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2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子○○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玖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叁壹點伍肆公克)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合計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子○○有下列前案紀錄(構成累犯):㈠曾犯施用毒品及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1 月2 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猶不知悔改,基於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並營利之意圖,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供作聯絡,㈠98年3 月22日13時46分33秒,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辛○○向子○○表示欲購買新台幣(下同)1 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通完電話後,2 人談定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以1 千元販售予辛○○,之後辛○○即託請綽號「阿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至臺北縣○○鎮○○○○路○○巷○○○號附近,向子○○取得海洛因1 包,並將1 千元交予子○○。
㈡98年3 月30日11時31分51秒,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辛○○向子○○欲購買重量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談定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9 千元販賣予辛○○,子○○隨即騎乘機車至辛○○位在臺北縣○○鎮○○街○○巷○ 號租屋處,將重量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交予辛○○,辛○○即將購買毒品之價金9 千元交付予子○○。
㈢98年5 月8 月10時38分9 秒許,甲○○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甲○○溫向子○○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通完電話後,子○○、甲○○2 人在臺北縣○○鎮○○○○路○○巷口之便利商店門口,子○○以1 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甲○○,甲○○即將購買毒品之價金5000元交付予子○○。
㈣98年5 月9 日18時27分38秒起至98年5 月9 日18時38分0 秒
止(起訴書誤載為98年5 月9 日12時40分),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2 通,甲○○向子○○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相約在臺北縣○○鎮○○路堤防旁之涼亭進行交易,子○○以1 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甲○○,甲○○因身上錢不夠先交付2 千元予子○○,尚欠
3 千元。子○○另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之犯意,將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償免費提供予甲○○施用。
㈤98年5 月9 日12時0 分14秒許,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辛○○向子○○欲購買3 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通完電話後,2 人談定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以3 千元價格販售予辛○○,子○○於同日即98年5 月9 日17時24分10秒起至17時50分39秒止以其上述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辛○○持用上述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如何進行毒品交易,再於同日18時許開車至辛○○位於上址租屋處,以1 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千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辛○○,辛○○即將購買毒品之價金3 千元交付予子○○。
㈥98年5 月12日14時13分19秒,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甲○○向子○○欲購買6 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相約在臺北縣○○鎮○○○○路○○巷口進行交易後,甲○○隨即於同日14時33分08秒持用上述門號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表示子○○交付之毒品效果不行,子○○隨後於同日14時43分21秒以其上開門號行動電撥打甲○○上述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多拿1 塊海洛因予甲○○當作補償,並表示這次交易價款5 千元即可,雙方談妥後,子○○隨即至上開巷口,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以5 千元販賣並交付予甲○○既遂,甲○○於翌日將5 千元交予子○○。
㈦98年5 月14日4 時3 分13秒,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辛○○向子○○欲購買重量含包裝重1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通完電話後,2 人談定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1 公克,以2500元販售予辛○○,子○○隨即騎乘機車至辛○○位於上址租屋處,以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5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辛○○,辛○○即將購買毒品之價金2500元交付予子○○。
㈧98年5 月15日2 時17分47秒,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癸○○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子○○向癸○○兜售半兩查某(台語,按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通完電話後,2 人談定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半兩,以8萬元販賣予癸○○,子○○即於同日2 時38分許,至癸○○位在基隆巿東信路154 巷21號5 樓住所進行毒品交易,然因品質未達癸○○之要求,未進行交易成功而未遂。
㈨98年5 月24日18時20分46秒、18時33分21秒、20時4 分3 秒
,子○○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己○○向子○○欲購買5 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約定待己○○搭乘台鐵火車到達台北縣瑞芳火車站後再打電話予子○○進行毒品交易,嗣於同日晚間21時06分,己○○到達瑞芳火車站後以其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子○○上述門號聯絡,2 人相約在臺北縣瑞芳火車站前之便利商店進行毒品交易,子○○隨即至約定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以5 千元販賣並交付予己○○既遂。其後己○○隨即○○○鎮○○路○段與中山路口為警查獲,並在其身上扣得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3公克)及K 他命1 包(己○○施用毒品部分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在案)。
㈩98年5 月29日20時12分許,癸○○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癸○○向子○○欲購買2 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通完電話後,
2 人談定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以2 千元販售予癸○○,子○○即於同日22時13分許,至癸○○位在基隆巿東信路
154 巷21號5 樓住所進行毒品交易,然因品質未達癸○○之要求,未進行毒品交易而未遂。
98年5 月31日10時32分54秒,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辛○○向子○○欲購買重量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談定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9 千元販賣予辛○○,子○○約4小時後騎乘機車至辛○○位於臺北縣○○鎮○○街○○巷○ 號租屋處,將重量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並交付予辛○○,辛○○即將購買毒品之價金9 千元交付予子○○。
98年5 月31日17時31分許,子○○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癸○○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癸○○向子○○欲幫友人購買重量0.4 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通完電話後,子○○即於同日18時55分許,至癸○○位在基隆巿東信路154 巷21號5 樓住所欲進行毒品交易,然因品質未達癸○○之要求,未進行毒品交易而未遂。
98年6 月7 日23時6 分35秒,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
行動電話撥打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辛○○向子○○欲購買重量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談定半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9 千元販賣予辛○○,辛○○再託綽號「阿弟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至基隆火車站附近之電子遊藝場,向子○○取得海洛因1 包,並將9 千元交予子○○既遂後。辛○○向「阿弟仔」取回上開海洛因後,即以分裝袋分裝為小包,嗣於98年6 月12日17時50分許,為警在辛○○位於臺北縣民權街12巷9 號之租屋處查獲,並扣得子○○販出之海洛因10小包(辛○○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
98年6 月11日上午6 時40分許,庚○○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撥打子○○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子○○表示欲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批販售予庚○○,庚○○隨即與女友壬○○共同前往子○○位在臺北縣○○鎮○○○○路○○巷○○○ 號2 樓住所,子○○即先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免費提供予庚○○施用(庚○○涉犯施用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6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庚○○施用後,認為該批甲基安非他命品質未符合要求,遂未同意購買。嗣於同日9 時2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子○○上開處所搜索,當場扣得子○○持有與本案並無關聯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3.7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驗餘淨重合計9.70公克)、子○○購入欲販賣予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31 .54公克)、子○○所有供本案分裝毒品販賣用之00號分裝袋125 只、0 號分裝袋80只、分裝勺5 支、電子磅秤
3 台、子○○所有供本案聯絡販賣毒品用之索尼易立信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0000000000號門號SI M卡)、ZIKOM 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
0 號、內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及與本案無關聯之葡萄糖2 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 個、注射針筒1 支、玻璃球2 個、帳冊1 本、現金9 千元、
三、案經臺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於警詢中之證述,得作為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其中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 條之2 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
9 條之3 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任意陳述信用性已否受確實保障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警詢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無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證人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之筆錄記載,形式上觀之就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而言,並無不可信之瑕疵。又證人辛○○、甲○○、癸○○、己○○、庚○○、壬○○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仍為相同之陳述,足見證人甲○○等前開於警詢中之陳述內容,應係基於任意性所為無疑。況被告與證人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均陳稱其等與被告間並無糾紛或閒隙,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警詢時實無挾怨報復、設詞誣陷被告或其他具有非任意性陳述之情形,縱認證人辛○○、甲○○、癸○○、己○○、庚○○有供述毒品來源之利益關係,惟由被告既確係因證人辛○○、甲○○、癸○○、己○○、庚○○、壬○○去電表示欲再購買毒品,而經實施通訊監察循線查悉上情之客觀事實以觀,堪認其證述應非誣陷之詞,足證證人證人辛○○、甲○○、癸○○、己○○、庚○○、壬○○於警詢於警詢中陳述之任意性、信用性已獲確保,而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參以其所證涉及被告販賣毒品之事實,乃用以證明被告犯罪與否,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必要性,揆之前開說明,在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必要的情況下,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觀察,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之警詢陳述,已具有可信性之保證,因認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之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是被告辯護人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尚難憑採。
