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0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及山坡地保育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及3年6月、7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所示編號1、3號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各罪,且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附表編號
2 號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10年,屬於減刑條例第3 條第1項第7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得減刑,依法聲請附表所示編號 1、2、3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已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1條第5款,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決議第5點第1項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端典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山坡地保育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有期徒刑3年6月││ │ │權4年 │ │├────────┼────────┼──────────┼───────┤│視為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3月又15 │不減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9月││刑 │日 │,褫奪公權4年) │ ││ │ │ │ │├────────┼────────┼──────────┼───────┤│ │81年間起(聲請書│85年1月20 日 │85年1月20日之 ││ 犯 罪 日 期 │載為81年6月30日 │ │前24小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85年度偵│臺北地檢8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86年度││ 年 度 案 號 │字第614號 │2603號(聲請書誤載為│偵字第371號 ││ │ │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 ││ │ │371號)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案 號│85年度易字第1065│85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86年度訴字第90││ │ │號 │ │號 ││ ├────┼────────┼──────────┼───────┤│ │判決日期│ │ │ ││事實審│年.月.日│86年6月13日 │85年12月24日 │86年4月17日 ││ │ │ │ │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 ││ ├────┼────────┼──────────┼───────┤│ │ │85年度易字第1065│ │86年度訴字第90││確 定│案 號│號 │85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號 ││ │ │ │ │ ││ ├────┼────────┼──────────┼───────┤│判 決│判 決│ │ │ ││ │確定日期│86年7月28日 │85年12月24日 │86年5月22日 ││ │年.月.日│ │ │ │├───┴────┼────────┼──────────┼───────┤│ │山坡地保育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所犯法條 │第34條第1項 │項 │9條第1項 ││ │ │ │ │├────────┼────────┼──────────┼───────┤│是否合於96年罪犯│ 是 │ 否 │ 是 ││減刑條例 │ │ │ │├────────┼────────┼──────────┼───────┤│ │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執更字│基隆地檢86年度││備 註│字第1223號 │第627號 │執更字第627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