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列違反公司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3所列之犯罪已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16日、95年1月25日、95年10月20日因分別犯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44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1、1986、1539號)、97年度易字第141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1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 月(減為有徒刑2月15日)、2 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違反公司法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前揭附表編號2、3之犯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定執行有期徒刑3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9條、第10 條,法院辦理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34點,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公司法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減 │有期徒刑2月,減 ││ │ │為有期刑2月15日 │為有期徒刑1月 │├────────┼────────┼────────┼────────┤│ 犯 罪 日 期 │95.03.16 │95.01.25 │95.10.20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1541、1986、│字第17767號 │字第17167號 ││ │5639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最 後├────┼────────┼────────┼────────┤│ │ │96年度訴字第44 │97年度易字第1416│97年度易字第1416││ │案 號│號 │ 號 │ 號 ││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6.04.26 │ 97.08.29 │ 97.08.29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確 定├────┼────────┼────────┼────────┤│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44號│97年度訴字第1416│97年度訴字第1416││ │ │ │號 │ 號 ││判 決├────┼────────┼────────┼────────┤│ │判 決│ 96.05.31 │ 97.09.22 │ 97.09.22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 公司法第9條1第 │刑法第216、216條│刑法第214、216條││ │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是 │ 是 │ 是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15日 │ 已減刑 │ 已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 │字第663號 │字第18411號(執 │字第18411號(執 ││ │ │行完畢) │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