二、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於偵查中結證之證述,得作為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184 條第2 項亦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被告對質,是檢察官偵查中雖未命證人與被告對質,尚非違法。此項未經被告對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業如前述。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辛○○、甲○○、癸○○、己○○、庚○○、壬○○、丁○○於偵查中之證述,係就自己親身經歷為陳述,並查無違法取證之情形,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且其於偵查中所述,業經合法具結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並無不適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前開證人辛○○、甲○○、癸○○、己○○、庚○○、壬○○於偵查中之證述,雖未經被告詰問,然前開證人嗣於本院審理中已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訊到庭,實行交互詰問,當足以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依前揭說明,證人辛○○、甲○○、癸○○、己○○、庚○○、壬○○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自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是被告辯護人徒謂被告以外之人之偵查筆錄,應無證據能力云云,顯無可採。
三、另本件被告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依據本院所核發之98年聲監字第97、144 、183 、282 號通訊監察書所進行之合法通訊監察,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係屬合法取得之證據。且被告及辯護人亦同意前開監聽譯文具有證據能力,則上開監聽譯文自亦得為證據。
四、至本判決所引書證,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經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59 條之5 第2 項,均有證據能力。另本案件搜索經查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法定程序,扣案物品係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押所得之物,被告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應認有證據能力。
五、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辯稱:事實欄一、㈠辛○○說我拜託綽號阿峰,但我不認識阿峰,所以我沒有拿毒品給阿峰;事實欄一、㈡98年3 月30日11時31分許說我拿毒品給辛○○,但辛○○在偵訊時稱是在98年4 月29日才承租台北縣○○鎮○○街○○巷○ 號的租屋處,所以不可能有起訴書所載之在98年3 月30日就將毒品拿至辛○○上址之租屋處販賣毒品海洛因給他的事實;事實欄一、㈢我確實有幫甲○○向乙○○拿毒品轉讓給甲○○;事實欄一、㈣當時是甲○○打電話給我,拜託我幫他購買毒品海洛因,但我沒有幫他去買,之後甲○○拿3 千元給我,是他原先欠我的錢,還給我;事實欄一、㈤是辛○○向我購買毒品,但我沒有毒品可以賣給他;事實欄一、㈥是我拿解藥給甲○○,不是販賣毒品海洛因;事實欄一、㈦當時我有去找辛○○,我有幫辛○○去向我的朋友拿安非他命給他;事實欄一、㈧我根本沒有販賣毒品給癸○○;事實欄一、㈨因為我朋友欠我錢,那個朋友有海洛因,因為沒有錢可以還我,當時己○○剛好說要來跟我拿海洛因,所以我跟我朋友拿5 千元的海洛因來抵債,我再轉讓給己○○;事實欄一、㈩當時我去找癸○○,癸○○說他朋友要拿海洛因,我又沒有海洛因,所以我沒有賣毒品海洛因給癸○○;事實欄一、是辛○○拜託我去拿毒品,後來我沒有拿到毒品,約在5 、6 時許我跟女朋友丁○○去辛○○的租屋處跟辛○○講我沒有拿到毒品,之後我就走了;事實欄一、我是有去癸○○家找他聊天,並沒有拿毒品給他的朋友;事實欄一、當時辛○○確實有用電話跟我聯絡,我當時跟我朋友在基隆火車站附近的電子遊樂場,但當時我身上並沒有海洛因,可是我朋友身上有,結果叫綽號「阿弟仔」的人來找我,我就直接叫「阿弟仔」跟我朋友交易,到底他們拿多少錢的毒品我也不知道,後來辛○○有打電話給我,說東西不夠,我有跟我彭有講,可是我朋友並沒有再拿毒品給我。事實欄一、庚○○去我家賣海洛因給我,且他在我家被警察查獲時,他自己身上本身就有安非他命了,我幹嘛還要拿安非他命請他云云。惟查:
㈠關於被告子○○如何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辛○○使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而販賣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遂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辛○○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①於98年6 月13日警詢時證稱(見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
133 至138 頁):⑴「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為何,我知道他住在瑞芳鎮13
巷御花園社區內;他的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問:你如何知悉上述綽號「黑雞」之男子有在販賣毒品海洛因?)我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他,事後他曾主動向我兜售海洛因所以我知道他有在賣海洛因。」、「(問:警方今11日查扣之毒品海洛因10小包係於何時?在何地?以多少價錢向綽號「黑雞」之男子購買?)我是於距今13日約一星期前某日,在基隆市火車站附近的綽號「阿華」之男子經營的電子遊藝場內,以新台幣9 仟元整的價錢,向他購買上述查扣重量俗稱半錢、實重1.8 公克之海洛因。」、「(問:你的綽號為何?)我的綽號為「阿國」或「阿陞」。」、「(問:你現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為何?)我現使用0000000000‧‧‧門號對外聯絡。」等語。
⑵「(問:現警方提示98年3 月22日13時46分33秒你使用
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你在哪
A :我在我家B :我想說要麻煩你,再拿一千元給你要那個阿A :我是昨天去拿女啦,沒有男B :阿,現在你身上還有沒有那個,像昨天我跟你講,我凍不住,一直睡睡到現在,若有,我叫阿峰過去家裡樓下先跟你拿一些好嗎,讓我先止一下好嗎A :好啦。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是我跟子○○之對話沒錯。內容是談論我藥癮發作要跟他買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問:上述譯文「再拿一千元給你要那個阿」係指何事?「女」係指何事?「男」係指何事?)「再拿一千元給你要那個阿」係指我要向他購買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各1 仟元整,我那天只有買到海洛因。「女」係指海洛因。「男」係指安非他命。」、「(問:子○○於何時?在何地?交付毒品海洛因給你?)當時我於打完電話沒多久,就叫綽號「阿峰」之男子前往子○○住處購買毒品海洛因。」、「(問:上述綽號「阿峰」之男子真實姓名為何?)聯絡電話為何?)綽號「阿峰」之男子真實姓名我不知道;他的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問:承上,你與子○○於上述時地如何交易?以何方式包裝?)當時我拿新台幣1 仟元整給綽號「阿峰」之男子,綽號「阿峰」之男子就到子○○住處把錢拿給他,他一手拿一小包用00號小型分裝袋裝好的海洛因交給綽號「阿峰」之男子,綽號「阿峰」之男子在到我家把海洛因交給我。」、「(問:承上,你是否能確定子○○於上述交付你之毒品就是海洛因?)我確定當時他拿給我的東西就是毒品海洛因,因為當時我有將海洛因以捲菸的方式吸食,所以我確定我拿到的是海洛因。」等語。
⑶「(問:現警方提示98年3 月30日11時31分51秒你使用
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早上那個女生你說要俗俗子賣喔,你那是多少錢阿A :半錢B:半錢要溜多少A :8 、9 仟塊B :那個有沒有空間A:你不會用看看B :我是說你有缺錢嗎A :就是缺錢阿,下午要拿錢給人家了B :最少跟你買一個四一,最少買一半,好不好A :好B :我打給你你再過來好嗎A :
好。」、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是我跟子○○之對話沒錯。內容是談論我要向他購買重量俗四即阿的海洛因。」、「(問:上述譯文「女生」係指何事?「半錢要溜多少」係指何事?「8 、9 仟塊」係指何事?「最少跟你買一個四一,最少買一半」係指何事?)「女生」係指海洛因。「半錢要溜多少」係指我問他半錢重量的海洛因他要賣多少錢。「8 、9 仟塊」係指他說半錢的海洛因要賣我新台幣8 仟至9 仟元。「最少跟你買一個四一,最少買一半」係指我要向他購買半錢重量的海洛因。」、「(問:子○○於何時?在何地?交付毒品海洛因給你?)子○○於打完電話後,過約5 分鐘的時間,他就騎摩托車來我租屋處賣我半錢重量的海洛因。」、「(問:承上,你與子○○於上述時地如何交易?上述交易之海洛因是以何方式包裝?)當時我在我家房間一手拿新台幣9 仟元整給他,他一手拿一小包用小型分裝袋裝好重量時重
1.8 公克的海洛因交到我手上,然後他就騎摩托車走了。」、「(問:承上,你是否能確定子○○於上述交付你之毒品就是海洛因?)我確定當時他拿給我的東西就是毒品海洛因,因為我有吸食。」、「(問:承上,上述交易之毒品海洛因現置於何處?)上述交易的海洛因,我拿到後,我有將海洛因以捲菸的方式吸食抵癮。」等語。
⑷「(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9 日12時00分14秒你使用
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要跟你商討一下事情,你可以撥一個八即阿無動的給我嗎,看要算多少阿A :三仟B :三仟,三張就對了A :對。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是我跟子○○之對話沒錯。」、內容是談論我要以新台幣3 仟元整的價錢向子○○購買重量俗稱八即阿的海洛因。」、「(問:上述譯文「一個八即阿無動的賣給我」係指何事?「三仟」係指何事?)「一個八即阿無動的賣給我」係指我叫子○○賣給我一個重量八即阿不加糖的海洛因給我。「三仟」係指子○○要把上述的海洛因賣我新台幣3 仟元整。」、「(問:承上,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9 日17時50分24秒你使用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A :我現在在瑞芳B :來我家阿A 我先拿一下東西給別人,我馬上過去B :好啦。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是我跟子○○之對話沒錯。內容是談論我約子○○到我家交易毒品海洛因,該通電話是承接上一通電話。」、「(問:子○○於何時?在何地?交付毒品海洛因給你?)當時打完電話過了約10分鐘左右,子○○與其女友丁○○開車到我租屋處,把海洛因交給我。」、「(問:承上,你與子○○於上述時地如何交易?上述交易之海洛因是以何方式包裝?)當時我在房間內一手拿新台幣3 仟元整給他,他一手拿一小包用小型分裝袋裝好的海洛因交到我手上,然後他就開車走了。」、「(問:承上,你是否能確定子○○於上述交付你之毒品就是海洛因?)我確定當時他拿給我的東西就是毒品海洛因,因為我有吸食。」、「(問:承上,上述交易之毒品海洛因現置於何處?)上述交易的海洛因,我拿到後就在住處,將海洛因以捲菸的方式吸食抵癮。」等語。
⑸「(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14日04時03分13秒你使用
00 00000000 (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你那有男生嗎A :怎樣B :拿一個好嗎A :但是我這都是裝好的含袋一呢B :含袋喔A :嗯阿,我給你2 仟5 就好了B :好阿,你在哪A :我在家B :你可以拿過來嗎A:好阿。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是我跟子○○之對話沒錯。內容是談論我要向子○○購買毒品安非他命。」、「(問:上述譯文「男生」係指何事?「含袋一」係指何事?「我給你
2 仟5 就好了」係指何事?)「男生」係指安非他命。「含袋一」係指安非他命含分裝袋重量為1 公克。「我給你2 仟5 就好了」係指他要將上述的安非他命賣我新台幣2 仟5 百元整。」、「(問:子○○於何時?在何地?交付毒品安非他命給你?)子○○過了約十幾分鐘後,騎摩托車到我住處,把安非他命賣給我。」、「(問:承上,你與子○○於上述時地如何交易?上述交易之海洛因是以何方式包裝?)當時我在房間內一手拿新台幣3 仟元整給他,他找我5 百元後,他再一手拿一小包用小型分裝袋裝好的安非他命交到我手上,然後他就騎車走了。」、「(問:承上,你是否能確定子○○於上述交付你之毒品就是安非他命?)我確定當時他拿給我的東西就是毒品安非他命,因為我有吸食。」、「(問:承上,上述交易之毒品安非他命現置於何處?)上述交易的安非他命,我拿到後就在住處,將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抵癮。」等語。
⑹「(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31日10時32分54秒你使用
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你沒有辦法現在過來嗎,還是我到你家樓下再打電話給你你再出來一下好嗎A :好B :這樣我過去A :好。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是我跟子○○之對話沒錯。內容是談論我要至子○○住處購買毒品海洛因,該電話是承接上一通電話。」、「(問:子○○於何時?在何地?)交付毒品海洛因給你。」、當時我過了約15分鐘後,我就騎摩托車到其位在御花園住處找子○○購買海洛因。」、「(問:承上,你與子○○於上述時地如何交易?上述交易之海洛因是以何方式包裝?)當時我去他家,他女朋友丁○○告訴我現在沒有海洛因,叫我等,然後過了約4 小時後,子○○將海洛因拿至我家賣給我,我在房間一手拿新台幣9仟元整給他,他一手拿一小包小型分裝袋裝好的實重1.
8 公克的海洛因交到我手上,然後他就騎車走了。」、「(問:承上,你是否能確定子○○於上述交付你之毒品就是海洛因?)我確定當時他拿給我的東西就是毒品海洛因,因為我有吸食。」、「(問:承上,上述交易之毒品海洛因現置於何處?)上述交易的海洛因,我拿到後就在住處,將海洛因以捲菸的方式吸食抵癮。」等語。
⑺「(問:現警方提示98年6 月7 日23時06分35秒你使用
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我問你你那個半個是算多少A :半個9 張就好B :空間是多少
A :1 比1 吧B :用過的說怎樣A :沒有人打電話反映
B :我叫我阿弟仔去跟你拿A :我順便拿錢給我阿兄B:我現在叫他過去拿,錢交待給他,9 仟嘛A :好B :
你用多一些,不要不夠重,我是要轉手的,你聽有無A:好啦。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是我跟子○○之對話沒錯。內容是談論要向子○○購買海洛因。」、「(問:上述譯文「半個
9 張就好」係指何事?「阿弟仔」係指何人?)「半個
9 張就好」係指海洛因半錢重量要賣我新台幣9 仟元整。「阿弟仔」係指我朋友,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沒有他的電話。」、「(問:子○○於何時?在何地?交付毒品海洛因給你?)當時是「阿弟仔」去基隆火車站的電子遊藝場內幫我向他購買海洛因,然後「阿弟仔」拿到我住處給我,我拿到後跟他反應海洛因重量不夠,詳如下一通電話譯文。」、「(問:承上,你與子○○於上述時地如何交易?)上述交易之海洛因是以何方式包裝?)當時我拿新台幣9 仟元整交由「阿弟仔」拿給他,他拿一小包用小型分裝袋裝好的海洛因交給「阿弟仔」拿給我。」、「(問:承上,你是否能確定子○○於上述交付你之毒品就是海洛因?)我確定當時他拿給我的東西就是毒品海洛因,因為這些海洛因在警方搜索我家時,為警方查獲,我曾吸食過,而且警方初步檢驗為海洛因無誤。」、「(問:承上,上述交易之毒品海洛因現置於何處?)上述交易的海洛因,為12日被警方搜索查扣。」、「(問:門號0000000000的使用者為何人?綽號為何?)該門號使用人為李耀乾;他的綽號為「小仔」。」等語。
②於98年6 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見98年度偵字第
2716號卷第139 至142 頁):「(問:海洛因是向何人買的?)一位綽號「黑雞」的人買的。」、「(問:何時開始向他買?你向他買幾次?我跟他買了快一年了‧‧‧。
」、「(問:如何與他交易?)我打電話給他,我是存在手機內的。」、「(問:對方電話是否為0000000000?)是。」、「(問:尚有0000000000,也是他的?)是。」、「(問:最後一次何時與黑雞買毒品?)98年6 月7 日凌晨1 、2 時在基隆火車站旁的阿華遊樂場,跟他買了9000元的半錢(1.8 公克)海洛因。」、「(問:安非他命是向何人買的?)也是向黑雞買的。」、「(問:最後一次何時地與黑雞買安非他命?)同一時地也向他買了1 公克3000元的安非他命。」、「(問:有無向他人買海洛因、安非他命?)沒有。我只向他買過。」、「(問:買毒品是否都向他們二人(子○○、丁○○)交易?)我都只向黑雞子○○買是他親自交給我,但有幾次向黑雞買,是他女友交給我的。」(見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39 至
