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071、4958號),經本院判決管轄錯誤後,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97年度訴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共同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不正利益及期約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依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PHS 行動電話叁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各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緣己○○(所涉洩漏國防應秘密之外患罪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 號、98年度偵字第3 號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故其所涉行賄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原係海軍觀通系統指揮部少校工程官,負責營區修繕工程業務,退伍後,憑藉其軍中人脈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任職之上校甲○○(所犯貪瀆罪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有期徒刑4 年6 月,褫奪公權2 年在案,尚未確定)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中校工程官乙○○(所犯貪瀆罪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有期徒刑5 年,褫奪公權2 年,所得新台幣【下同】6 萬元沒收確定在案)、海軍航空指揮部少校機電工程官丁○○(所犯貪瀆罪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2 月,褫奪公權2 年,所得新台幣1 萬元沒收確定在案)熟識之機會,自95年2 月起開始從事軍事工程之仲介;詎己○○不思正常之途徑,與戊○○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95年7 月起即以下列方式對上述軍方人士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收集、交付、洩漏足使國家安全及利益遭受重大危害,屬「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機密等級為「機密」之機密文書、消息(戊○○所涉洩漏國防應秘密之外患罪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 號、98年度偵字第3 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㈠邀宴甲○○至有女陪侍之酒宴約10次(包括赴天津街麗沙酒
店1 次,建國北路左岸會館約2 、3 次,忠孝東路敦化南路口天上人間酒店1 次,鴻海酒店1 次,高雄大帝國舞廳1 次,信義路萊英坊(音同)鋼琴酒吧1 次之續攤)每次3 萬元,共計30餘萬元。邀乙○○至有女陪侍之酒宴約共約10次(如第五街酒店、麗沙酒店、天上人間酒店),每次3 萬元,共計約30餘萬元。邀丁○○至有女陪侍之酒宴約共約10次(如麗沙酒店3 次、基隆鋼琴酒吧3 次、天上人間酒店2 次、左岸會館乙次、高雄大帝國餐廳乙次),每次3 萬元,共計約30餘萬元,合計花費約100 萬元,由己○○、戊○○2 人平均分攤。
㈡提供提供市價約5000元之PHS 手機3 支予甲○○、乙○○、
丁○○使用,並由己○○為甲○○繳交PHS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費用1214元、為乙○○繳交PHS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費3469元、為丁○○繳交PHS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費2250元。
㈢己○○透過張淑華(所涉洩漏國防應秘密之外患罪犯行,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 號、98年度偵字第3 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找黃文章(陳水扁前總統之表弟)、陳進財(陳水扁前總統之堂弟)與甲○○期約運作升任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發包處處長職缺、與乙○○期約運作升任國防部軍備局工營中心上校副組長職缺、與丁○○期約運作調任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發包處職缺等之不正利益。
㈣96年4 、5 間己○○分2 次交付共計6 萬元賄款予丁○○收
