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 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同法第271 條之普通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尤以所犯刑法第271 條普通殺人罪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犯同法第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核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遂自民國96年9 月14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7年2 月13日),乃經訊問暨核閱卷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暨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被告自97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