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2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暨本院補充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於98年3 月30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及366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 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係屬違憲,且自98年6 月19日失其效力,爰依前開解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其所犯前開二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參酌前揭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

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附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 97年10月21日 │97年10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97年度毒偵字第2752│97年度毒偵字第2752│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13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8年2月27日 │ 98年2月27日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13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 ││判 決├────┼─────────┼─────────┼─────┤│ │判 決│ 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 │ │└────────┴─────────┴─────────┴─────┘

裁判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