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附表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雖均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5款所列罪名,惟均非經宣告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定應執行刑,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為89年12月4 日,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0年10月23日以90年度訴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1 月29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40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引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減為有期徒刑9月,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易科罰金,故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搶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9月28日、90 │89年12月4日 ││ │年10月17日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0年度偵│士林地檢8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4195號 │第11475號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1年度簡上字第35│90年度上訴字第4024││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92年3 月21日 │91年1 月29日 ││ │日 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1年度簡上字第35│90年度上訴字第4024││ 判 │ │號 │號 ││ 決 ├───┼────────┼─────────┤│ │判 決 │92年3 月21日 │91年4月3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 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附 註 │基隆地檢92年度執│基隆地檢92年度執更││ │字第632號 │字第603號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463號受 刑 人 甲○○ 男 36歲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檢察官 乙○○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0.09.28 │89.12.04 ││ 年 月 日 │90.10.17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0年度偵字第4195│士林地檢8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11475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最 後├──────┼────────────┼────────────┤│ │ 案 號 │9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90年度上訴字第402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2.03.21 │91.01.29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確 定├──────┼────────────┼────────────┤│ │ 案 號 │9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90年度上訴字第4024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2.03.21 │91.04.03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 │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632 │基隆地檢92年度執更字第 ││ │號 │603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