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 告 甲○○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因98年度交訴字第39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陳伯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