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
991 號、93年度執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捌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3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2.8 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係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0年11月30日陸㈠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91 號卷第9 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以煙毒檢驗包試劑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有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紙附卷以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91 號執行卷第8 頁);又被告所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期滿,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1月2 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儀銷燬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