142 頁)等語。③於98年9 月17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98年度訴字第825號卷㈠第98至111 頁):
⑴「(問:聲請提示偵卷156 頁)上面標示0000000000與
0000000000在98年3 月22日13時46分及14時17分這2 通譯文,這2 通對話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對話的目的為何?)是我跟被告的對話,是被告的朋友叫小胖的人要跟我借2 千元,是被告幫他的朋友過來向我拿2 千元,被告叫我拿到一坑路的平交道。」、「(問:上開譯文你說我叫阿峰過去家裡樓下先跟你拿一些好嗎?讓我先止一下,跟你剛才講的不符合?)我叫我朋友阿峰去找被告看有沒有辦法幫我調海洛因,這次沒有拿到。」、「(問:你不是要止一下嗎,為何會沒有拿到?)我是要止一下毒癮,我要問被告他那裡有沒有海洛因,我要先止癮一下,後來是我朋友過去被告住處樓下,但是沒有拿到。」、「(問:(聲請提示上開卷135 頁第5 行至第7 行)你在警詢時稱:你拿1 千元給阿峰,阿峰就到被告住處把錢交給被告,被告拿1 小包海洛因給阿峰,阿峰再到你家把海洛因交給你,有何意見?)經我檢視我的警詢筆錄,這次我確實有向阿峰拿到海洛因,也經我捲在香煙裡面施用。」等語。
⑵「(問:(聲請提示偵卷157 、158 頁)上面標示0000
000000與0000000000在98年3 月30日10時35分、11時31分18秒,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同日11時31分51秒這3 通譯文,這3 通對話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對話的目的為何?)這3 通都是我跟被告的對話,對話的目的就是要向拿安非他命,這次沒有買到,只是對話而已,「水箱」是指安非他命。」、「(問:譯文中提到「女生」、「41」是指何意?)女生是指海洛因,41是指四分之一錢。」、「(問:上開譯文你們談到的是女生、半錢,你為何會說是買安非他命?)我問被告那邊有沒有海洛因,我問他半錢海洛因要多少錢,我們對話的內容是在談海洛因。」、「(問:這次有無買到海洛因?)沒有,被告說再打電話給我。」、「(問:(聲請提示偵卷第135 頁反面第2 至6 行你在警詢時稱:打完電話過約五分鐘,被告騎機車到你租屋處賣你半錢的海洛因,你在房間一手交9 千元給他,有何意見?)我在警局所言是實在,被告有在我打完電話後五分鐘到我租屋處,被告拿半錢海洛因給我,我交給被告9 千元,我確定被告有將半錢的海洛因在我房間交給我,我給被告9 千元,但是時間我不確定。」等語。
⑶「(問:(聲請提示偵查卷163 頁正、反面)上面標示
0000000000與0000000000在98年5 月9 日12時0 分、12時30分、17時24分、17時50分這4 通譯文,這4 通對話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對話的目的為何?)這是要麻煩被告幫我買海洛因、調海洛因,我錢不夠,被告叫我等到錢夠了再打電話給他,這次沒有調到海洛因。」、「(問:上開譯文你說照我說的洗三分起來了嗎,被告說對啊,你說那個拿給我,我給它吃下來,是指何意?下通譯文被告就說我馬上過去,是指何意?)這是上一次買的海洛因可以洗三分,這次被告沒有拿海洛因給我。」、「(問:(聲請提示偵查卷136 頁第16至20行)你在警詢時稱:打完電話過了10分鐘左右,被告與女友丁○○開車到你租屋處,你在房間內拿3 千元給他,被告將海洛因交到你手上,有何意見?)這是有被告及其朋友、丁○○三人一起到我家,我看見被告在我房間跟他的朋友拿1 小包海洛因,被告就將這1 小包海洛因給我,我將3 千元交給被告,那個朋友是男的,年紀約有3 、40歲左右。」、「(問:你錢交給被告後,發生何事?)他們三人就直接離去。」、「(問:你有無看到被告把3 千元交給他的男性友人?)這我沒有注意看到,我只知道賣給我的海洛因是被告向那個男性友人拿的。」等語。
⑷「(問:(聲請提示偵查卷164 頁正、反面)上面標示
0000000000與0000000000在98年5 月14日4 時3 分這通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對話的目的為何?)是要被告幫我調海洛因。」、「(問:譯文中男生是指何意?)男生是指安非他命,這次是調海洛因,我只是問一問而已,沒有拿。」、「(問:譯文中你說你可以拿過來嗎?被告說好啊,之後發生何事?)被告說等一下會打給我,但是沒有打過來。」、「(問:(聲請提示偵查卷
136 頁背面第2 行至12行)你在警局時稱過了約10幾分鐘,被告騎機車到你住處把安非他命賣給你,你在房間拿3 千元給他,被告還找你5 百元,你在警局時稱這次有交易完成,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在警局所言實在。」、「(問:為何你剛才稱沒有買到,與你在警局所言不符?)當天4 點3 分電話打完後,被告就拿著安非他命來到我的租屋處,就如我在警詢所言。」等語。⑸「(問:(聲請提示偵查卷165 頁正、反面)上面標示
0000000000與0000000000在98年5 月31日10時14分、10時32分這2 通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對話的目的為何?)是我跟被告的對話,我問被告有無海洛因,他說有,我問他有沒有可以加糖一比一以上的,我就去被告家找被告。接下來的經過事隔太久,我忘記了。」、「(問:(聲請提示偵查卷第137 頁第5 行至18行)你在警詢時稱:你去被告家丁○○說現在沒有海洛因,叫你等,過了約4 小時,被告把海洛因拿到你家,你在房間將
9 千元交給被告,被告將海洛因給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在警局所言實在。」等語。
⑹「(問:(聲請提示偵查卷166 頁正、反面)上面標示
0000000000與000000 0000 在98年6 月7 日23時6 分、
6 月8 日0 時3 分、0 時6 分這3 通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對話的目的為何?)是我跟被告的對話,是我叫一個阿弟仔去跟被告拿海洛因,阿弟仔就去找被告,後來阿弟仔拿回來的東西我看起來比較少。」、「(問:阿弟仔拿多少錢,在何處交易?)是拿9 千元去基隆的某電動遊戲場,還是哪裡,我忘記了。」、「(問:(聲請提示偵查卷第137 頁反面第1 、2 行)你在警局時稱:阿弟仔是在基隆火車站附近的電子遊戲場內向被告拿海洛因,所言是否實在?)實在。9 千元是我拿給阿弟仔的。」、「(問:經你向被告反應後,被告有無再補海洛因給你?)沒有。」、「(問:這次9 千元的海洛因,有多重?)我忘記了。」、「(問:拿回來時是有幾包海洛因?)好像是一包。」、「(問:後來有無分裝?)我忘記了。」、「(問:你在6 月12日被警查獲,是否被扣到10包海洛因?)答:我忘記了。」、「(問:6 月12日被查扣的海洛因是如何來的?)就是6月7 日跟被告買來後自行分裝的,因為我一次用不了這麼多。」等語。
2被告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證人辛○○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時間之通話內容,與證人上開證述之內容相符,此有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在卷可按(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56 至158 頁、第163至168 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76至79頁),並與被告子○○坦承有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辛○○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之內容相符。
3並有辛○○於98年6 月12日17時50分許,為警在辛○○位於
上址臺北縣民權街12巷9 號之租屋處查獲,扣得被告子○○販賣予辛○○之海洛因10小包,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警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辛○○為警扣得之白色粉末10包,經先以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為嗎啡、海洛因反應,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64公克(空包裝總重1.50公克),有該局98年7 月9 日鑑定書在卷可參,此有本院98年度935 號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按。4綜上,足認被告子○○於事實欄二、㈠、㈡、㈤、㈦、、
所示時間以其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辛○○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並相約至約定地點行交易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至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或稱,有叫阿峰去拿毒品海洛因,但是沒有拿到,或稱有向被告欲購買毒品海洛因,但是沒有拿到,或稱有向被告調甲基安非他命,但是也沒有拿到云云,惟經檢察官提示證人辛○○警詢筆錄,證人辛○○均表示警詢證述實在,是證人於本院上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偏頗之詞,顯難採信。
5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①就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罪事實雖辯稱,證人辛○○說我
拜託綽號阿峰,但我不認識阿峰,所以我沒有拿毒品給阿峰云云,惟證人辛○○與被告電話聯絡約定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何託請綽號「阿峰」之友人至臺北縣○○鎮○○○○路○○巷○○○ 號附近,向被告取得海洛因1 包,並將1 千元交予子○○等情,業據證人辛○○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詳如前述,證人辛○○並將「阿峰」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並如何聯絡之方式,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如前述,足徵證人辛○○之證言並非子虛,參以「阿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立即與被告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阿峰」表示已經到被告家樓下等語,此有被告持用上述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26頁),是被告上述辯稱,不認識「阿峰」,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能採信。
②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罪事實雖辯稱:98年3 月30日
11時31分許說我拿毒品給辛○○,但辛○○在偵訊時稱是在98年4 月29日才承租台北縣○○鎮○○街○○巷○ 號的租屋處,所以不可能有起訴書所載之在98年3 月30日就將毒品拿至辛○○上址之租屋處販賣毒品海洛因給他的云云,惟查證人即證人辛○○承租上開房屋之出租人周蕭娥於98年9 月24日警詢時證稱:「(問:位在台北縣○○鎮○○街○○巷○ 號之房屋是否為你所有?)不是我的,是我跟別人租的。」、「(問:有何人與你共同居住在台北縣○○鎮○○街○○巷○ 號之房屋?我和我兒子丙○○住在上述地址。」、「(問:你有無將位在台北縣○○鎮○○街○○巷○ 號之房屋租給辛○○居住?)有。」、「(問:承上,你於何時將房屋租給辛○○居住?有無簽訂租賃契約?)我於警方查獲辛○○涉嫌毒品案件前約2 個月前,把屋內的一間分租給他,他被警方查獲後,過2 、3 天後,他就搬走了;沒有簽訂任何租賃契約,也沒有押金。」(本院98年度訴字第825 號卷㈠第142 頁)等語;證人即上開房屋出租人周蕭娥之子丙○○於98年9 月25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介紹辛○○向你母親周蕭娥分租位在台北縣○○鎮○○街○○巷○ 號之房屋? )有。」、「(問:承上,你於何時將房屋租給辛○○居住? 有無簽訂租賃契約? )我於98年4 月22日介紹辛○○正式向我母親租房子,當時有簽訂租賃契約,不過我於98年8 月期間,在家整理房間時,好像有把該契約丟掉了。」、「(問:承上,係何人出面向你母親承租上述房屋? )係辛○○出面向我母親承租,我介紹辛○○向我母親承租。」、「(問:承上,辛○○向你承租房屋期間多久? )辛○○向我母親承租
2 個多月房子,於98年7 月1 日才完全搬走。」、「(問:承上,辛○○承粗上述房屋前,是否曾在該址居住過?)時間為何? )因為我家房間有多2 間,在辛○○正式向我母親租房子前,於98年3 月期間,他有給我訂金新台幣1仟元整,向我租房間,因為當時該房間沒有整理好也沒有冷氣,辛○○在那段期間,每星期住1 或3 天不等,直到98年4 月22日房間整理好後,才正式租房間給辛○○居住,租金從98年5 月1 日開始算起。」(98年度訴字第825號卷㈠第143 至144 頁)等語。證人周蕭娥、丙○○證述之內容核與證人辛○○於本院98年9 月17日審判時證述:
「(問:你○○○鎮○○街○○巷○ 號的房子何時承租的?)(提示偵查卷133 反面第9 行之警詢筆錄)我記得是在98年3 月間就有去那邊,可能還沒有承租,先去住,我也是經過阿和(音同,台語)的同意才去住的,因為我跟房東的兒子阿和很熟,我常常去那裡,我是跟阿和租的,那間房子有3 個房間,我只是承租一間房間。」、「(問:租金為何?)1 個月3 千元,沒有押金。」、「(問:有無訂立租約?)沒有。」、「(問:你剛才為何說三月份時是在○○○鎮○○○路?)我是說民權街這裡有住,東和路也有住。」(見本院卷第105 至106 頁)等語相符,,是被告子○○辯稱,證人辛○○是在98年4 月29日才承租台北縣○○鎮○○街○○巷○ 號的房間,不能採信。
③被告就事實欄一、㈤是辛○○向我購買毒品,但我沒有毒
品可以賣給他;事實欄一、㈦當時我有去找辛○○,我有幫辛○○去向我的朋友拿安非他命給他;事實欄一、是辛○○拜託我去拿毒品,後來我沒有拿到毒品,約在5 、
6 時許我跟女朋友丁○○去辛○○的租屋處跟辛○○講我沒有拿到毒品,之後我就走了;事實欄一、是伊朋友與「阿弟仔」進行毒品交易云云;惟依據證人辛○○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如何與被告交易毒品,並已交付購買毒品之款項等情,詳如前述,參以卷附被告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資料、基地台位置(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56 至158 頁、第163 至168 頁),詳如前述,被告空言為上述辯解,要難採信。
㈡關於被告子○○如何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甲○○聯
絡,而販賣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遂,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①於98年6 月11日第一次警詢時證稱(見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37至42頁):
⑴「(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8 日9 時57分11秒綽號「
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A 用0000000000接獲你代號
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B:黑雞,我阿正啦A :我知道,抱歉,昨天睡著了B :
現在呢A :現在B :撥一塊啦,一樣要拿A :一樣要拿
B :嗯阿A :這樣好B :見面再說A :我要出去再打給你。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撥一塊啦」係指何事?「一樣要拿」係指何事?上述譯文是我打給他,他跟我說昨晚因為他睡著了所以沒補給我,我要跟他再購買毒品海洛因。」、「撥一塊啦」係指俗稱4 幾拉的毒品海洛因,價值新台幣5 仟塊,「一樣要拿」係指我要跟他購買毒品海洛因。」、「(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8 日10時38分9 秒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A 用0000000000撥打你代號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A :我怎麼沒看到你B :我在水廠門口這A:不然7-11那B :好。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這通譯文是我要跟他約見面要交易毒品海洛因。」、「(問:上述交易是否有成功?於何時、地交易?)有成功,我是在上述電話打完後,我就到三爪子坑路13巷口的7-11便利商店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完成毒品海洛因交易。」、「(問:上述交易內容為何?)我拿新台幣2 仟給他,尚欠他3 仟元,跟他購買俗稱4 幾拉重量的毒品海洛因,他給我1 小包分裝袋裝的毒品海洛因。」、「(問:你是否可以確定你於上述交易所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之毒品海洛因確實為毒品海洛因?如何確定?)確定是毒品海洛因,我有注射,但是純度不夠好。」、「(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8 日11時02分10秒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A 用0000000000撥打你代號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A :無啦,現在到底怎樣你先說B :補的先給我A :錢呢B :錢我就跟你說,我先拿去給人以後,我就有錢了A :你一仟先給我B :一仟先給你,剩下多出來的我會再給你拿A :什麼意思我聽無B :我跟你講啦,多出來的差不多3 仟啦,我在跟你拿3 仟就對了,你現在就是補的先給我就對了A :你人在哪B :在我家