受;己○○於96年6 、7 月間,丁○○考上高雄應用大學碩士班後,在戊○○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再交付1萬元賄款給丁○○收受,另在同年4 、5 月間交價值約4000元之摩托羅拉W220型手機乙支給丁○○收受。
二、己○○、戊○○以上述方式行賄甲○○、乙○○、丁○○3人,而甲○○即自95年12月起即陸續利用職務上所掌管應秘密之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工程招標案等標狀況表」、發包工程非公開之預算、第1 次招標未予開標廠商投標標價及底價之運算折數等資料給己○○。乙○○則自96年4 月起陸續將職務上所掌管應秘密之國防部直屬單位、聯勤司令部直屬單位、憲兵司令部直屬單位辦理工程規劃之檔案、各類圖說、軍事處所地形圖及武器配置圖表等軍事或國家機密等級文件影本,影印攜出國防部軍備局提供予己○○、戊○○(包括軍事機密之聯安專案、聯測專案、國家機密之自強專案(部分核列軍事機密)。使丁○○將所承辦之「車修、配電工廠及調度室防漏工程」、「航指部油料暨NDI檢查室整修工程」、「H1棚廠整修工程」、「營區高壓維護」、「航指部桃園廠弱電系統改善工程」等5 工程標案資料交付己○○。
三、己○○、戊○○行賄取得對價部分:㈠己○○取得甲○○交付國防上應祕密之標廠商投標標價及底
價之運算折數等資料後,與張淑華、許中州(所涉洩漏國防應秘密之外患罪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 號、98年度偵字第3 號不起訴處分在案)等人憑此向廠商證明渠等國防部軍備局人脈,並以每件軍事工程收取「專案管理勞務費」(即「掛號費」或「前金」)10至15萬元兜售,若順利能得標,廠商需支付得標金額3 %至5 %「營建管理勞務費」(即「後謝」),其中2 %為給予軍方人員之賄款或不正利益,其餘金額則給付從中接洽之仲介人員。廠商確定投標或繳交「專案管理勞務費」後,己○○即指導廠商以甲○○提供之預算折數下標。己○○、戊○○依前述方法得標之標案共計6 案,分別為「劍龍乾塢及3 號浮塢周邊港域浚深工程」標案(預算金額為4,259 萬元)、「桃園庫區室外消防工程」(預算金額為3, 694萬9,514 元)、「G014新建工程」(預算金額為1 億264 萬4,028 元)、「95年第二階段中部地區空置眷地房屋拆除清運及圍籬新建工程」(預算金額為579 萬3,556 元)及「95年第二階段北部地區空置眷地房屋拆除清運及圍籬新建工程」(預算金額為266 萬8,15 1元)、「高雄市『警鼎新村』等5 村地上物拆除工程」(預算金額為2,286 萬2,169 元),共計2 億1,
350 萬7,418 元,而己○○、戊○○、張淑華、許中州已向廠商收取之「專案管理勞務費」計60萬元,「營建管理勞務費」約為162 萬元,共計約222 萬元。
㈡己○○將上述李乙○○交付文件上之「國家機密」、「軍事
機密」、保密年限、機關浮水印等字樣以修正液塗消,再掃瞄成電子檔並燒錄光碟後,與戊○○、張淑華、許中州憑此向廠商證明渠等國防部軍備局人脈,要求以每件軍事工程收取「專案管理勞務費」(即「掛號費」或「前金」)15萬元至30萬元販售予鍾式騏、陳茂森、呂清源、蔡四典、趙厚榮(所涉洩漏國防機密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罪嫌均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洪通義、劉建峰、何智明等人,並由渠等得以先行規劃投標事宜,若能順利得標,廠商需支付得標金額3 %至5 %「營建管理勞務費」(即「後謝」),其中2 %為給予軍方人員之賄款或不正利益,其餘金額則給付從中接洽之仲介人員。迄今所提供之標案計有「台中甲廠兵舍整建」(預算8 億1,355 萬2,000 元)、「台中總醫院」(預算1 億1,116 萬7, 421元)、「自強專案」(預算3 億8,922 萬1,000 元)、「東部軍事法院」(預算3 億4,000萬元)、「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預算5 億5,037 萬元)、「聯安專案」(預算3 億6,733 萬8,000 元)、「聯測專案」(預算4 億2,736 萬2,000 元)、合計洩密工程總預算金額共計29億9,901 萬421 元,其中「自強專案」資料列為國家機密;「聯安專案」、「聯測專案」均列為軍事機密,而己○○等人目前已收受「專案管理勞務費」(即「掛號費」或「前金」)計230 萬元;而「營建管理勞務費」(即「後謝」)因該等標案均為國防部軍備局97年方始公開招標之標案,故尚未收取。
㈢己○○使丁○○將所承辦之「車修、配電工廠及調度室防漏
工程」、「航指部油料暨NDI 檢查室整修工程」、「H1棚廠整修工程」、「營區高壓維護」、「航指部桃園廠弱電系統改善工程」等5 工程標案,交付後,即安排張淑華、戊○○、許中州,仲介鍾式騏、陳茂森、蔡四典、趙厚榮、呂清源等人,由丁○○安排進入軍事基地勘查及申報價錢;並由介鍾式騏、陳茂森、蔡四典、趙厚榮4 人代為規劃海軍航空指揮部「航指部作戰指揮部大樓屋頂整修工程」「航指部桃園基地作戰勤務暨醫療室等設施整修工程」、「桃園基地避雷針設施改善工程」等3 項工程草圖,使己○○得以仲介之廠商、建築師申報之價錢及草圖簽陳標案藉以綁標得利,丁○○並將公務上應秘密之「車輛調度室及車修配件整修工程」(未公告預算,底價122 萬,決標價118 萬7,000 元)、「
