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 請 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處分(原感訓處分案號:91年度感裁字第6 號)執行案件,聲請感訓處分免予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惟因檢肅流氓條例業經修正、公布廢止,應免予執行感訓處分,爰依法聲請免予執行感訓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確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惟檢肅流氓條例業於民國98年1月2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2321號令公布廢止,已不再適用,亦不得再依檢肅流氓條例執行感訓處分。聲請人現既非執行感訓處分,故本院無從免予執行感訓處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非為正當,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