A :我跟你說你過來拿,過來打給我B :嗯A :我要補02給你是不是B :嗯啦A :剛剛你說那2.5 的嘛B :對阿A :好。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補的先給我」係指何事?「補02給你」係指何事?「2.5 的麻」係指何事?)上述譯文是指我剛剛跟他交易的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足,只有2.5 而已,所以我要他補給我。」、「(問:上述交易是否有成功?於何時、地交易?)有成功,他有在補過來給我,上述通話完後我就馬上過去找他,我們在13巷口完成交易。」、「(問:上述交易內容為何?)我將剩下的3 仟元給他,他將剛剛不足份量的海洛因給我。」、「(問:你是否可以確定你於上述交易所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之毒品海洛因確實為毒品海洛因?如何確定?)確定是毒品海洛因,跟上一次拿到的一樣,因為我有注射所以你知道。」等語。
⑵「(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9 日7 時40分11秒綽號「
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A 用0000000000撥打你代號
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B:我這先拿三千給你,你那先拿給我用用看A :你在哪
B :我等一下過去你那,到樓下的時候再打電話給你A:你現在要過來嗎B :我現在要過去A :好啦B :你那有查埔的可以給我試嗎A :查埔我有阿,免試阿,這東西絕對是可以的B :給我用一次啦,不然我現在要用,你也順便讓我用A :你方便我過去找你好啦B :一樣河堤這A :我到打給你B :好。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拿三千給你,你那先拿給我用看看」係指何事?「查埔的可以給我是嗎」係指何事?)內容是談論我要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4 幾拉的毒品海洛因,我先拿新台幣3千元給他,我還要他請我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拿三千給你,你那先拿給我用看看」我先拿3 仟給他,欠他2仟,要跟他購買4 幾拉的毒品海洛因。「查埔的可以給我試嗎」要他免費請我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問:上述交易是否有成功?於何時、地交易?)沒有成功,他當時沒有來找我。」、「(問:現警方提示98年5月9 日18時37分43秒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
A 用0000000000接獲你代號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B :黑雞你過來涼亭這拿好嗎
A :好啦。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這是接早上那一通我們沒有交易成功的,我要他現在過來涼亭這跟我交易毒品海洛因。」、「(問:上述交易是否有成功?)於何時、地交易?)這一次交易有成功,就在這一通電話講完後,我們在一坑路堤防邊那個涼亭交易完成。」、「(問:交易內容為何?)我拿2 仟元給他,欠他3 仟元,他將四幾拉的毒品海洛因給我,他用1 小包分裝袋裝著給我。」、「(問:你是否可以確定你於上述交易所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之毒品海洛因確實為毒品海洛因?)如何確定?)確實是毒品海洛因,但是品質不純,因為我有注射。」等語。
⑶「(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12日14時13分19秒綽號「
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A 用0000000000接獲你代號
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B:你在哪A :我在我家這B :我去A :好。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上述譯文是指我要去他家找他。」、「(問:承上請問你去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找他做何事?)我去子○○家中跟他見面,他拿給我四幾拉的海洛因給我,叫我先回家試看看可不可以,可以的話再拿錢給他。」、「(問:上述交易於何時、地完成?內容為何?)就是上述那一通電話打完我就去他13巷他家社區外見面,他一樣用一個小分裝袋裝好拿給我。」、「(問:你是否可以確定你於上述交易所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之毒品海洛因確實為毒品海洛因?如何確定?)確實是海洛因,但是純度一樣不夠,因為我有注射,所以我確定。」、「(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12日14時33分08秒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A用0000000000接獲你代號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B :董仔,這好像不太好呢A :
那到哪B :和頭一次一樣的A :是這樣嗎B :嗯阿A :
我等一下打給你,先放著。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這好像不太好呢」係指何事?)就是指剛剛他給我試用的毒品海洛因不夠好,純度不夠,要退還給他。「這好像不太好呢」係指海洛因不夠純。」、「(問:現警方提示98年
5 月12日14時43分21秒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代號A 用0000000000接獲你代號B 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聯絡譯文內容為A :你說那不行是怎樣不行,你是說空間太少嗎B :嗯A :等一下我再拿另一塊給你B :我這塊沒用,只有試而已,試就不行A :你有加糖嗎B :還沒A :你那塊如果不要留我再拿另一塊給你
B :換啦A :要換就對了B :嗯A :不能我再拿另一塊給你混B :那你要算我便宜一點A :對阿,你拿五千給我就好了B :好。供你檢視,內容是否無誤?是否為你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內容無誤,是我跟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之對話沒錯。」、「(問:請問譯文是在談論何事?「空間太少嗎」係指何事?「我再拿另一塊給你」係指何事?「你拿伍仟給我就好了」係指何事?)內容是指上一通電話他給我試用的毒品海洛因不夠好,純度不夠,要跟他換,他要算我5 仟塊就好。「空間太少嗎」係指海洛因純度不夠,「我再拿另一塊給你」係指他要拿另外一種海洛因跟我換這一種不夠純的海洛因。「你要拿伍仟給我就好了」係指他跟我說剛剛試用那個毒品海洛因拿去跟他換新的一種,然後算我新台幣5 仟塊就好。」、「(問:上述交易是否有成功?於何時、地交易?)有成功,在電話打完後我就到13巷口旁跟他完成交易。」、「(問:上述交易內容為何?)我將他之前給我試用的那個不好的毒品海洛因拿給他,跟他換一包新的海洛因,然後錢先欠著,隔天再給他。」、「(問:你是否可以確定你於上述交易所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之毒品海洛因確實為毒品海洛因?如何確定?)確定是毒品海洛因,但是純度不夠,因為我有注射施用,所以我知道。」等語。
②於98年6 月11日第二次警詢時證稱:「(問:你於第一次
警詢中所述於98年6 月9 日上午10時許在一坑路提防邊的公園旁跟綽號「黑豬」之男子購買,我用新台幣2 千元跟他購買1 小包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於第一次警詢中所述於98年5 月8 日10時許在臺北縣三爪子坑路13巷口7-11便利商店門口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於第一次警詢中所述於98年5 月8 日10 時 許在臺北縣三爪子坑路13巷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索取上一次交易所不足的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於第一次警詢中所述於98年5 月9 日18時許在臺北縣一坑路提防旁涼亭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的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於第一次警詢中所述於98年5 月10日12時許在台北縣○○鎮○○路○段機車行將積欠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購買毒品海洛因的金錢還給子○○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於第一次警詢中所述於98年5 月12日14時許在臺北縣三爪子坑路13巷子○○住處外向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索取試用的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於第一次警詢中所述於98年5 月12日14時許在臺北縣三爪子坑路13巷口與綽號「黑豬」真實姓名子○○交易,將上一次索取試用不純的毒品海洛因跟子○○交換新的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屬實。」(見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43至44頁)等語。
③於98年6 月11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有無撥
打0000000000號手機給「黑雞」購買毒品?)有,我都是向他買海洛因。」、「(問:一共向黑雞買過幾次海洛因?)買過1 次,時間是今年5 月間,我向他拿了新台幣5仟元的海洛因,我跟他約在三爪子坑路13巷口的7-11,我錢還沒付,海洛因先拿了。之後我有拿5 仟元給黑雞,請黑雞幫我買海洛因。」、「(問:98年5 月8 日,是否與黑雞連絡,說他要補東西給你,雙方約在礦工醫院,是要補什麼東西?)我是有約他,我拿5 仟元給他,請他幫我買海洛因,他有拿給我,用了之後發現他給我的不純,所以約在礦工醫院,叫他補給我。」、「(問:98年5 月9日,你打電話給黑雞,你說要先拿3 仟元給他,叫他先拿給你用看看,約在涼亭那裡,是要作何事?)我打電話給黑雞,叫他先拿3 仟元的安非他命給我用看看,我們約在河堤,但黑雞沒有來。直到當天晚上6 時許,我跟黑雞約在涼亭那裡,我才拿錢給他。」、「(問:98年5 月11日,黑雞打電話給你,叫你要再給他5 千,是何意思?)那是我之前向他借錢,他向我要回去。」、「(問:98年5月12日,你打電話給黑雞,說「這好像不太好」,是何意思?)那是他拿解藥給我,但解藥沒有效。」、「(問:
為何之後有討論要加糖?)我們是開玩笑說解藥要加糖。
」、「(問:98年5 月13日,你打電話給黑雞,說「你有沒有要先給我發」,是何意思?)那是我叫黑雞幫我買海洛因,但他說要晚一點,我問他是不是要超過2 個多小時,他說他不知道。」、「(問:之後你又打一通,你問黑雞我現金要給他,叫他給我送過來,是什麼意思?)那通電話是黑雞的女朋友接的,他跟我說黑雞在廁所。」、「(問:98年5 月31日,你打電話給黑雞,說要向他拿一塊,是什麼意思?)我是要請他幫我一塊海洛因,但後來沒有消息了。」、「(問:你請黑雞幫你買海洛因,他的女朋友有沒有拿海洛因給你?)沒有,都是黑雞過來跟我碰面,他的女朋友沒有跟他一起來。」、「(問:警詢時指認的相片是否就是黑雞?)是。」、「(問:你認識黑雞多久了?)他是我鄰居,我們小時後就認識了。」(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08 至111 頁)等語。
④於98年10月8 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825號卷第155 至167 頁):
⑴「(問:0000000000是何人使用的行動電話?)是朋友
給我使用的,不是我的。」、「(問:00000000是何人電話?)我不知道,不是我家使用的電話。」、「(問:98年5 月8 日3 時50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這個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是我與「黑雞」即被告的對話,被告說要拿四號(海洛因)的解藥補我,是要止毒癮海洛因用的,類似美殺冬的藥品。」、「(問:98年5 月8 日9 時57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這個監聽譯文何人與被告的對話?內容為何?)是我跟被告的對話,因為凌晨3 時50分跟被告通電話後,被告沒有來,在9 時57分通電話聯絡約在水廠交海洛因,後來被告沒有來水廠見面,我有到水廠,但被告沒有來,沒有看到他,我就打電話給被告,我們2 人就約瑞芳水廠外的7-11見面,這次被告有來,我拿5 仟元給被告,被告就拿四分之一錢的海洛因給我。」、「(問:你剛才說00000000不是你的電話,為何使用該號碼與被告聯絡?)那不是我家裡的電話,是我跟鄰居借室內電話跟被告聯絡用的。」、「(問:98年5 月8 日10時38分09秒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這個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這是我們2 人約在瑞芳水廠外的7-11見面的,這次我錢不夠給被告,我只拿1 仟元給他,差被告4 仟元,我說下次再補給他,被告拿給我4 分之一錢的海洛因。」、「(問:你剛才說在7-11的這次交易你給被告5 仟元,為何剛才稱拿1 仟元給被告?)是因為我當時錢不夠,我當時身上只有1 仟元,所以還差被告4 仟元。」、「(問:98年5 月8 日11時02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這個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一樣是跟被告的對話,被告拿四分之一錢海洛因給我,但重量不夠,差0.2 公克,被告要補重量給我,我還要把之前欠他的4 仟元給他。」、「(問:98年5 月8 日11時07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這個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這是我跟被告的對話,是被告在7-11給我海洛因,我試用以後,效果差很多,我跟被告說這種東西怎麼可以,被告表示說改天再補給我海洛因。對話內容我說洗2 分,意思為海洛因0.1 公克,葡萄糖0.2 公克,混合在一起,我洗後效果不好。」等語。
⑵「(問:98年5 月9 日7 時27分0000000000與00000000
00這個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這通是被告打給我的,問我為什麼沒有打給他,被告說他這次要賣給我的海洛因沒有洗過,要直接給我,我說晚一點藥拿錢給他,是上次買海洛因的錢,還欠被告錢。我98年5 月8 日10點38分在水廠外面的7-11,買5 仟元海洛因欠被告4 仟元,在11時02分與被告通話後,約地點見面又還被告1 仟元,還欠被告3 仟元,我在98年5 月
9 日就把差被告的3 仟元環給被告。」、「(問:98年
5 月9 日12時37分56秒更正為20時31分41秒,0000000000與000000 0000 這個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也是跟被告的通話,這是我跟被告在水廠外面7-11買海洛因,有一次單純向被告借一筆錢5 仟元,我叫被告過來收錢,被告說他在修理機車,我問他身上有沒有帶海洛因,被告說有,我沒有過去,因為事實上我身上沒有錢,我是想用要還錢的方式騙被告過來,拿一點海洛因過來給我止癮。」、「(問:你在警詢稱98年5 月9 日這次通話後,有交易完成,你拿2 仟元給被告,欠被告3 仟元,被告將四分之一的海洛因給你,對否?)在涼亭被告是拿解藥給我。」等語。
⑶「(問:98年5 月12日14時04分53秒、同日14時13分19
秒、同日14時33分8 秒、同日14時43分21秒、同日14時46分44秒、同日14時51分32秒,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這6 通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這
