 易查詢(偵卷│ ││ │ │ │開車輛解體等│ 第349 至352 │ ││ │ │ │語,致丁○○│ 頁) │ ││ │ │ │心生畏懼而匯│⑼扣案如附表2 │ ││ │ │ │款,嗣丁○○│ 所示之物。 │ ││ │ │ │為拖延時間,│ │ ││ │ │ │乃於96年4 月│ │ ││ │ │ │30日下午2 時│ │ ││ │ │ │30分許,在桃│ │ ││ │ │ │園縣中壢市文│ │ ││ │ │ │化路安泰商業│ │ ││ │ │ │銀行,匯款5 │ │ ││ │ │ │元至上開帳戶│ │ ││ │ │ │,嗣於96年5 │ │ ││ │ │ │月1 日下午2 │ │ ││ │ │ │時許,為警在│ │ ││ │ │ │桃園縣龜山鄉│ │ ││ │ │ │復興一路238 │ │ ││ │ │ │號前查獲。 │ │ ││ │ │ │ │ │ │├──┼───┼───┼──────┼───────┼─────────┤│20│96年4 │臺北縣│攜帶如附表2 │⑴被告乙○○於│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28日│林口鄉│編號1 至10所│ 本院之自白(│竊盜,累犯,處有期││ │晚間11│文化二│示客觀上足以│ 本院96年9 月│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時30分│路1 段│對人之生命、│ 27日準備程序│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358 號│身體、安全構│ 筆錄第2 頁、│之物,均沒收之。 ││ │ │前 │成威脅,具有│ 96年11月1 日│丙○○共同攜帶兇器││ │ │(起訴│相當危險性之│ 準備程序筆錄│竊盜,累犯,處有期││ │ │書漏載│兇器,拆卸蔡│ 第2 頁、審判│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1 段 │宗奇所有車號│ 筆錄第11頁)│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358 號│4029-PE 號自│⑵被告丙○○於│之物,均沒收之。 ││ │ │前) │小客車車牌0 │ 本院之自白(│ ││ │ │ │面而竊取之。│ 本院96年9 月│ ││ │ │ │ │ 27日準備程序│ ││ │ │ │ │ 筆錄第2 頁、│ ││ │ │ │ │ 96年11月1 日│ ││ │ │ │ │ 準備程序筆錄│ ││ │ │ │ │ 第2 頁、審判│ ││ │ │ │ │ 筆錄第11頁)│ ││ │ │ │ │⑶證人蔡宗奇於│ ││ │ │ │ │ 警詢時之證述│ ││ │ │ │ │ (偵卷第271 │ ││ │ │ │ │ 至272 頁) │ ││ │ │ │ │⑷查獲現場照片│ ││ │ │ │ │ (偵卷第104 │ ││ │ │ │ │ 至105 頁) │ ││ │ │ │ │⑸贓物認領保管│ ││ │ │ │ │ 單1 張(偵卷│ ││ │ │ │ │ 第273 頁) │ ││ │ │ │ │⑹失車唯讀案件│ ││ │ │ │ │ 基本資料1 張│ ││ │ │ │ │ (偵卷第326 │ ││ │ │ │ │ 頁) │ ││ │ │ │ │⑺扣案如附表2 │ ││ │ │ │ │ 所示之物。 │ │├──┼───┼───┼──────┼───────┼─────────┤│21│96年5 │臺北縣│持如附表2 編│⑴被告乙○○之│乙○○共同攜帶兇器││ │月1 日│林口鄉│號1 至10所列│ 自白: │竊盜,累犯,處有期││ │中午12│文化二│客觀上足以對│ ①警詢(偵卷│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時許 │路1 段│人之生命、身│ 第21頁) │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456 號│體、安全構成│ ②偵訊(偵卷│之物,均沒收之。 ││ │ │旁 │威脅,具有相│ 第226 頁)│丙○○共同攜帶兇器││ │ │ │當危險性之工│ ③本院(本院│竊盜,累犯,處有期││ │ │ │具,竊取林俊│ 聲羈70號卷│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勇所有之車號│ 訊問筆錄第│表2 編號1 至11所示││ │ │ │3036-KU 號自│ 2 至3 頁、│之物,均沒收之。 ││ │ │ │小客車及車內│ 本院96偵聲│ ││ │ │ │行動電話1 支│ 60號卷訊問│ ││ │ │ │、遠東國際商│ 筆錄第3 至│ ││ │ │ │業銀行032004│ 4頁、96年 │ ││ │ │ │0000000 號帳│ 9 月27日準│ ││ │ │ │號提款卡1 張│ 備程序筆錄│ ││ │ │ │。 │ 第2 頁、96│ ││ │ │ │ │ 年11月1 日│ ││ │ │ │ │ 準備程序筆│ ││ │ │ │ │ 錄第2 頁、│ ││ │ │ │ │ 審判筆錄第│ ││ │ │ │ │ 11頁) │ ││ │ │ │ │⑵被告丙○○之│ ││ │ │ │ │ 自白: │ ││ │ │ │ │ ①警詢(偵卷│ ││ │ │ │ │ 第13至14頁│ ││ │ │ │ │ ) │ ││ │ │ │ │ ②本院(本院│ ││ │ │ │ │ 96偵聲60號│ ││ │ │ │ │ 卷第7 至9 │ ││ │ │ │ │ 頁、本院訊│ ││ │ │ │ │ 問筆錄第6 │ ││ │ │ │ │ 頁、本院96│ ││ │ │ │ │ 年9 月27日│ ││ │ │ │ │ 準備程序筆│ ││ │ │ │ │ 錄第2 頁、│ ││ │ │ │ │ 96年11月1 │ ││ │ │ │ │ 日準備程序│ ││ │ │ │ │ 筆錄第2 頁│ ││ │ │ │ │ 、審判筆錄│ ││ │ │ │ │ 第11頁) │ ││ │ │ │ │⑶證人戊○○於│ ││ │ │ │ │ 警詢之證述(│ ││ │ │ │ │ 偵卷第27頁)│ ││ │ │ │ │⑷復華商業銀行│ ││ │ │ │ │ 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表1 張│ ││ │ │ │ │ (偵卷第116 │ ││ │ │ │ │ 頁) │ ││ │ │ │ │⑸遠東國際商業│ ││ │ │ │ │ 銀行00000000│ ││ │ │ │ │ 078026號提款│ ││ │ │ │ │ 卡影本1 張(│ ││ │ │ │ │ 偵卷第118 頁│ ││ │ │ │ │ ) │ ││ │ │ │ │⑹贓物認領保管│ ││ │ │ │ │ 單1 張(偵卷│ ││ │ │ │ │ 第119 頁) │ ││ │ │ │ │⑺失車唯讀案件│ ││ │ │ │ │ 基本資料1 張│ ││ │ │ │ │ (偵卷第324 │ ││ │ │ │ │ 頁) │ ││ │ │ │ │ │ │└──┴───┴───┴──────┴───────┴─────────┘【附表2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固定鉗 │1支 │扣押物編號9 │├──┼──────────┼────┼───────┤│ 2 │螺絲起子 │7支 │扣押物編號2 │├──┼──────────┼────┼───────┤│ 3 │梅花扳手 │1支 │扣押物編號39 │├──┼──────────┼────┼───────┤│ 4 │尖嘴鉗 │2支 │扣押物編號19、││ │ │ │38 │├──┼──────────┼────┼───────┤│ 5 │斜口鉗 │1支 │扣押物編號32 │├──┼──────────┼────┼───────┤│ 6 │Z型螺絲起子 │1支 │扣押物編號40 │├──┼──────────┼────┼───────┤│ 7 │強力扳手 │1支 │扣押物編號16 │├──┼──────────┼────┼───────┤│ 8 │車門勾 │1支 │扣押物編號41 │├──┼──────────┼────┼───────┤│ 9 │套筒 │1個 │扣押物編號26 │├──┼──────────┼────┼───────┤│10│電鑽 │1支 │扣押物編號28 │├──┼──────────┼────┼───────┤│11│電門 │2個 │扣押物編號36、││ │ │ │37 │├──┼──────────┼────┼───────┤│12│銀色MOTOROLA行動電話│1支 │扣押物編號48 │├──┼──────────┼────┼───────┤│13│現金 │9,474元 │ │└──┴──────────┴────┴───────┘【附表3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強力扳手 │1支 │扣押物編號1 │├──┼───────────┼───┼───────┤│ 2 │刀片 │3盒 │扣押物編號3 │├──┼───────────┼───┼───────┤│ 3 │鋸子 │1支 │扣押物編號4 │├──┼───────────┼───┼───────┤│ 4 │剪刀 │1支 │扣押物編號5 │├──┼───────────┼───┼───────┤│ 5 │手電筒 │1支 │扣押物編號6 │├──┼───────────┼───┼───────┤│ 6 │梅花扳手(小) │1支 │扣押物編號7 │├──┼───────────┼───┼───────┤│ 7 │尖嘴鉗(小) │1支 │扣押物編號8 │├──┼───────────┼───┼───────┤│ 8 │活動扳手 │1支 │扣押物編號10 │├──┼───────────┼───┼───────┤│ 9 │汽車電門(附鎖匙1把) │1座 │扣押物編號11 │├──┼───────────┼───┼───────┤│10│套筒 │1組 │扣押物編號12 │├──┼───────────┼───┼───────┤│11│鉗子 │1組 │扣押物編號13 │├──┼───────────┼───┼───────┤│12│手套 │6雙 │扣押物編號14 │├──┼───────────┼───┼───────┤│13│螺絲起子 │7支 │扣押物編號15 │├──┼───────────┼───┼───────┤│14│手電筒 │1支 │扣押物編號17 │├──┼───────────┼───┼───────┤│15│頭式電筒 │1具 │扣押物編號18 │├──┼───────────┼───┼───────┤│16│固定鉗 │1支 │扣押物編號20 │├──┼───────────┼───┼───────┤│17│扳手 │1支 │扣押物編號21 │├──┼───────────┼───┼───────┤│18│釘拔 │1支 │扣押物編號22 │├──┼───────────┼───┼───────┤│19│剪刀 │1支 │扣押物編號23 │├──┼───────────┼───┼───────┤│20│美工刀 │3支 │扣押物編號24 │├──┼───────────┼───┼───────┤│21│鋸子 │2支 │扣押物編號25 │├──┼───────────┼───┼───────┤│22│榔頭 │1支 │扣押物編號27 │├──┼───────────┼───┼───────┤│23│鑽頭 │2個 │扣押物編號29 │├──┼───────────┼───┼───────┤│24│汽車電瓶 │1具 │扣押物編號30 │├──┼───────────┼───┼───────┤│25│手持電動砂輪機 │1具 │扣押物編號31 │├──┼───────────┼───┼───────┤│26│活動扳手 │1支 │扣押物編號33 │├──┼───────────┼───┼───────┤│27│電瓶接線 │1組 │扣押物編號34 │├──┼───────────┼───┼───────┤│28│自製萬能鎖匙 │1支 │扣押物編號35 │├──┼───────────┼───┼───────┤│29│螺絲起子 │1支 │扣押物編號42 │├──┼───────────┼───┼───────┤│30│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 │1張 │扣押物編號44 │├──┼───────────┼───┼───────┤│31│SIM卡(0000000000) │1張 │扣押物編號45 │├──┼───────────┼───┼───────┤│32│黑色INNO牌行動電話 │1支 │扣押物編號46 │├──┼───────────┼───┼───────┤│33│白色MOTOROLA行動電話 │1支 │扣押物編號47 │├──┼───────────┼───┼───────┤│34│黑色SONY ERICSSON行動 │1支 │扣押物編號49 ││ │電話 │ │ │├──┼───────────┼───┼───────┤│35│黑色捷豹行動電話 │1支 │扣押物編號50 │├──┼───────────┼───┼───────┤│36│NOKIA3310行動電話 │1支 │扣押物編號52 │├──┼───────────┼───┼───────┤│37│SIM卡(0000000000) │1張 │扣押物編號53 │├──┼───────────┼───┼───────┤│38│SIM卡(0000000000) │1張 │扣押物編號54 │├──┼───────────┼───┼───────┤│39│SIM卡(0000000000) │1張 │扣押物編號55 │├──┼───────────┼───┼───────┤│40│藍色鴨舌帽 │1頂 │扣押物編號62 │├──┼───────────┼───┼───────┤│41│SIM(0000000000) │1張 │扣押物編號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