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 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非為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齊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下旬某日至96 │95年12月6日至96年2月││ │年2月27日 │27日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 │第2290號 │第2290號 │├──┬────┼──────────┼──────────┤│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 ├────┼──────────┼──────────┤│ │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 │96年3月30日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決 ├────┼──────────┼──────────┤│ │確定日期│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附 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 │1062號 │1062號 ││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834號受 刑 人 甲○○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檢察官 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6.02.27 │96.02.27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290號 │2290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3.30 │96.03.30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4.30 │96.04.30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6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62││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