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妨害祕密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 │妨害秘密 │過失致人於死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經減刑為有 │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為有 ││ │期徒刑1月15日 │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93.03.21 │93.05.13 ││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北部地方軍檢署93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906 號 │第133號 │├───┬────┼────────────┼────────────┤│ │法 院│基隆地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 │94年法仁判字第141號 ││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96.04.30 │94.09.12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 │94年法仁判字第141號 ││判 決│ │ │ ││ ├────┼────────────┼────────────┤│ │判 決│96.05.21 │94.12.15 ││ │確定日期│ │ │├───┴────┼────────────┼────────────┤│備 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50│高等軍檢95執14號(已執畢)││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