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9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
4之9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54號),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但書之情形,本院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其犯罪是否成立,顯係以資方即被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與勞工任麗珍之間僱傭關係,是否合法存在為前提,亦即係以該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民事事件業經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於97年3月31日以95年度勞訴字第212號為第一審判決,目前在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勞上字第4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公函附卷可稽。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 福 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