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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2號聲 請 人 甲○○被 告 乙○○上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聲請解除禁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其對於贓車之來源吳啟豪交代不清,檢察官所傳喚之關係人吳啟豪亦未到庭,其顯與吳啟豪間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本院尚待傳訊吳啟豪與其當庭對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查,被告乙○○上開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未消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0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