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及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雖均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惟均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2日 │95年11月13日 │95年11月12日 │95年11月14日 ││ │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關年度案號 │字第5207號 │字第5207號 │字第5207號 │字第5207號 ││ │ │ │ │ ││ │ │ │ │ │├──┬────┼────────┼────────┼────────┼────────┤│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基簡字第 ││ │ │591 號 │591 號 │591 號 │591 號 ││ │ │ │ │ │ ││ ├────┼────────┼────────┼────────┼────────┤│ │判決日期│96年6月14日 │96年6月14日 │96年6月14日 │96年6月14日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基簡字第 ││決 │ │591 號 │591 號 │591 號 │591 號 ││ │ │ │ │ │ ││ ├────┼────────┼────────┼────────┼────────┤│ │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 │96年7月9日 │96年7月9日 │96年7月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有期徒刑1.5月, │有期徒刑1.5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褫奪公權期間 │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 │ │ │├───────┼────────┼────────┼────────┼────────┤│ 附 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 │字第1705號 │字第1705號 │字第1706號 │字第1706號 ││ │ │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095號受 刑 人 乙○○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里鄉○○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住台北縣○○鄉○○街○號2樓)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分別就編號第 1、2號罪名及第3、4號罪名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檢察官 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11.12 │95.11.13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6.14 │96.06.14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7.09 │96.07.09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320條第1項 │刑法320條第1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20日 │拘役20日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5│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5││ │號 │號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11.12 │95.11.14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07││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6.14 │96.06.14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7.09 │96.07.09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320條第1項 │刑法320條第1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1.5月 │徒刑1.5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6│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6││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