6 通都是我跟黑雞即被告的對話,第一通14時4 分,我打電話給黑雞,我問被告人在哪裡,他說他人回到瑞芳了,他在他家那裡,我說我要去。第二通14時13分,我說我到了,被告問我要一塊還是半塊,我說都要,被告問我什麼東西都要,我說是會錢都要拿,第二通,我說要錢可以給你,但你還是要給我海洛因,被告問我多少錢,我說我有6 仟,被告說他有好的海洛因,約在哪裡見面我忘記了,我拿6 仟元給被告,被告有拿四分之一錢的1 小包海洛因給我。第三通14時33分,我跟被告拿到6 仟元海洛因試用後,品質不好,我用舌頭嚐過全部都是葡萄糖,我就跟被告說,被告叫我先放著,被告說要跟我換。第四、五、六通電話是我跟被告說毒品海洛因的效果不好,被告是拿葡萄糖給我,被告說要再換一塊給我,我再補被告5 仟元,結果被告沒有毒品換給我,我有拿5 仟元還他之前我欠他的錢。」、「(問:98年5 月12日15時25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這個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內容為何?)這通是6 仟元買的海洛因,之後被告有換一塊海洛因給我,我有試過,這塊比較好可以過,品質比較好,舊的海洛因還給被告。」等語。
2被告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甲○○使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時間之通話內容,與證人上開證述之內容相符,此有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在卷可按(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8至23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149 至168 頁),並與被告子○○坦承有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甲○○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之內容相符。
3綜上,足認被告子○○於事實欄二、㈢、㈣、㈥所示時間以
其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並相約至約定地點進行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轉讓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至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8年5 月8 日交易僅交給被告1 千元,過沒有多久又還1 千元,98年5 月9 日又再還被告3 千元,98年5 月9 日並沒有與被告購買毒品海洛5 千元,並稱98 年5月9 日在涼亭被告是拿毒品海洛因的解藥給伊,或稱98 年5月12日是購買毒品海洛因的解藥云云,伊僅向被告購買過1次毒品海洛因,被告也沒有拿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伊云云,然查證人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對於被告如何進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均鉅細靡遺交代清楚,而於本院故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述,顯屬事後迴護被告偏頗之詞,顯難採信。又本院依照上述證人甲○○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足認被告於98年5月9 日18時27分38秒起至98年5 月9 日18時38分0 秒止,甲○○持用上述門號號行動電話與子○○持用上述門號號行動電話聯絡2 通,然後在臺北縣○○鎮○○路堤防旁之涼亭進行交易等情,且檢察官於98年10月8 日本院審判詰問證人甲○○,已將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上甲○○使用門號0000000000與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通聯之時間,由98年5 月9 日12時37分56秒更正為20時31分41秒,被告與證人甲○○於98年
5 月9 日12時40分,並無通聯,是起訴書指被告於98年5 月
9 日12時40分許,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甲○○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在臺北縣○○鎮○○路堤防旁之涼亭,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以3 千元販售予甲○○云云,顯係誤載,此部分犯罪之時間應予更正。
4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我確實有幫甲
○○向乙○○拿毒品轉讓給甲○○;事實欄一、㈣當時是甲○○打電話給我,拜託我幫他購買毒品海洛因,但我沒有幫他去買,之後甲○○拿3 千元給我,是他原先欠我的錢,還給我;事實欄一、㈥是我拿解藥給甲○○,不是販賣毒品海洛因云云;惟依據證人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其如何與被告交易毒品,並已交付購買毒品之款項等情,詳如前述,參以卷附被告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資料、基地台位置(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8至23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149 至16 8頁),均詳如前述;被告上開辯解,復與其警詢、偵訊中辯解不符,被告空言為上述辯解,要難採信。
㈢關於被告子○○如何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癸○○使
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而販賣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遂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癸○○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①於98年8 月3 日3 警詢時證稱(見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69 至174 頁):
⑴「(問:你的綽號為何?你的聯絡電話為何?)我的綽
號為「阿不拉」。我的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15日02時17分47秒子○○使用0000000000(代號為A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B )與你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
A :我跟你說我這有半個查某的B :有趕嗎A :加減有趕B :有在趕,我怕無法度,因為最近才剛開始處理,我這邊查埔的較那個,你有趕的話,別的地方先看看,好嗎A :因為小華跟我講,我打電話給你問看看B :你說半個是5 嗎A :5 阿,對阿B :你等我5 分鐘,我打電話問一下A :好B :什麼價錢A :8 萬可以嗎B :我問一下,馬上給你消息A :好。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譯文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我與子○○講的,內容是談論到子○○要向我兜售毒品海洛因。」、「(問:上述譯文「半個查某」是指何事?「有趕嗎」是指何事?「半個是5 嗎」是指何事?「什麼價錢」是指何事?「8 萬」是指何事?)「半個查某」是指重量半兩的毒品海洛因;「有趕嗎」是指我問他有趕著要賣嗎;「半個是5 嗎」是指半兩的毒品海洛因重量是不是有5 錢的重量;「什麼價錢」是指我問他半兩的毒品海洛因售價為何;「8 萬」是指子○○要將半兩的毒品海洛因要賣我新台幣8 萬元。」、「(問:
承上,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15日02時21分51秒你使用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不然你過來我那棟5 樓等你好嗎A :但是兄仔那5 樓不是沒有那種的B :不要緊,建忠、建華隆是自己人A :昨天不是才出事,小華講的B :他亂講的A :要約你朋友在那邊看還是怎樣B :對,我跟我孫子和我大仔。是否無誤?上述內容談論何物?)譯文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談論子○○要到我住處拿海洛因向我兜售,該通電話是承接上一通電話。」、「(問:上述譯文「你過來我那棟5樓等你」是指何事?「要約你朋友在那邊看還是怎樣」是指何事?「對」是指何事?「我孫子和我大仔」是指何人?)「你過來我那棟5 樓等你」是指我叫子○○到我住處交易海洛因;「要約你朋友在那邊看還是怎樣」是指子○○問我是不是要在我住處看海洛因的品質怎麼樣;「對」是指我告訴他來我家;「我孫子和我大仔」是指我跟子○○亂說的當時只有我和子○○及建忠、建華等男子。」、「(問:承上,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15日02時38分51秒子○○使用0000000000(代號為A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B )與你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我給你開門A :兄仔,我現在在港口這,我和我逗陣的要上去B :不要緊,我們先開,你門拉一下就開了A :好。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譯文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談論子○○和他女朋友要拿毒品海洛因要到我家向我兜售。這一通電話是承接上一通的。」、「(問:上述譯文「我給你開門」是指何事?「我現在在巷口這」是指何事?)「我給你開門」是指我要開門讓子○○到我家住處。「我現在在巷口這」是指子○○到我住處的巷口了。」、「(問:承上,子○○於上述時地,販賣你多少重量的毒品海洛因?你交付多少金錢給子○○?)交易沒有成功,因為當時子○○拿來的海洛因品質不好。」等語。
⑵「(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29日20時12分56秒你使用
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你那有姑娘嗎A :我這不多B :2 、3 仟元,四即阿有嗎A :
八即阿好嗎B :好啦A :我們從裡面扣就好,我等一下拿錢過去給你B :你要過來的時候先打給我。是否無誤?上述內容談論何物?)譯文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我與子○○講的,內容是談論我向子○○購買毒品海洛因。」、「(問:上述譯文「姑娘」是指何事?「2 、3仟元,四即阿有嗎」是指何事?「八即阿好嗎」是指何事?「好啦」是指何事?「我們從裡面扣就好」是指何事?「我等一下拿錢過去給你」是指何事?)「姑娘」是指海洛因;「2 、3 仟元,四即阿有嗎」是指我要用新台幣4 仟元向子○○購買重量「四即阿」的海洛因;「八即阿好嗎」是指子○○說他那邊只剩下重量「八即阿」的海洛因;「好啦」是指我答應子○○;「我們從裡面扣就好」是指子○○欠我新台幣1 萬5 千元裡面扣掉我向他購買重量「八即阿」的海洛因新台幣2 仟元整;「我等一下拿錢過去給你」是指子○○要拿欠我的錢還我。」、「(問:承上,「我們從裡面扣就好」是否為子○○要從向你購買毒品安非他命的金額內扣除你向他購買毒品海洛因的金額?)不是,這是子○○欠我新台幣1 萬5 仟元裡面扣掉我向他購買重量「八即阿」的海洛因新台幣2 千元整。所以他當時要退還我新台幣1萬3 仟元整。」、「(問:承上,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29日20時12分56秒你使用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我現在要過去5 樓A :這樣我等一下過去5 樓找你。是否無誤?上述內容談論何物?)譯文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我談論我要到子○○住處向他購買安非他命,該通電話是承接上一通電話。」、「(問:上述譯文「我現在要過去5 樓」是指何事?)「我現在要過去5 樓」是指我告訴子○○當時我人在外面,要回去5 樓的住處。」、「(問:承上,現警方提示98年
5 月29日22時13分58秒子○○使用0000000000(代號為
A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B )與你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A :我到了在下面B :好我給你開門。」、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談論子○○到我家樓下我要開門讓他上去。」、「(問:上述譯文「我到了在下面」是指何事?「我給你開門」是指何事?)「我到了在下面」是指子○○已經到我家樓下。「我給你開門」是指我開門讓子○○上來我家找我。」、「(問:承上,子○○於上述時地,販賣你多少重量的毒品海洛因?你於何時?在何地?交付多少金錢給子○○?)當時子○○拿來的海洛因品質不好,所以我就沒有購買,而且子○○當時也沒有帶錢去還我。當時他只是要拿海洛因賣我抵債而已。」、「(問:承上,你與子○○上述交易之海洛因是以何方式包裝?)當時子○○在我住處是用小型00號分裝袋裝好八即阿重量的海洛因交到我朋友的手上,然後我朋友說品質不好就還他了。」等語。
⑶「(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31日17時30分02秒你使用
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A :怎樣B:我朋友要拿81有嗎A :什麼東西B :長頭髮的A :有阿B :等一下有方便,看你何時怎樣A :好B :一樣在這A :好,我知道。是否無誤?是否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譯文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我與子○○講的,內容是談論我朋友經過我向他購買毒品海洛因。」、「(問:上述譯文「要拿81」是指何事?「長頭髮的」是指何事?「一樣在這」是指何事?)「要拿81」是指重量(八及阿)0.4 公克的海洛因;「長頭髮的」是指海洛因;「一樣在這」是指一樣約在我5 樓住處交易。」、「(問:現警方提示98年5 月31日18時54分18秒你使用0000000000(代號為B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代號為A )與子○○聯絡譯文內容供你檢視:B :
你多久到我這A :我要到了,你一分鐘後開門B :好。
」、是否無誤?是否為你所言?上述內容談論何物?)譯文內容無誤。譯文內容是我與子○○講的,內容是子○○要到我家兜售毒品海洛因。」、「(問:上述譯文「你一分鐘後開門」是指何事?)「你一分鐘後開門」是指子○○再過一分鐘就會到我家,要我開門讓他上去。」、「(問:承上,子○○於上述時地,販賣你多少重量的毒品海洛因?你於何時?在何地?交付多少金錢給子○○?)當時子○○在我住處是用小型00號分裝好重量0.4 公克(搭即阿)的海洛因交到我朋友的手上,然後我朋友說品質不行就還他了。」等語。
③於98年8 月4 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使用的
手機號碼?)0000-000000 號。」、「(問:是否使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沒有。」、「(問:98年5 月15日你與子○○電話聯絡,他跟你說他那裡有半個「查某仔」,並問你8 萬可以嗎,是何意思?)子○○跟我說他那裡有海洛因半兩,要賣我8 萬元,但後來沒有買。」、「(問:為何同一天凌晨2 時38分,子○○打電話給妳,說他人在巷子口,要上去你家?)他是要來我家跟我聊天,並拿1 包海洛因給我看,他是放在夾鍊袋裡,後來我沒有買,因為我拿來照著燈光看,發現裡面是糖的成分比較多,我就跟子○○說我不買了。」、「(問:98年5 月29日晚上8 時12分,你與子○○聯絡,你問他那裡有沒有「姑娘仔....」,是何意思(告以監聽譯文要旨)?)當時是在討論我要向他拿2000元的海洛因,但是沒有見面。」、「(問:既然如此,為何在同日10時13分,子○○打電話給你,說他到了在下面,你還跟他說「我給你開門」?)他有來找我,但沒有拿海洛因給我,因他跟我說海洛因當天品質很不好。」、「(問:子○○既然沒拿海洛因給你,為何專程來你家?)他要跟我解釋當天東西很不好。
」、「(問:你警詢時說是因為他拿來的品質很不好,所以才沒跟他拿?)他有拿海洛因過來,前面我這樣講是因為子○○過來好幾次,我搞不清楚他哪一次有拿毒品過來,哪一次是沒有拿。」、「(問:98年5 月31日下午5 時半,你與子○○聯絡,說你朋友要拿「81有沒有... 」是何意思(告以監聽譯文要旨)?)是我朋友要拿海洛因,地點是約在我家拿,但是子○○沒有來。」、「(問:為何在同一天下午6 時54分,子○○跟你說「我要到了,1分鐘後開門」?)子○○沒有來,我門開了,但他沒有上來。」(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77 至181 頁)等語。
④於98年12月7 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見98年度訴字第82
5 號卷第265 至280 頁):⑴「(問:98年5 月間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為何?)我忘