NDI 整修工程」(未公告預算,底價220 萬,決標價203 萬)、「H1棚廠整修工程」(未公告預算,底價526 萬4,100元,決標價515 萬元)、「營區高壓維護」(未公告預算,決標價72萬5,000 元)、「桃園基地避雷針設施改善工程」(未公告預算,底價75萬5,951 元、決標價71萬9, 000元)、「航指部桃園廠弱電系統改善工程」(未公告預算)等6項工程預算洩漏予己○○知悉,合計上述工程金額為1,016萬5,051 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卷內所有證據,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被告並告以要旨,經被告表示無意見,且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均得援為本案證據,應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己○○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調查處)、偵訊、本院審理、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證人張淑華、許中州、鍾式騏、陳茂森、蔡四典、趙厚榮、呂清源於調查處、偵訊,證人乙○○、丁○○、甲○○於調查處、偵訊、本院審理,證人洪通義、劉建峰、何智明、宋永巒、郭東穎、陳燦榮、黃文章、劉金順、鍾傳斌、戴力群於調查處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證2566號(內有:㈠資料光碟16片,扣押物編號M01-1 至M01-16,提出人:
陳茂森。㈡97年度工程資料1 頁,扣押物編號M02 ,提出人:陳茂森。㈢資料光碟1 片,扣押物編號N01 ,提出人:鐘傳斌。㈣資料光碟23片,扣押物編號P01 至P23 ,提出人:
鐘式騏。㈤聯安專案工程營建專案管理協議書1 頁,扣押物編號R01 ,提出人:蔡四典。)、96證2567(查扣地點:桃園縣大園鄉建國村11村127 號、129 號海軍航空指揮部桃園基地丁○○個人辦公桌、櫃、寢室,及置物櫃。內有:㈠航指部作戰指揮大樓屋頂整修工程工程契約1 冊,扣押物編號D-1-1 。㈡車輛調度室及車修配件整修工程工程契約1 冊,扣押物編號D-1-2 。㈢NDI 工廠整修工程工程契約1 冊,扣押物編號D-1-3 。㈣H1棚廠整修工程工程契約1 冊,扣押物編號D-1-4 。㈤避雷系統整修工程、H1棚廠整修工程、車修配件分隊及調度室防漏整修工程、N DI工廠整修工程底價表
4 頁,扣押物編號D-2 。㈥96年度工程節點管制表3 頁,扣押物編號D-3 。㈦97年度國防部權責暨自核購案管制表3 頁,扣押物編號D-4 。㈧96年度設施預維費支用情況表、96年
7 月至96年10月設施預維工單執行情況表6 頁,扣押物編號D-5 。㈨左營基地工程標案資料13頁,扣押物編號D-6 。㈩
PHS PG980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起訴書誤載含SIM 卡,充電器1 個,扣押物編號D-7 。避雷針工程資料2 冊,避雷針工程資料光碟1 片,扣押物編號D-8- 1至D-8-2 。)、96證2568(查扣地點:許中州台北市○○路○○○ 巷○○號住處暨相連之場所、建物及通道,內有:㈠名片及手扎資料7 張,扣押物編號H-1 。㈡光碟15片,扣押物編號H-2 。)、96證2569(查扣地點:台北市○○路○○○ 號、
172 之1 號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甲○○個人辦公桌、櫃、寢室及置物櫃,內有:㈠記事本7 冊,扣押物編號B-1-1 至B-1-7 。㈡95年度桌曆、96年度桌曆2 冊,扣押物編號B-2-1 至B-2-2 。㈢通訊錄1 冊,扣押物編號B- 3。㈣筆記便條資料3 頁,扣押物編號B-4 。㈤札記1 冊,扣押物編號B-5 。㈥標案資料16頁,扣押物編號B-6 。㈦PH SA90 門號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起訴書誤載含SIM 卡,扣押物編號B-7 。)、96證2570(查扣地點:
戊○○台北市○○街○○○ 號3 樓住處。內有:㈠安泰商銀匯出匯款申請書1 頁,扣押物編號G1。㈡手撰資料1 頁,扣押物編號G2。㈢商業本票本1 本,扣押物編號G3。㈣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3 頁,扣押物編號G4。㈤聯安工程營建專案管理協議書1 頁、聯測工程營建專案管理協議書1 頁、空白專案管理協議書7 頁,扣押物編號G5。㈥手機3 支,扣押物編號G6-1至G6-3。㈦myflash 隨身碟2 只,扣押物編號G-78、ASUS W6 筆記型電腦1 台,扣押物編號G-8 。)、96證2571(查扣地點:台北市○○路○ 段○ 號國防部軍備局乙○○個人辦公桌、櫃、寢室及置物櫃。內有:㈠工作處理簿3 冊,扣押物編號C1-1-1至C1-1-3。㈡96年黃色外皮筆記本1 冊,扣押物編號C1-2-1。㈢95年粉色外皮筆記本1 冊,扣押物編號C1-2-2。㈣95年綠色外皮筆記本1 冊,扣押物編號C1-2-3。㈤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 存摺影本6 頁,扣押物編號C1-3。㈥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施政工程人員簡歷名冊及職掌表9 頁,扣押物編號C1-4。㈦聯絡資料18頁,扣押物編號C1-5-1至C1-5-3。㈧辦公室光碟21張,扣押物編號C1-6-1至C1-6-21 。㈨MOTOROLAC266門號0000000000號含SI
