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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6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97號),本院於97年4月30日所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均增列「家庭暴力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97年4月30日所為之97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均漏未載明論罪法條「家庭暴力方式法第2條第2款」,又該漏未載明並不影響全案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鄧順生

裁判案由:傷害直系尊親屬
裁判日期:2008-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