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67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被 告 戊○○被 告 甲○○被 告 辛○○
(現另案於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被 告 庚○○被 告 己○○
送達址)被 告 丁○○
樓送達址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壬○○被 告 癸○○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淑鳳書記官 郭廷耀通 譯 何瑞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一編號㈠及㈡罪名欄所示之竊盜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犯如附表二編號㈠罪名所示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犯如附表二編號㈠罪名欄所示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犯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㈤及㈥罪名欄所示之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犯如附表四編號㈠至罪名欄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及各減為如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犯如附表五編號㈠至罪名欄所示之竊盜罪,累犯,各處及各減為如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犯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㈢罪名欄所示之竊盜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如附表七編號㈠及㈡罪名欄所示之竊盜罪,累犯,各處有徒期徒刑柒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5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所規定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廷耀~FKT21X0L16;┌────┬─────────────┬────────┐│犯罪事實│罪 名│科刑(宣告刑及減││ │ │得刑及應執行刑)│├────┼─────────────┼────────┤│附表一編│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各處有期徒刑10月││號㈠及㈡│罪。 │,各減為有期徒刑││ │(註:犯加重竊盜罪各1次) │5 月,應執行有期││ │ │徒刑8月。 │├────┼─────────────┼────────┤│附表二編│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處有期徒刑10月,││號㈠ │罪。 │減為有期徒刑5 月││ │(註:犯1次加重竊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附表三編│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各處有期徒刑7 月││號㈠至㈤│罪。 (共犯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 ││附表三編│攜帶兇器竊盜罪。 │ ││號㈥ │(共犯1次) │ │├────┼─────────────┼────────┤│附表四編│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編號㈠、㈢、㈣、││號㈠、㈢│罪。(共13次) │㈤、㈥、㈦、㈧、││、㈤、㈩│ │㈩、、、、││、、│ │、、、各││、、│ │處有期徒刑8月, ││、、│ │各減為有期徒刑4 ││、、│ │月;編號、、││、 │ │、、、、││附表四編│結夥3人以上竊盜。 │各處有期徒刑8 ││號㈣、㈥│ (共3次) │月;編號㈡、㈨各││、㈦ │ │處有期徒刑6月, ││附表四編│共同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各減為有徒刑3月 ││號㈧ │(共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附表四編│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3年。 ││號 │ (共1次) │ ││附表四編│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號、│ (共4次) │ ││、、│ │ ││附表四編│共同竊盜罪。 │ ││號㈡、㈨│(共2次) │ │├────┼─────────────┼────────┤│附表五編│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編號㈠、㈡、㈥、││號㈠、㈡│罪。(共11次) │㈦、㈧、㈨、㈩、││、㈢、㈤│ │各處有期徒刑7 ││、㈦、│ │月,各減為有期徒││、、│ │刑3月又15日;編 ││、、│ │號㈢、㈣、㈤、 ││、 │ │至各處有期徒││附表四編│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刑7月。應執行有 ││號㈣、㈧│(共8次) │期徒刑3年。 ││、㈨、㈩│ │ ││、、│ │ ││、、│ │ ││附表四編│攜帶兇器竊盜。 │ ││號㈥ │ (共1次) │ │├────┼─────────────┼────────┤│附表六編│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各處有期徒刑7 月││號㈠、㈡│罪。 (共犯3次) │,各減為有期徒刑││㈢ │ │3月又15日,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千元折算1日。應││ │ │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 │├────┼─────────────┼────────┤│附表七編│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各處有期徒刑7 月││號㈠、㈡│罪。 (共犯2次) │,各減為有期徒刑││ │ │3月又15 日,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千元折算1日。應││ │ │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 │└────┴─────────────┴────────┘註:
附表一:編號㈠詳起訴書附表一編1
編號㈡詳起訴書附表五編1附表二:編號㈠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附表三:編號㈠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㈡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㈢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㈣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㈤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㈥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附表四:編號㈠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㈡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㈢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㈣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㈤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㈥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㈦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㈧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㈨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㈩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附表五:編號㈠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㈡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㈢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㈣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㈤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㈥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㈦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㈧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㈨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㈩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㈠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㈡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㈢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㈠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㈡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2659號96年度偵字第2698號96年度偵字第3509號96年度偵字第3542號96年度偵字第4798號96年度偵字第4799號96年度偵字第4826號被 告 丙○○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仁愛區○○○路131號12樓之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癸○○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頭城鎮○○路○段36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仁愛區○○○路161號12樓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街62巷74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辛○○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段110巷8號6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仁愛區○○○路131號12樓之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30巷20弄7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5巷13弄2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370之3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癸○○曾因竊盜罪,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4年10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丙○○曾因竊盜罪,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確定,甫於95年11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96年8月20日縮刑期滿(本案犯罪於假釋期間所犯,未構成累犯);戊○○曾因竊盜罪,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現緩刑中;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4月確定,於91年4月10日假釋出監,並於92年2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己○○曾因施用毒品罪,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辛○○曾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罪,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甫於93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同月20日縮短刑期期滿;丁○○曾因竊盜罪,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2月確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甫於94年8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九人均素行不端,亦不知悔改,與王滄輝(已另行起訴)、雲俊民(另行簽請移轉管轄)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5年8月份起至96年6月29日凌晨4時止(甲○○於95年12月12日入基隆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之後即未再參與竊盜犯行),於附表一至附表五(庚○○、辛○○、己○○、丁○○、乙○○等5人於本案之犯罪事實係指附表一編號2、3、4、8、10;附表四編號3及附表五部分,上述5人其餘部分均已另行起訴)所載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載成員、手法、竊得如附表所載郭德城等被害人管理之財物得逞。
所竊得之電纜線、白鐵器物均存放在基隆巿培德路179號倉庫、基隆巿華新一路118號對面之鐵皮屋或乙○○承租之基隆巿華興街291巷7號房屋,再由庚○○剝除電纜線外皮取其內之銅線,待積滿一定數量,再出售予以收購廢五金為業之陳道、陳明(已另行起訴)牟利,販售所得金錢則由渠等朋分;陳道、陳明則將收購之上開銅線及白鐵器等贓物物,載至臺北巿內湖區○○路63、65號「元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以銅線每公斤190至21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陳春霞(另行簽請移轉管轄)。另癸○○單獨將偷得之物販售予蔡旼靜及賴桂洲(以上2人另簽請移轉管轄)。嗣於96年6月29日凌晨4時許,丙○○、癸○○、戊○○等3人竊取基隆市西岸高架橋上之電纜線得手後,為警於基隆市中山區○○○路18號前查獲,並扣得22MM平方厘米之電線線6綑、38MM平方厘米之電纜線17綑、電鑽1支、小型油壓剪1支、手套5雙、鋼索1條、工具1批、3用電錶1個、無線電3支。
二、案經基隆巿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瑞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號│ │ │├─┼───────────┼──────────────────┤│1 │被害人郭德成、林明芸、│證明被害人所屬機關、公司之電纜線、白││ │朱有亮、林文成、曹正偉│鐵器物被竊之事實 ││ │、呂立仁、李衍益、蔡松│ ││ │吉、李龍光、陳文慶、蔡│ ││ │仲勳、曾景植、王俊民、│ ││ │江淳銘、李亦然、莊福田│ ││ │、林聰欽、陳怡華、許俊│ ││ │仁、林長新、黃崑龍、林│ ││ │孟芳、簡憲章、黃漢慶、│ ││ │劉嘉文、吳秋煌、郭萬成│ ││ │、林順益於警詢之指訴 │ │├─┼───────────┼──────────────────┤│2 │證人陳道、陳明、蔡旼靜│證明被告等人將竊得之電纜線、白鐵出售││ │、賴桂洲等人於警偵訊之│牟利之事實 ││ │證述 │ │├─┼───────────┼──────────────────┤│3 │證人王滄輝於警偵訊之自│證明被告王滄輝有與被告等結夥3人以上 ││ │白及證述 │參與竊盜之事實 ││ │ │ │├─┼───────────┼──────────────────┤│4 │被告癸○○、戊○○、李│證明被告癸○○、戊○○、丙○○、方式││ │明和、庚○○、辛○○、│令、庚○○、辛○○、己○○、丁○○、││ │己○○、丁○○、乙○○│乙○○竊盜之事實 ││ │於警、偵訊之自白及證述│ ││ │、甲○○警詢之供述 │ ││ │ │ │├─┼───────────┼──────────────────┤│5 │扣案之電鑽1支、小型油 │證明被告等人持凶器竊盜之事實 ││ │壓剪1支、手套5雙、鋼索│ ││ │1條、工具1批、3用電錶1│ ││ │個、無線電3支及22MM平 │ ││ │方厘米之電線線6綑、38M│ ││ │M平方厘米之電纜線17綑 │ │└─┴───────────┴──────────────────┘