M 卡行動電1 支,扣押物編號C1-7。㈩PHSJ98門號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 支,扣押物編號C1-8-1。PHS 手機充電器
1 個,扣押物編號C1-8-2。電話簿(寢室)2 頁,扣押物編號C2-1。承商聯絡簿3 頁,扣押物編號C2-2。聯絡資料(寢室)2 頁,扣押物編號C2-3。高雄市崇愛二村眷村改建計劃新建工程工程詳圖表6 頁,扣押物編號C2-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存摺影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2 冊,扣押物編號C2-5-1至C2-5-2。
眷村改建案例資料9 冊,扣押物編號C2-6-1至C2-6-9。磁片8 片,扣押物編號C2-7-1至C2-7-8。光碟5 張,扣押物編號C2-8-1至C2-8-5。皮夾內聯絡資料4 頁,扣押物編號C2-9。乙○○辦公處所電腦檔案資料光碟2 張、乙○○辦公處所電腦檔案資料文書資料1 份,扣押物編號C3-1-1至C3-1-2。)、96證2572(查扣地點:己○○基隆市○○街○○號9 樓住處及相通連之場所建物及通道。內有:㈠ASUSA600
0 筆記型電腦1 台,扣押物編號E1。㈡光碟117 片,扣押物編號E2。㈢手機4 支,扣押物編號E3。㈣SATURN外接式硬碟
1 部,扣押物編號E4。㈤行動碟1 個、光碟1 片,扣押物編號E5。㈥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金融卡1 張,扣押物編號E6。㈦工程資料目錄、預算單總表及光碟1 片、施工說明書3 冊,扣押物編號E7-1至E7-3。㈧工程處眷改小組及國防部軍備局電話號碼表2 頁,扣押物編號E8。㈨甲○○、丁○○兵籍資料5 頁,扣押物編號E9。㈩行事曆12頁,扣押物編號E10 。工程標案標案預算及開標日期10頁,扣押物編號E11 。工程發包處96年度工程招標案等標狀況表1 冊,扣押物編號E12 。手稿5 頁,扣押物編號E13 。電話費帳單17頁,扣押物編號E14 。聯絡電話11頁,扣押物編號E15 。監控工程資料13頁,扣押物編號E16 。95年度陸軍投資工程作業表2 頁,扣押物編號E17 。避雷裝置設備說明1 冊,扣押物編號E18 。紅色封套筆記本1 冊,扣押物編號E19-1 。橫線牛皮紙皮外筆記本1 冊,扣押物編號E19-2 。國防部東部軍事法院新建工程工程經費估算2 冊,扣押物編號E20-1- 1至E20-1-2 。台中甲廠廠房兵舍整建案工程經費估算3 冊,扣押物編號E20-2- 1至E20-2- 3。
新開營區工程工程經費估算3 冊,扣押物編號E20-3- 1至E20-3-3 。自強專案工程經費估算3 冊,扣押物編號E20-4- 1至E20-4-3 。自強專案投資綱要計畫1 冊,扣押物編號E20-4- 4。聯測專案工程綜合規劃書2 冊,扣押物編號E21-1 、E21-3 。聯測專案投資綱要計劃1 冊,扣押物編號E21-2 。聯安專案投資綱要計劃1 冊,扣押物編號E22-
1 。聯安專案工程綜合規劃書2 冊,扣押物編號E22- 2至E22-3 。自強專案投資綱要計劃1 冊,扣押物編號E24 。
國軍台中總醫院整建工程綜合規劃書1 冊,扣押物編號E2
5 。台中清泉崗警衛營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劃1 冊,扣押物編號E26 。M-BS新建工程工程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E2
7 。國防部96年7 月份工程檢討會會議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E28-1 國防部96年12月份工程檢討會會議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E28-2 。國防部96年3 月份工程檢討會會議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E28-3 。國軍高雄總醫院專案管理提報1 冊,扣押物編號E29-1 。忠莊專責教召基地新建工程專案管理提報1 冊,扣押物編號E29-2 。機密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E30 。軍事工程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E31 。
台中甲廠廠房兵舍整建案軍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1 冊,扣押物編號E32 。)、96證2573號(查扣地點:張淑華台北縣○○鄉○○○路○段○○○ 號4 樓住處暨相通連之場所建物及通道。內有:㈠軍方人員履歷表1 冊,扣押物編號F-1 。
㈡97年度軍方工程一覽表1 頁,扣押物編號F-2 。㈢帳冊1冊,扣押物編號F-3 。㈣記事本5 冊,扣押物編號F-4-1 至F-4-5 。㈤手機2 支,扣押物編號F-5-1 至F-5-2 。㈥張維真、高真名片2 盒,扣押物編號F-6 。㈦廠商名片1 份,扣押物編號F-7 。㈧廠商資料4 冊、光碟片1 片,扣押物編號F-8-1 至F-8-4 。㈨文件資料3 冊,扣押物編號F-9-1 至F-9-3 。㈩茶葉罐2 罐,扣押物編號F-10-1至F-10-2。忠勇分案陳情函1 冊,扣押物編號F- 11 。嘉義縣社團新村拆除合約1 冊,扣押物編號F-12。萬隆營區工程預算1 冊,扣押物編號F-13。高雄總醫院新建大樓需求內容1 冊,扣押物編號F-14。岳崗營區武化廠庫房及鋼棚整建工程招標及評選須知1 冊,扣押物編號F-15。崇仁新村新建工程需求說明書1 冊,扣押物編號F-16。共和新村新建工程需求說明書1 冊,扣押物編號F-17。高雄總醫院新建醫療大樓細部設計1 冊,扣押物編號F-18。馬公營區整建平面圖1冊,扣押物編號F-19。內政部營建署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