記了,手機被警察查扣了。」、「(問:是否是0000000000行動電話這支?)對。」、「(問:(聲請提示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98年5 月15日2 時17分47秒之譯文這是你跟何人的對話?對話內容為何意?)這是我跟被告的通話,我假裝要跟被告買安非他命,因為我身上的錢沒有這麼多,我只是騙一騙樣品來用而已,結果被告也沒有帶來。」、「(問:女生是指何意?)海洛因。」、「(問:上開譯文被告說他有半個查某,你怎麼說要假裝跟他買安非他命?)我跟他通電話的當時我還以為查某是安非他命。」、「(問:上開譯文被告說小華跟他講他才打電話問你看看,你怎麼會說是你假裝要跟被告買?)因為中間有個女的叫小華問我女的要不要,我當時開玩笑說需要。」、「(問:上開通話講完後,被告有無去找你?)有來找我,沒有帶安非他命,也沒有帶什麼東西來。」、「(問:(聲請提示偵查卷第178 頁倒數第10行至第8 行)你在偵查中說被告有拿一包海洛因給你看,你發現糖的成分比較多,你就不買了,為何與你剛才所陳述不同?)我剛才得陳述是我把日期搞錯了,應該是在偵查時所言才正確。」、「(問:(聲請提示上開譯文時間98年5 月15日2 時21分00000000000 行動電話與0000 000000 行動電話)上開譯文稱5 樓的地址在哪裡?)基隆市○○路○○○ 巷○○號5 樓我家。」、「(問:你的意思是98年
5 月15日這次沒有買成?)對。」、「(問:這次被告是帶安非他命還是海洛因過去找你?)應該是海洛因,但我沒有用。我用燈泡一看,應該全部都是糖。」等語。
⑵「(問:(聲請提示上開98年5 月29日20時12分000000
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監聽譯文)這是你跟何人的對話?對話內容為何意?)我跟被告的對話,我要跟被告買海洛因。」、「(問:這次有無買成?)沒有買到。也是被告到我家,被告帶一小包的東西過來,用燈泡一看,是透明的東西,不像是海洛因。」等語。
⑶「(問:(聲請提示上開98年5 月31日17時30分2 秒00
0000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監聽譯文)這是你跟何人的對話?對話內容為何意?)這是我跟被告的對話,內容是我要跟被告買海洛因,這次也是沒有買成,被告每次拿來的東西都是來騙錢的,被告也是拿到我東信路的住處給我,我也是用燈光來照,都是透明的晶體,應該是糖,我用舌頭去沾它一下,覺得甜甜的。」、「(問:依你所述98年5 月15日、98年5 月29日被告都拿糖要買你,你為何還要第三次再打電話給被告買海洛因?)被告有跟我保證這次有比較好一點,但他拿來還是一樣,都是糖。」、「(問:(聲請提示98年5月31日17時30分2 秒之監聽譯文)譯文中哪句話是表示被告這次拿過來的東西是比較好?)這是在之前碰面講的。」等語。
2被告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癸○○使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時間之通話內容,與證人上開證述之內容相符,此有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在卷可按(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75 至176 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117 至123 頁),並與被告子○○坦承有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癸○○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之內容相符。
3綜上,足認被告子○○於事實欄二、㈧、㈩、所示時間以
其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並相約至約定地點進行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照證人癸○○上開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因嘗試後覺得品質不佳而未購買,結果就沒交易成功等語,又依照卷內資料,證人即承辦之警員僅掌握到癸○○與被告本件有交易毒品之證據,只有通訊監察的證據,監聽譯文只有聯絡要交易的資料,沒有講到已經買到毒品交易成功的對話,據此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癸○○,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子○○確有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癸○○,依照罪疑則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既已與證人癸○○就毒品交易之數量、價格及交易之地點達成合意,自已屬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其後雖因證人沒有現金可以購買毒品,仍無礙於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遂罪刑之成立,起訴書認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癸○○構成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容有未洽,然不用變更起訴法條,先予敘明。
4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被告就事實欄一、㈧我根本沒有販
賣毒品給癸○○;事實欄一、㈩當時我去找癸○○,癸○○說他朋友要拿海洛因,我又沒有海洛因,所以我沒有賣毒品海洛因給癸○○;事實欄一、我是有去癸○○家找他聊天,並沒有拿毒品給他的朋友云云;惟依據證人癸○○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其如何與被告交易毒品等情,詳如前述,參以卷附被告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資料、基地台位置(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75 至
176 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117 至123 頁),均詳如前述;被告上開辯解,復與其警詢、偵訊中辯解不符,且被告於證人癸○○交付詰問完畢後,對於證人癸○○證述之情節並無意見,是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空言為上述辯解,要難採信。
㈣關於被告子○○如何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己○○使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而販賣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遂,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己○○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①於98年5 月25日警詢時證稱:「(問:上述查扣之海洛因
1 小包及K 他命1 小包重量分別為何?)經警方當面秤重,海洛因毛重重量為1.02公克、K 他命毛重重量為1.14公克。」、「(問:承上,上述查扣之海洛因1 小包係向何人購買?)上述查扣之海洛因是我向綽號「阿豬」之男子購買的。」、「(問:你如何知悉上述綽號「阿豬」之男子有在販賣毒品海洛因?)因為我曾跟在一起被關過,所以我知道他有海洛因。」、「(問:警方今24日查扣之毒品海洛因1 小包係於何時?在何地?以多少價錢向綽號「阿豬」之男子購買?)我是於今24日21時許,在瑞芳鎮火車站前ok便利商店前,以新台幣5 仟元整的價錢,向他購買上述查扣之海洛因。」、「(問:你現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為何?)我現使用門號0000000000。」、「(問:你現住於何處?今24日為何前來瑞芳鎮?做何事?)我現在住在新竹伯父家,今日是因為要購買毒品所以來瑞芳鎮。
」、「(問:現警方提示之編號3 真實姓名子○○刑案縮影照片供你指認,該男子是否就是綽號「阿豬」之男子無誤?)該刑案縮影照片就是綽號「阿豬」之男子本人無誤。」、「(問:你今24日是撥打何門號與子○○聯絡?)我是撥打0000000000及0000000000這2 支行動電話與他聯絡。」、「(問:你是否有毒品海洛因及K 他命之上游貨源,可供警方查獲?)我提供綽號「阿豬」真實姓名子○○之毒販供警方查緝。」(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31至32頁)等語。
②98年7 月29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是否在98
年5 月24日21時30分許,在台北縣瑞芳火車站附近路口為警盤查,查扣海洛因及K 他命各1 包?)是。」、「(問:海洛因是向誰購買?)是向綽號「阿ㄉ一」的人購買。
我是在被警察盤查的前幾分鐘剛買到。」、「(問:當天如何向「阿ㄉ一」購買?)我是在當天晚上,用我弟弟的0000000000號手機打給「阿ㄉ一」0987、0954這2 支手機聯絡,詳細號碼在手機通訊錄裡,我沒有記。當天「阿ㄉ一」說有海洛因,我從新竹工作的地點搭火車過來瑞芳車站,到瑞芳站後,我在打手機給「阿ㄉ一」,說我已經到火車站了,「阿ㄉ一」騎機車過來,車號我沒有記,他在瑞芳車站前的OK便利店前,以5000元向他買海洛因1 包,重量我不曉得,買完之後就機車離開,我買完之後在附近,警察就過來臨檢。」(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49 至
150 頁)等語。③於98年9 月17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聲請提
示偵查卷第24、25頁)98年5 月24日這4 通監聽譯文是你與何人的對話?)是我跟被告子○○的對話。」、「(問:對話內容的意思為何?)要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要在台北縣瑞芳火車站附近交易,是在98年5 月24日晚上9點06分跟被告聽完電話後,約隔10幾分鐘,被告就自己一人騎機車過來到瑞芳火車站前面的OK便利商店門口,被告拿1 包海洛因「41仔」(即4 分之1 錢)給我,我就拿現金5 張1 千元共5 千元給他,之後被告就騎機車離開。」、「(問:你是否認識被告?不然為何會打電話給他買毒品海洛因?)我認識被告,是在97年基隆監獄執行時認識,被告跟我同涉房認識,我當時是因為搶奪案件在執行,被告是毒品案件在執行。我要撥打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個電話本來是我壹個綽號叫「阿弄」(音同)的朋友在使用,「阿弄」是經朋友在3 年多前介紹認識的,我是要跟「阿弄」買海洛因,我打該支電話,接通時是由被告接聽,當時我不知道接聽電話的人就是跟我一起關的子○○,直到在瑞芳火車站OK便利商店前見面時才知道接聽電話的人就是被告。」、「(問:你的綽號叫「阿雄」?)對。」、「(問:你跟被告在對話,被告問你說要大的、還是小的,你說大的41、小的41,是指何意?)我知道41就是4 分之1 錢。大的、小的的意思我不知道。」、「(問:被告對你稱「5 」就好是指何意?)5 千元。」、「(問:對你在警詢、偵訊時所言,是否實在?)(提示警、偵訊筆錄)實在。」、「(問:98年5 月24日21時30分許警察現場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毛重1.02公克(調查局鑑定淨重為0.83公克),這包海洛因的來源?)(提示警詢筆錄、調查局鑑定書)是跟被告買的。」、「(問:被告的綽號為何?)阿豬。」、「(問:你在監獄內如何稱呼被告?)我叫他「黑豬」(台語)。」、「(問:你到底是叫被告阿豬、還是黑豬?)我叫被告阿豬。」(98年度訴字第825 號卷㈠第90至96)等語。
2被告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己○○使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時間之通話內容,與證人上開證述之內容相符,此有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在卷可按(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24至25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205 至212 頁),並與被告子○○坦承有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己○○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之內容相符。
3並有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己○○後,己○○隨
即於98年5 月24日21時10分,在臺北縣○○鎮○○路與中山路交叉口前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83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及其所有供包裹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1 只,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偵查起訴,並經台灣台北地放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又己○○為警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經先以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為嗎啡、海洛因反應,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83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82301758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此有臺灣台北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起訴書、台灣台北地放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判書在卷可稽。
4綜上,足認被告子○○於事實欄二、㈨所示時間以其持用上
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並相約至約定地點進行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被告就事實欄一、㈨所示犯行辯稱
,因為我朋友欠我錢,那個朋友有海洛因,因為沒有錢可以還我,當時己○○剛好說要來跟我拿海洛因,所以我跟我朋友拿5 千元的海洛因來抵債,我再轉讓給己○○云云,惟依據證人己○○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其如何與被告交易毒品,並已交付購買毒品之款項等情,詳如前述,參以卷附被告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資料、基地台位置(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24至25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205 至212 頁),均詳如前述;被告上開辯解,復與其警詢、偵訊中辯解不符,且證人己○○係與被告進行毒品交易完成後幾分鐘,隨即為警查獲,而在證人身上查獲交易之毒品海洛因1 包,被告於警、偵訊均矢口否認販賣毒品犯行,直至本院始為上述辯解,復未提供任何證據以供追查,是被告上述辯解,顯係空言否認犯罪,要難採信。
㈤關於被告子○○如何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庚○○使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而販賣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1證人庚○○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①證人庚○○於98年6 月11日警詢時證稱:「(問:你現使
用的行動電話門號為何?)我現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對外聯絡。」、「(問:子○○的綽號為何?其聯絡電話為何?)我都叫他「黑雞」,其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問:你現住於何處?今11日為何前○○○鎮○○○○路○○巷○○○ 號2 樓住處?做何事?)我現住在金山鄉戶籍地,我今天前往子○○住處是要向子○○購買品質較好的安非他命,但是今天試的安非他命品質不好,所以今天沒買到。」、「(問:你今11日係以何門號與子○○何門號相互連絡?)我今天是於98年
6 月11日6 時40分撥打0000000000門號與子○○聯絡。」、「(問:你今11日是否前往警方查獲子○○之住處購買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我今天是要去他那看他的安非他命品質,品質可以我就要向他買,但是今天試的品質不行,所以沒有買。」、「(問:你如何知悉子○○有在販賣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他曾跟我說過他有門路可以拿到安非他命,所以我今天才去找他買安非他命。」(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48至50頁)等語。
②於98年6 月11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問:為何今
