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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編號1、2、3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故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應依修法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按刑法第50條明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解釋略以「裁判確定後另犯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另釋字第202號解釋略以:「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業經本院釋字第98號解釋闡釋在案,故裁判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20年之限制。」,因此法院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裁定執行刑者,端賴行為人之犯罪時間,是否在另一個裁判確定前而定。又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係94年11月21日為最先確定之案件,核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94年12月5日至95年4月2日,係發生於最先確定案件之後,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所示之罪均非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之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1、2原確定判決中主文所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部分,非於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以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齊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項 │第5條 │第10條第1項 ││ │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間至94年 │94年4月底至94年9│95年5月23日 │94年12月5日至95 ││ │9月8日 │月某日 │ │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4年度毒│基隆地檢94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1355號 │偵字第1357號 │緝字第84 號 │偵字第417 號 ││ │ │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4年度訴字503號 │94年度訴字503號 │9年度基簡字第98 │95年度訴字第356 ││ 實 │ │ │ │號 │號 ││ 審 ├───┼────────┼────────┼────────┼────────┤│ │判 決 │94年10月31日 │94年10月31日 │95年2月23日 │95年8月4日 ││ │日 期 │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地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503 │94年度訴字第503 │95年度基簡第98號│96年度訴字第356 ││ 判 │ │號 │號 │ │號 ││ 決 ├───┼────────┼────────┼────────┼────────┤│ │判決確│94年11月21日 │94年11月21日 │95年4 月11日 │95年8 月28日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元300元即新台幣 │元300元即新台幣 │300元即新台幣900│300元即新台幣900││ │900元折算1日 │900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附 註 │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 │第67號 │第67號 │字第850號 │字第1846號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921號受 刑 人 乙○○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巷○○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並定應執行刑(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惟編號 4不符合更定應執行刑只符合減刑。(請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檢察官 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明貴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9.08 │94.09.某日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357號 │1357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503號 │94年度訴字第50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10.31 │94.10.31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503號 │94年度訴字第503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4.11.21 │94.11.21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 │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3.5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7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67號││ │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妨害兵役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5.23 │95.02.19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84號 │417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基簡字第98號 │95年度訴字第35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02.23 │95.08.04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基簡字第98號 │95年度訴字第356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4.11 │95.08.28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妨害兵役第5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850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846││ │號 │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