1 冊,扣押物編號F-20。逾期彈藥委外處理標單1 冊,扣押物編號F-21。工程標案預算等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F-22。國防部95年12月份工程檢討會會議紀錄1 冊,扣押物編號F-23。忠勇分案工程契約3 冊,扣押物編號F-24-1至F-24-3。臺北市復華新村工作執行計劃書1 冊,扣押物編號F-25。忠勇分案公家機關函1 冊,扣押物編號F-26。紅柴林營區整建工程服務建議書1 冊,扣押物編號F-27。茶葉包1 包,扣押物編號F-28。BenQ Joy book A52E-T01筆記型電腦1 台,扣押物編號F-29。電腦主機1 台、電腦螢幕1 台,扣押物編號F-30。光碟片70片,扣押物編號F-31。)扣押物品扣案足資佐證。另有卷附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工程發包處96年度工程招標案等標狀況表、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錄、電腦畫面列印、決標公告、公開招標公告、工程營建專案管理協議書、海軍航空指揮部工程採購契約、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工程標案底價表、工程採購契約、工程契約、工程採購承攬契約、權責暨自核購案管制表、5838號偵查卷第67頁給森哥的資料、丁○○之自白書、個人電子匯出匯款申請書、手撰資料、商業本票、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協議書、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96年11月15日函暨附件、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97年6 月13日函、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98年8 月3 日函暨附件、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開標紀錄、國防部軍備局96年10月17日函、「聯測專案」、「聯安專案」紙本資料、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042、043 、044 號乙○○、甲○○、丁○○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書、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6年訴字第21、22、23號乙○○、甲○○、丁○○判決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8年3 月23日函、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98年9 月1 日函、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1 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第2 號己○○起訴書、98年偵字第3 號不起訴處分書、98年訴字第131 號被告己○○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另規定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
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 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 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之罪,非同條第1 項之罪,其於論罪時,之所以併引同條第1 項,乃因該項無刑度之規定,而依第1 項之刑處罰之故(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61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7 號、96年度台上字第5537號、97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之客體有二種,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被告戊○○、同案被告己○○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時間、地點支付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之對價,於事實欄一、㈡提供提供PHS 手機3 支予甲○○、乙○○、丁○○使用,並由同案被告己○○為甲○○等繳交前述門號之電話費,其交付者核屬不正利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同案被告己○○於事實欄一、㈢所述透過關係與甲○○、乙○○、丁○○期約運作如前所述之職缺,其等期約者亦屬不正利益。是核被告戊○○事實欄一、㈠、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不正利益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
