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所為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應准予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以決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次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宜依照原標準訂之,此有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可資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然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皆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罪,原判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等規定;而受刑人所犯2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行為時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判決之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後,原判決比較適用法律之結果,爰引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對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論以連續犯,為求法律之一體適用,對該判決之宣告刑為減刑裁定時,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有關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綜上所述,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21日 │95年5月18日 │95年5月18日 │├───┬───┼────────┼─────────┼────────┤│偵 │機 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署 │ │署 ││ 及├───┼────────┼─────────┼────────┤│查 │ 年 │ 95 │ 95 │ 95 ││ 案├───┼────────┼─────────┼────────┤│年 │ 字 │ 偵 │ 毒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 2070 │ 640 │ 640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5 │ 95 │ 95 ││ │案├─┼────────┼─────────┼────────┤│ 後 │ │字│ 基簡 │ 訴 │ 訴 ││ │號├─┼────────┼─────────┼────────┤│ 事 │ │號│ 439 │ 239 │ 239 ││ ├─┼─┼────────┼─────────┼────────┤│ 實 │判│年│ 95 │ 95 │ 95 ││ │決├─┼────────┼─────────┼────────┤│ 審 │日│月│ 05 │ 08 │ 08 ││ │期├─┼────────┼─────────┼────────┤│ │ │日│ 16 │ 04 │ 04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年│ 95 │ 95 │ 95 ││ 確 │案├─┼────────┼─────────┼────────┤│ │ │字│ 基簡 │ 訴 │ 訴 ││ │ ├─┼────────┼─────────┼────────┤│ 定 │號│號│ 439 │ 239 │ 239 ││ ├─┼─┼────────┼─────────┼────────┤│ 日 │確│年│ 95 │ 95 │ 95 ││ │定├─┼────────┼─────────┼────────┤│ 期 │日│月│ 06 │ 08 │ 08 ││ │期├─┼────────┼─────────┼────────┤│ │ │日│ 26 │ 28 │ 28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1項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300元即新臺幣 │300元即新臺幣900元│元300元即新臺幣 ││ │900元折算1日 │折算1日 │900元折算1日 │├───────┼────────┼─────────┼────────┤│ 附 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 │字1468號 │第1877號 │字1877號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457號受刑人 甲○○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林秋田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一│有期徒刑8月(二 ││/褫奪公權) │ │級毒品施用) │級毒品施用) │├────────┼────────┼────────┼────────┤│犯罪日期年月日 │95.04.21 │95.05.18 │95.05.18 ││ │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毒││年度及案號 │字第2070號 │偵字第640號 │偵字第640號 │├──┬─────┼────────┼────────┼────────┤│最後│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事實├─────┼────────┼────────┼────────┤│審 │案號 │95年度易字第439 │95年度訴字第239 │95年度訴字第239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 │95.05.16 │95.08.04 │95.08.04 │├──┼─────┼────────┼────────┼────────┤│確定│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判決├─────┼────────┼────────┼────────┤│ │案號 │95年度基簡字第 │95年度訴字第239 │95年度訴字第239 ││ │ │439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95.06.26 │95.08.28 │95.08.28 ││ │期 │ │ │ │├──┴─────┼────────┼────────┼────────┤│所犯法條 │刑法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是 ││減 刑 條 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 │字第1468號 │字第1877號 │字第18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