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2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執聲字第561號、98年度執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44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並於民國98年 1月10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2 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 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自98年6 月19日失其效力,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2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其所犯前開二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參酌前揭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

62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24日 │97年7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864號 │偵字第1864號 │ │ │├──┬────┼────────┼────────┼────────┼────────┤│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事實├────┼────────┼────────┼────────┼────────┤│審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744│97年度訴字第1744│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19日 │97年12月19日 │ │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744│97年度訴字第1744│ │ ││決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月10日 │98年1月10日 │ │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 附 註 │字第361 號(編號│字第361 號(編號│ │ ││ │1至2數罪併罰)│1至2數罪併罰)│ │ │└───────┴────────┴────────┴────────┴────────┘

裁判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