二、核被告癸○○、戊○○、丙○○、甲○○,辛○○、庚○○、己○○、丁○○、乙○○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犯多件加重竊盜犯行均請分論併罰。又被告癸○○、甲○○、己○○、辛○○、丁○○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電鑽1支、小型油壓剪1支、手套5雙、鋼索1條、工具1批、3用電錶1個、無線電3支,係被告癸○○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等人一再竊取國家機關及公共工程之電纜線及白鐵器物,造成各機關損失慘重、國家工程進度延誤及公眾使用公用場所產生危險等情,均予從重量刑,並均諭知強制工作,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檢察官 周 啟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珏附表一(96偵2659號、第3509號卷中竊盜案件)┌──┬────┬────┬────┬──────────┬─────┐│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參與人員│行竊財物 │被害人 ││ │ │ │ │行竊手法 │ │├──┼────┼────┼────┼──────────┼─────┤│1 │95年8月 │東西向萬│癸○○ │行竊約50次,電纜線約│郭德城 ││ │至10月 │瑞快速道│甲○○ │1千6百公尺(價值約 │ ││ │(約50至│路中崙、│庚○○ │1千萬),持客觀上足 │ ││ │60次) │瑪陵隧道│辛○○ │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 │ │ │己○○ │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 │ │ │ │險性之兇器小型油壓剪│ ││ │ │ │ │、起子、老虎鉗、電鑽│ ││ │ │ │ │等工具竊取之 │ │├──┼────┼────┼────┼──────────┼─────┤│2 │95年12月│台電大同│丙○○ │地下電纜線約240公斤 │林明芸 ││ │某日凌晨│高幹101 │庚○○ │行竊手法同編號1 │ ││ │0時許 │至114電 │辛○○ │ │ ││ │ │路箱 │己○○ │ │ ││ │ │ │丁○○ │ │ │├──┼────┼────┼────┼──────────┼─────┤│3 │96年1月 │台電大同│丙○○ │變電箱2個(變賣8千元│林明芸 ││ │某日 │高幹114 │庚○○ │) │ ││ │ │分6 │ │徒手推倒後行竊 │ ││ │ │ │ │ │ │├──┼────┼────┼────┼──────────┼─────┤│4 │96年1月 │台電鹿瑪│丙○○ │電纜線300-400公斤 │林明芸 ││ │ │高幹77 │丁○○ │行竊手法同編號1 │ ││ │ │ │庚○○ │ │ ││ │ │ │辛○○ │ │ ││ │ │ │己○○ │ │ │├──┼────┼────┼────┼──────────┼─────┤│5 │96年2月 │台灣造船│丙○○ │船用電線1次 │朱有亮 ││ │ │公司基隆│丁○○ │ │ ││ │ │廠第二倉│己○○ │ │ ││ │ │庫前 │辛○○ │ │ │├──┼────┼────┼────┼──────────┼─────┤│6 │96年2月 │台灣鐵路│丙○○ │地下電纜線300-400公 │林文成 ││ │ │局五堵貨│丁○○ │斤 │ ││ │ │場 │己○○ │行竊手法同編號1 │ ││ │ │ │辛○○ │ │ │├──┼────┼────┼────┼──────────┼─────┤│7 │96年2月 │基隆市六│丙○○ │電線100公斤、銅板150│曹正偉 ││ │ │堵區中和│丁○○ │公斤 │ ││ │ │羊毛公司│己○○ │ │ ││ │ │ │辛○○ │ │ ││ │ │ │庚○○ │ │ ││ │ │ │王滄輝 │ │ │├──┼────┼────┼────┼──────────┼─────┤│8 │96年2月 │大武崙往│丙○○ │電線桿上電線(數量不│呂立仁 ││ │ │七堵山區│癸○○ │詳) │ ││ │ │(台電武│丁○○ │ │ ││ │ │崙幹線24│己○○ │ │ ││ │ │ │辛○○ │ │ ││ │ │ │庚○○ │ │ ││ │ │ │王滄輝 │ │ ││ │ │ │乙○○ │ │ │├──┼────┼────┼────┼──────────┼─────┤│9 │96年3月 │基隆市大│丙○○ │白鐵製廚具1批(鍋、 │李衍益 ││ │某日凌晨│華三路98│辛○○ │碗) │ ││ │ │之1號 │ │夜間侵入住宅 │ ││ │ │ │ │ │ │├──┼────┼────┼────┼──────────┼─────┤│10 │96年3月 │基隆市調│丙○○ │鐵路坡崁白鐵電線槽1 │鐵路局蔡松││ │26日 │和街福德│辛○○ │支,約30餘公斤 │吉 ││ │ │宮對面上│ │徒手推倒後行竊 │ ││ │ │方(鐵路│ │ │ ││ │ │局深澳支│ │ │ ││ │ │線4k200 │ │ │ ││ │ │公尺處電│ │ │ ││ │ │線箱) │ │ │ │└──┴────┴────┴────┴──────────┴─────┘附表二(96偵2968號卷中竊盜案件)┌──┬────┬────┬────┬──────────┬─────┐│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參與人員│行竊財物 │被害人 ││ │ │ │ │行竊手法 │ │├──┼────┼────┼────┼──────────┼─────┤│1 │96年1月 │臺北縣深│丙○○ │80MM平方厘米電纜線 │台電公司 ││ │15日0時 │坑鄉向天│辛○○ │200餘公斤。 │ ││ │至4時 │湖1號 │己○○ │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 ││ │ │ │丁○○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 │ │ │ │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 │ │ │ │小型油壓剪、起子、老│ ││ │ │ │ │虎鉗等工具竊取之 │ │├──┼────┼────┼────┼──────────┼─────┤│2 │96年3月 │臺北縣泰│丙○○ │地下電纜線(數量不詳│宗陽工程股││ │10日21時│山鄉南林│辛○○ │)。 │份有限公司││ │40分至11│路100號 │己○○ │行竊手法同編號1 │李龍光 ││ │日1時 │「南亞三│丁○○ │ │ ││ │ │廠」 │庚○○ │ │ ││ │ │ │王滄輝 │ │ │├──┼────┼────┼────┼──────────┼─────┤│3 │96年3月 │臺北縣新│丙○○ │50MM平方厘米電纜線 │陳文慶 ││ │12日15時│店市薏仁│辛○○ │300公尺。 │ ││ │許 │坑路51之│ │行竊手法同編號1 │ ││ │ │3 號附近│ │(因遭人發現未及將已│ ││ │ │(電桿編│ │剪好之電纜線運走) │ ││ │ │號B03605│ │ │ ││ │ │9-1、新 │ │ │ ││ │ │店市公所│ │ │ ││ │ │) │ │ │ │├──┼────┼────┼────┼──────────┼─────┤│4 │95年12月│臺北縣萬│丙○○ │100MM平方厘米電纜線 │被害人太平││ │16日0時 │里鄉海景│丁○○ │350公尺,價值8萬元。│洋飯店蔡仲││ │許 │1號太平 │庚○○ │行竊手法同編號1 │勳 ││ │ │洋休閒飯│辛○○ │ │ ││ │ │店 │己○○ │ │ ││ │ │ │ │ │ │└──┴────┴────┴────┴──────────┴─────┘附表三(96偵3542號卷中竊盜案件)┌──┬────┬────┬────┬──────────┬─────┐│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參與人員│行竊財物 │被害人 ││ │ │ │ │行竊手法 │ │├──┼────┼────┼────┼──────────┼─────┤│1 │96年6月 │基隆市西│癸○○ │22MM平方厘米電纜線90│基隆港務局││ │5日路凌 │岸高架橋│丙○○ │公斤新台幣10萬元 │曾景植 ││ │晨1時 │(基隆市│戊○○ │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 ││ │ │中山一路│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 │ │18號旁)│ │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 │ │ │ │小型油壓剪、起子、老│ ││ │ │ │ │虎鉗等工具竊取之 │ │├──┼────┼────┼────┼──────────┼─────┤│2 │96年6月 │基隆市五│癸○○ │14MM平方厘米堤防路燈│經濟部水利││ │13日路凌│堵火車站│丙○○ │電源電纜線約50公尺,│局第十河川││ │晨3時 │後方(基│ │20幾公斤 │局王俊民 ││ │ │隆河五堵│ │行竊手法同編號1 │ ││ │ │抽水站至│ │ │ ││ │ │城中抽水│ │ │ ││ │ │站) │ │ │ │├──┼────┼────┼────┼──────────┼─────┤│3 │96年6月 │基隆市西│癸○○ │22MM及38MM平方厘米電│基隆港務局││ │28日23時│岸高架橋│丙○○ │纜線共160公斤 │曾景植 ││ │30分許至│(基隆市│戊○○ │行竊手法同編號1 │ ││ │29日凌晨│中山一路│ │ │ ││ │4時 │18號旁)│ │ │ │└──┴────┴────┴────┴──────────┴─────┘附表四(96偵4798號、第4826號卷中竊盜案件)┌──┬────┬────┬────┬──────────┬─────┐│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參與人員│行竊財物 │被害人 ││ │ │ │ │行竊手法 │ │├──┼────┼────┼────┼──────────┼─────┤│1 │96年4月7│宜蘭縣三│癸○○ │不銹鋼護欄100公斤, │江淳銘 ││ │日0時0分│星鄉安農│ │約2萬元 │ ││ │ │溪分洪堰│ │ │ ││ │ │水門 │ │ │ ││ │ │ │ │ │ │├──┼────┼────┼────┼──────────┼─────┤│2 │96年4月 │臺北縣貢│癸○○ │白鐵製電錶箱、水錶箱│李亦然 ││ │11日3時 │寮鄉龍洞│丙○○ │各1只及白鐵柱10支及 │瑞芳分局刑││ │ │海洋公園│丁○○ │電纜線,約10萬元 │事報案三聯││ │ │ │庚○○ │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單 ││ │ │ │王滄輝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 │ │ │ │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 │ │ │ │小型油壓剪、起子、老│ ││ │ │ │ │虎鉗等工具竊取之 │ │├──┼────┼────┼────┼──────────┼─────┤│3 │96年4月 │宜蘭縣三│癸○○ │電纜線50公尺,約5萬 │莊福田 ││ │14日0時 │星鄉清洲│丙○○ │元 │ ││ │ │路13-2號│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億固公司│ │ │ │├──┼────┼────┼────┼──────────┼─────┤│4 │96年4月 │宜蘭縣五│癸○○ │台電公司電纜線29公尺│林聰欽 ││ │14日3時0│結鄉仁七│丙○○ │、約6334元 │ ││ │分 │路96號旁│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6R7L2電 │ │ │ ││ │ │線桿 │ │ │ │├──┼────┼────┼────┼──────────┼─────┤│5 │96年4月 │宜蘭縣頭│癸○○ │發電機內之銅板及銅線│陳怡華 ││ │18日3時 │城鎮北宜│雲俊民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高頭城高│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架橋下 │ │ │ ││ │ │ │ │ │ │├──┼────┼────┼────┼──────────┼─────┤│6 │96年4月 │宜蘭縣莊│癸○○ │捲揚機1座 │許俊仁 ││ │26日3時 │圍鄉農田│雲俊民 │50公斤 │ ││ │ │水利會莊│ │18000元 │ ││ │ │25抽水站│ │ │ │├──┼────┼────┼────┼──────────┼─────┤│7 │96年4月 │宜蘭縣冬│癸○○ │電纜線150 公斤、不銹│林長新 ││ │29日0時0│山鄉佛光│丙○○ │鋼50公斤及青銅20公斤│ ││ │分 │路215號 │雲俊民 │60000元 │ ││ │ │谷峰化學│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公司 │ │ │ │├──┼────┼────┼────┼──────────┼─────┤│8 │96年5月1│臺北縣泰│癸○○ │電纜線50公尺、約5萬 │黃崑龍 ││ │日1時0分│山鄉和平│雲俊民 │元 │ ││ │ │路4號外 │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牆 │ │ │ │├──┼────┼────┼────┼──────────┼─────┤│9 │96年5月1│基隆市安│癸○○ │電纜線(數量不詳) │李孟芳 ││ │日3時0分│樂區章魚│丙○○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游泳池電│ │ │ ││ │ │機房 │ │ │ │├──┼────┼────┼────┼──────────┼─────┤│10 │96年5月5│臺北縣坪│癸○○ │箱樑內鋁製 │簡憲章 ││ │日0時0分│林鄉北宜│雲俊民 │線槽 │ ││ │ │高速公路│賴桂洲 │ │ ││ │ │橋墩內 │ │ │ │├──┼────┼────┼────┼──────────┼─────┤│11 │96年5月 │基隆市七│癸○○ │支撐電纜線附掛之白鐵│黃漢慶 ││ │10日3時 │堵區大華│丙○○ │架40支及螺絲、約1萬2│ ││ │0分 │二橋左岸│戊○○ │千元 │ ││ │ │ │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 │ │ │ │├──┼────┼────┼────┼──────────┼─────┤│12 │96年5月 │臺北縣汐│癸○○ │支撐自來水管線附掛之│劉嘉文 ││ │10日23時│止市江北│丙○○ │白鐵管夾8支及螺絲、 │ ││ │ │橋下 │戊○○ │約4萬元 │ ││ │ │ │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 │ │ │ │├──┼────┼────┼────┼──────────┼─────┤│13 │96年5月 │臺北縣汐│癸○○ │電纜線150MM平方厘米 │吳秋煌 ││ │12日3時 │止市大同│戊○○ │450公尺、250MM平方厘│ ││ │ │路1段168│丙○○ │米135公尺,計589500 │ ││ │ │號後方鐵│雲俊民 │元 │ ││ │ │路地下化│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 │ │工程 │ │ │ │├──┼────┼────┼────┼──────────┼─────┤│14 │96年5月 │臺北縣萬│癸○○ │支撐自來水管線附掛管│郭萬成 ││ │15日0時 │里鄉○里○○○○ ○路之白鐵夾↓142支及 │ ││ │0分 │大橋下 │ │螺絲,約350000元 │ ││ │ │ │ │行竊手法同編號2 │ │└──┴────┴────┴────┴──────────┴─────┘附表五(96偵4799號卷中竊盜案件)┌──┬────┬────┬────┬──────────┬─────┐│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參與人員│行竊財物 │被害人 ││ │ │ │ │行竊手法 │ │├──┼────┼────┼────┼──────────┼─────┤│1 │95年11月│東西向萬│癸○○ │200平方厘米、150平方│林順益 ││ │至96年1 │瑞快速道│甲○○ │厘米及80平方厘米抽風│ ││ │月(約 │路龍潭堵│庚○○ │機電纜約1600公尺、約│ ││ │15次) │隧道(八│辛○○ │107萬 │ ││ │ │堵往瑞濱│己○○ │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 ││ │ │方向) │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 │ │ │ │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 │ │ │ │小型油壓剪、起子、老│ ││ │ │ │ │虎鉗等工具竊取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