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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乙○○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次查受刑人乙○○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2、

3、4所示之罪之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部分,非於減刑之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3年1月10日至93 │93年1月10日至93 │93年6月間至94年1│93年6月間至94年1││ │年5月7日 │年5月7日 │月21日 │月21日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3年度毒│基隆地檢93年度毒│基隆地檢93年度毒│基隆地檢93年度毒││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327號 │偵字第327號 │偵字第1362號、第│偵字第1362號、第││ │ │ │1582號、第1988號│1582號、第1988號│├──┬────┼────────┼────────┼────────┼────────┤│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3年度訴字第138 │93年度訴字第138 │94年度訴字第70號│95年度訴字第70號││ │ │號 │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93年5月27日 │93年5月27日 │94年3月16日 │94年3月16日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3年度訴字第138 │93年度訴字第138 │94年度訴字第70號│94年度訴字第70號││決 │ │號 │號 │ │ ││ │ │ │ │ │ ││ ├────┼────────┼────────┼────────┼────────┤│ │確定日期│93年6月28日 │93年6月28日 │94年4月18日 │94年4月18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役或罰金金額或│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褫奪公權期間 │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新臺幣900元│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 │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 │├───────┼────────┼────────┼────────┼────────┤│ 附 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基隆地檢94年度執│基隆地檢94年度執│基隆地檢94年度執││ │字第89號 │字第89號 │字第853號 │字第853號 ││ │ │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693號受刑人 乙○○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鎮○○路東泰新村26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分別就編號第 1、2號罪名及第3、4號罪名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檢察官 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3.01.10至93.05.07 │93.01.10至93.05.07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327號 │327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138號 │93年度訴字第13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3.05.27 │93.05.27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138號 │93年度訴字第138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3.06.28 │93.06.28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89號│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89號││ │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3.6月間至94.01.21 │93.6月間至94.01.21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362號 │1362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70號 │94年度訴字第7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03.16 │94.03.16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70號 │94年度訴字第70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4.04.18 │94.04.18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853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853 ││ │號 │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