天在子○○家裡?)我以前跟子○○說過,若有好的安非他命就通知我,因為我買過不好的。今天早上6 時許,我以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子○○的手機,電話號碼我不記得了,子○○跟我說,他那裡有一些安非他命,叫我過去看一看,當時我跟我女朋友要回金山,還沒回家之前先過去子○○那裡,他拿1 小包的安非他命給我試用,子○○就拿他的玻璃球給我使用,我用了之後覺得東西不好,就跟子○○說不用叫我來,後來我要離開之後,警察就過來搜索。」、「(問:有無付錢給子○○?)沒有。」、「(問:子○○扣案的19包安非他命是不是就是要賣給你的?)應該不是,我本來打算跟他買1 錢的安非他命。」、「(問:子○○有沒有打算賣海洛因給你?)沒有,因為海洛因我自己就有了,他說朋友那裡有好的,問我要不要,我說我不需要。」(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01 至
103 頁)等語。③於98年9 月17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如何
與被告聯絡要過去?)當天凌晨我從台中、彰化上來,途中在新竹在上午5 點多(詳細時間不知道)用我的0000000000打被告的行動電話(號碼不記得),跟他說我要過去,我在中部有買一些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請他看一看東西好不好,我之前有叫被告幫我注意看一下有無好的安非他命,電話中被告說叫我先過來他那邊(就是查獲的地點台北縣○○鎮○○○○路○○巷○○○ 號2 樓),我開車載我女友壬○○從中部直接到被告家中,到被告家時大約上午
6 點多到,我跟壬○○都有進去屋內,我在被告家外面等,是被告出來帶我跟壬○○進入,進入被告家中我看到丁○○在家,我就跟被告說我跟朋友買到一些第一級的海洛因、第二級的安非他命,看東西好不好,所以我就跟壬○○就到被告房間,到被告房間時,被告跟我說他有買到一些安非他命,叫我試試看是他的安非他命品質好,還是我的品質好,被告說安非他命是他自己在用的,被告就拿吸食安非他命的吸食器出來,被告先拿出他的安非他命,我點火燒烤就施用,我施用起來並沒有比我在中部買的品質好(我在中部買的毒品在中部已經於凌晨時先施用過了),我跟被告說他的毒品安非他命比我在台中買的安非他命還爛,所以我就拿我買的安非他命給被告施用,被告有無施用我在台中買的安非他命我忘了,因為我們之前在基隆監獄是在同舍房,我們就聊一些在基隆監獄的事情,我跟被告說叫他不要再幫我調安非他命,因為我已經買到了,大約上午7 點多,我跟壬○○就要走了,這時警察就進來被告家中,警察就叫我們坐在客廳不要動,就在現場查獲一些扣案的物品。」、「(問:在被告房間是何人將安非他命放在吸食器內?)被告拿給我1 小包,我自己將安非他命放在吸食器內。」、「(問:(聲請提示偵查卷第10
2 頁第8 、9 行)你在偵訊時稱:在電話中被告跟你說他那裡有一些安非他命,叫你過去看一看,有何意見?)我在偵訊中所言實在,現在記不起來。」、「(問:當天你原本是有打算跟被告買安非他命嗎?)當天沒有,當天去的目的是看我買的安非他命跟被告的安非他命比較看看。
」、「(問:(聲請提示上開卷第102 頁第17行)你在偵訊時稱:你本來打算跟被告買1 錢的安非他命,有何意見?)我在偵訊時講的實在。」、「(問:既然已經在中部買了安非他命,為何還要去被告家中買安非他命?)之前我已經跟被告說要請他幫我注意一下,有好的幫我介紹。
」、「(問:(聲請提示上開卷第102 頁第10至12行)你在偵訊時稱:被告拿安非他命給你用了之後,你覺得東西不好,就跟被告說不用叫我來,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問:所以你去被告家的目的,並不是只要試用你買的安非他命,而是要試被告準備要賣你的安非他命,是否如此?)被告沒有說要賣給我,只是我要請被告幫我找,被告找我只是要我去幫他自己用的安非他命品質好不好,如果試用的品質好的話,我會再想辦法回去湊錢來買,因為被告會幫我介紹。」、「(問:(聲請提示上開卷第48頁反面第10行至12行,第49頁倒數第6 行、第5 行)你在警詢時稱:你至被告住處,要向被告買安非他命,看品質有無比較好,到現場試的結果品質不好,就沒有跟被告買,是否實在?)我在警局所言實在,‧‧‧」、「(問:‧‧‧你當天去被告家的目的是比較你們二人的安非他命的品質,還是要去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是為了要比較品質,但是我沒有在電話中跟被告講我已經買到安非他命。」(98年度訴字第825 號卷㈠第71至83頁)等語。
2被告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庚○○使
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此有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證人庚○○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按(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40至頁),並與被告子○○坦承有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庚○○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符。
3證人庚○○案發當時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其持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4 包(驗餘淨重計17.42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餘淨重計3.5888公克)及其所有施用(非專供)第一級毒品所用之分裝杓2 支、分裝袋5 只、葡萄糖1包、電子磅秤1 台,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警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6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被告所持有之白色粉末4 包(驗餘淨重計17.42 公克)、5 包(驗餘淨重計3.5888公克),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7 月9 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9290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6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3188 號鑑定書各1 份、本院98年度865 號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按。又依照證人庚○○為警查獲的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餘敬重合計3.588 公克,故證人持有5 包甲基安非他命的重量每包為0.716 公克;而被告為警查獲的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餘敬重合計31.54 公克,故被告持有19包甲基安非他命的重量,每包為1.66公克,證人庚○○與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每包之重量不同等情觀之,證人庚○○身上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非購自被告,被告亦應非向證人庚○○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而,足徵證人庚○○證稱,案發當日去被告住處本欲購買之前約定好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但因為品質比證人庚○○在中部購買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品質差,所以沒有購買等語,應非子虛。至證人庚○○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案發當日被告沒有說要賣給我,只是我要請被告幫我找,被告找我只是要我去幫他自己用的安非他命品質好不好,如果試用的品質好的話,我會再想辦法回去湊錢來買,因為被告會幫我介紹云云,不惟與證人庚○○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不同,復經檢察官提示證人庚○○警、偵訊筆錄,證人庚○○證稱,於警詢、偵訊證述為實在,是證人庚○○上述證述,要屬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要難採信。
4綜上,足認被告子○○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以其持用上
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並相約至被告住處欲進行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庚○○施用,因品質未達證人庚○○之要求,故未達成交易而屬未遂。
5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辯稱
,庚○○去我家賣海洛因給我,且他在我家被警察查獲時,他自己身上本身就有安非他命了,我幹嘛還要拿安非他命請他云云。惟查:被告上開辯解,復與其警詢、偵訊中辯解不符,且證人庚○○於本院行交互詰問完畢,被告復表示證人庚○○並未販賣第一級,是警詢時警察說庚○○有咬我,所以我一時氣憤,所以才說證人要賣海洛因給我,查獲當日有我有請證人庚○○施用安非他命等語,是被告上述辯解,顯係空言否認犯罪,要難採信。
㈤又查,本件固無從得知被告子○○販賣如事實欄一、㈠至
所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時,其購入上開毒品之確實價格,及是否確有低買高賣之營利情事,惟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法行為,罪責至重,非可公然為之,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分量再行出售,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復無法查獲其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對毒品之查禁森嚴,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之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4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子○○如事實欄二、㈠至號所示之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辛○○等人之犯行,其與證人即購買上開毒品之辛○○等人並非至親,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屢屢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被告如事實欄二、㈠至所載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亦可認定。並有卷附之監聽譯文、監聽光碟、帳冊、台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指認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現場照片、證物照片、通訊監察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遠傳電訊通聯資料查詢回函、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通聯紀錄、證人辛○○、甲○○、癸○○、己○○、庚○○全國前案查詢紀錄表及起訴書、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5 號、第785 號、第640 號、刑事判決書、電信資訊連結系統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分裝勺5 支、行動電話1 支、行動電話1 支、電子磅秤3 台、安非他命
37.38 公克、分裝勺1 支、行動電話1 支、00號分裝袋125只、0 號分裝袋80只扣案可資佐證,且同時扣得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驗塊狀檢品1 包(本局編號1 )含第一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3.76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純度74.91%,純質淨重2.82公克。
送驗粉末檢品8 包(本局編號2 至9 )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9.70公克(空包裝總重1.44 公克),純度36.71%,純質淨重3.56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7 月9 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9230 號濫用藥物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31 頁);另扣得之白色晶體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驗證物:現場編號1 ,疑似安非他命,19包,本局另分別予以編號A1至A19 。編號A1至A19 :經檢視均為透明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2鑑定。㈠驗前總毛重
37.90 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4.69公克)。㈡編號A2:⑴淨重17.15 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6.97 公克。⑵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⑶純度約95%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A1至A19 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54 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7 月16日刑鑑字第0980084975號鑑定書
1 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45 頁)。再者,按施用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和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而目前國內緝獲之白色結晶或粉未安非他命毒品,其成分多為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中華民國93年11月2 日管檢字第0930010499號函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被告、相關證人尿液檢驗報告所示,足證被告本案確係販賣或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1條、第11條之1 、第17條、第20條及第25條條文,雖業經總統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41 號令公布,然因涉及多項授權法規修正或訂定,須定有一定施行日期,以完備相關法令修訂及行政作業程序,其主管機關法務部立法原意亦認為本次修正條文應回歸同條例第36條規定,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此與司法院主管無日出條款之民、刑事法律之修正(例如: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公證法第22條等),向來立法體例上未明定施行日期者,均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者,不能等同論之。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雖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係以法規有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始有適用,然本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並未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故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尚屬有間。從而,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另特定施行日期,即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之施行日期,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臺灣高等法院因應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法律問題研討會亦同此見解),是前述修正之條文業於被告前揭行為後之98年11月21日開始施行。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法處斷。
