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詳如附表所載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咸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與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2 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5日 │95年10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案號 │字第4724號 │度偵字第4724號 │├──┬────┼─────────────┼─────────────┤│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 ├────┼─────────────┼─────────────┤│ │判決日期│96年2月27日 │96年2月27日 │├──┼────┼─────────────┼─────────────┤│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決 ├────┼─────────────┼─────────────┤│ │確定日期│96年3月27日 │96年3月27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褫奪公權期間 │ │ │├───────┼─────────────┼─────────────┤│ 附 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86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86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59號受 刑 人 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檢察官 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09.15 │95.10.18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724││ 年 度 案 號 │4724號 │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2.27 │96.02.27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96年度易字第43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3.27 │96.03.27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 │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5月 │有期徒刑1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86│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86││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