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㈡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己○○就上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或期約不正利益之犯罪,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在本件即為洩漏軍事機密或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先後數次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或期約不正利益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戊○○先後多次交付賄賂、不正利益及期約不正利益之行為,應論以一個違背職務行賄罪。
㈣被告戊○○就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不
正利益犯行,已於偵查中已自白,於本院98年11月9 日審判時並認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己○○仍不應勾結負責國防部
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之軍官公務員,冀望以金錢賄賂及酒食飲宴等不正利益招待,換取公務員發包程標案資料,為其等仲介欲標軍中工程之廠商,從中牟取利益,致使軍官為本案違背職務之行為,惟考量被告戊○○本案行賄罪並非主導之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業已自白,於本院最後審理時認罪,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
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係針對犯該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強制規定於主刑之外,亦應宣告褫奪公權,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關於宣告褫奪公權之要,然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未規定褫奪公權之期間,是就褫奪公權之期間,仍應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本件被告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不正利益、期約利益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1 年。
㈦本案被告戊○○先後多次交付賄賂、不正利益及期約不正利
益之行為,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論以一個違背職務行賄罪,業如前述,其中部分行為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後,所犯罪名與宣告刑,不合於減刑條件,自無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㈧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4 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本件能確實收緩刑之效用與目的,本院爰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PHS 行動電話3 支(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為同案被告己○○所有,提供予予甲○○、乙○○、丁○○使用,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己○○供陳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後段、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陳姵君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附錄: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Ⅰ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
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Ⅳ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