㈡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禁藥,不得非法持有、販賣及轉讓。且按安非他命類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69年12月8 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79年10月9 日衛署藥字第9041 42 號公告列入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 款(即現行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之禁藥管理,迄今尚屬禁藥,同時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毒品未必係經公告之禁藥,禁藥亦未必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
6 項之一定數量,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
1 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後法,且為重法,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7021號、96年度臺上字第3582號、97年度臺非字第39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 號結論意旨、9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3 號結論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甲○○、庚○○,重量為1 次施用之量,重量甚微,自應適用藥事法論科。
㈢是核被告子○○所為:
1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9 、11、1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予辛○○等人之犯行,均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2如附表二編號4 、14所示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予甲○○、庚○○之犯行,均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
3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辛○○
之犯行,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4如附表二編號8 、10、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癸○
○未遂之犯行,均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6 項、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5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庚○○
未遂之犯行,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6被告因販賣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及於轉讓前而持
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犯上述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查被告子○○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刑案之執行情形,此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除附表二編號1 至6 、編號8 至1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編號7 、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如如附表二編號8 、10、12、14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
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癸○○、庚○○未遂之犯行,已著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未發生犯罪結果,尚屬未遂,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㈦另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然同為販
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每次均為小額交易,其販賣之數量及獲取之利益均非龐大,犯罪情節尚非可與大盤毒梟者等同併論,倘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殊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尚有可憫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其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酌量減輕其刑,並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部分,依法遞減之。
㈧爰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
社會治安,販賣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戕害甚鉅,為牟取利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並無償提供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肇生他人依賴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酌被告販賣及轉讓毒品之次數、販賣所得、目的、動機、品行、智識程度,並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經有
罪判決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關之毒品而言。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九包及安非他命十包,雖為搜索時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但被告陳稱係供其施用,且查獲時距被告最後一次販毒之行為已有相當之時日,原判決認不能證明與被告之販毒行為有關,不予諭知沒收銷燬,已於理由內說明,經核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1173、733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於98年6 月11日上午9 時2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3.7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驗餘淨重合計9.7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31.54 公克)等情,業如前述,上述扣案第一、二毒品購買之時間、地點,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問:承上,上述查扣之安非他命1大包18小包、海洛因9 小包係向何人購買?)上述查扣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是我向綽號「阿俊」之男子購買的。」、「(問:警方今11日查扣之毒品海洛因9 小包係於何時?在何地?以多少價錢向綽號「阿俊」之男子購買?)我是於昨(10)日16時許,在基隆火車站附近的電子遊藝場內,以新台幣2 萬元左右的價錢,向他購買上述查扣之海洛因。我也是在上述同時、地,以新台幣5 萬元左右的價錢向他購買上述查扣之安非他命。但是我只給他新台幣2 萬5 千元。」(見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8 至9 頁)等語,依照證人庚○○之證述,係案發之前與被告約定要向被告購買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案發當日至被告住處,經嘗試後認品質不佳,故未購買等情,詳如前述,是被告向「阿俊」購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與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有所關聯,而應於本案被告此部分犯行(如附表二編號14)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故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另被告於98年6 月10日購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則在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時間98年6 月7 日之後3 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顯與本案被告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有何關聯,更遑論被告其他販賣第一級品海洛因之犯行,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有關聯,是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宜由檢察官另外聲請沒收銷燬之。
㈡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
,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其立法方式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相類似,以有所得者為限,始發生沒收之問題。本件被告如事實欄二、㈣之販賣毒品犯行,證人甲○○於被告交付海洛因之當場即已給付2 千元之對價,尚欠3 千元,此據證人甲○○證述在卷,詳如前述,應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在此犯行之主文項下併諭知沒收2 千,並與本案被告其餘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
5 至7 、9 、11、13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被告販賣毒品所得共計50500 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
㈢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分裝、秤重及聯
絡以作為販賣毒品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除附表三所示之其他扣案物品,被告供稱98證字第952 號內之注射針筒、分裝勺1 支、行動電話,(內含SIM 卡0000000000)、現金5500元、注射針筒1 支,都不是我的,是我女友丁○○所有,因為我沒有施用海洛因,所以注射針筒不是我的,其他吸食器、帳冊、現金9 千元、玻璃球2 個、門號0000000000SIM 卡1 張,為其所有等語,然依卷內資料查無與本案所列之販賣海洛因犯行相關,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又非違禁物,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
59 條 、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陳姵君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Ⅰ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Ⅱ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Ⅴ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Ⅵ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Ⅰ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㈠:
A:0000000000(子○○)與B:0000000000(辛○○)(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56 至158 頁、第163 至166 頁、本
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76至79頁)
┌───────┬────────────────┬─────┐│時間 │通話內容 │基地台 │├───────┼────────────────┼─────┤│98.03.22 │B:你在哪 │臺北縣瑞芳││13:46:33 │A:我在我○ ○鎮○○路一││13:47:36 │B:我想說要麻煩你,再拿一千元給 │段163號5樓││ │ 你要那個阿 │屋頂 ││ │A:我是昨天去拿女啦,沒有男 │ ││ │B:阿,現在你身上還有沒有那個, │ ││ │ 像昨天我跟你講,我凍不住,一 │ ││ │ 直睡睡到現在,若有,我叫阿峰 │ ││ │ 過去家裡樓下先跟你拿一些好嗎 │ ││ │ ,讓我先止一下好嗎 │ ││ │A:好啦 │ │├───────┼────────────────┼─────┤│98.03.30 │B:早上那個女生你說要俗俗子賣喔 │臺北縣瑞芳││11:31:51 │ ,你那是多少○○ ○鎮○○路三││11:33:08 │A:半錢 │段77號7 樓││ │B:半錢要溜多少 │ ││ │A:8、9仟塊 │ ││ │B:那個有沒有空間 │ ││ │A:你不會用看看 │ ││ │B:我是說你有缺錢嗎 │ ││ │A:就是缺錢阿,下午要拿錢給人家 │ ││ │ 了 │ ││ │B:最少跟你買一個四一,最少買一 │ ││ │ 半,好不好 │ ││ │A:好 │ ││ │B:我打給你你再過來好嗎 │ ││ │A:好 │ │├───────┼────────────────┼─────┤│98.05.09 │B:要跟你商討一下事情,你可以撥 │臺北縣瑞芳││12:00:14 │ 一個八即阿無動的給我嗎,○○ ○鎮○○路一││12:01:21 │ 算多少阿 │段163號5樓││ │A:三仟 │屋頂 ││ │B:三仟,三張就對了 │ ││ │A:對 │ │├───────┼────────────────┼─────┤│98.05.09 │B:我給你講那個死小孩去找別人, │ ││17:24:10 │ 我跟他說你這樣是什麼貨,他來 │ ││17:25:51 │ 這拿我的東西你聽有意思嗎,他 │ ││ │ 先拿我的東西跟我說,他等一下 │ ││ │ 叫我幫他拿的時候,那些他等一 │ ││ │ 下要補給我,現在又給我拿三用 │ ││ │ 去,拿去說然太晚來,說他朋友 │ ││ │ 在急 │ ││ │A:重點呢 │ ││ │B:他說叫我拿少一點,這樣我哪聽 │ ││ │ 的下去 │ ││ │A:嗯 │ ││ │B:說7點要來找我處理 │ ││ │A:好啦 │ ││ │B:我跟你說你東西動了嗎 │ ││ │A:動下去了 │ ││ │B:照我說的洗三分起來了嗎 │ ││ │A:對阿 │ ││ │B:那個拿給我,我給他吃下去 │ ││ │A:好 │ │├───────┼────────────────┼─────┤│98.05.09 │A:我現在在瑞芳 │臺北縣瑞芳││17:50:24 │B:來我家○ ○鎮○○路三││17:50:39 │A:我先拿一下東西給別人,我馬上 │段77號7 樓││ │ 過去 │ ││ │B:好啦 │ │├───────┼────────────────┼─────┤│98.05.14 │B:你那有男生嗎 │臺北縣瑞芳││04:03:13 │A:怎樣 │鎮三爪子坑││04:04:44 │B:拿一個好嗎 │路7號4樓屋││ │A:但是我這都是裝好的含袋一呢 │頂 ││ │B:含袋喔 │ ││ │A:嗯阿,我給你2仟5就好了 │ ││ │B:好阿,你在哪 │ ││ │A:我在家 │ ││ │B:你可以拿過來嗎 │ ││ │A:好阿 │ │├───────┼────────────────┼─────┤│98.05.31 │B:我啦,國陞 │臺北縣瑞芳││10:14:54 │A:怎○ ○鎮○○路一││10:18:38 │B:你那有女生嗎 │段163號5樓││ │A:你怎麼問我 │屋頂 ││ │B:對阿,看你有嗎,要向你買 │ ││ │A:你怎麼問我 │ ││ │B:問你哪有要緊 │ ││ │A:阿雙喜的呢 │ ││ │B:他是他,我現在是問你有嗎 │ ││ │A:有阿,一定有阿,哪有可能沒有 │ ││ │B:半個算多少,好的喔,有沒有1比│ ││ │ 1以上的 │ ││ │A:隨便也有 │ ││ │B:這樣拿一個好嗎 │ ││ │A:你現在是要拿一個嗎 │ ││ │B:半個你要算我多少錢你先講一下 │ ││ │A:半個壹萬阿 │ ││ │B:空間呢 │ ││ │A:1比1以上吧 │ ││ │B:上到哪 │ ││ │A:我不知道 │ ││ │B:不然你來我家 │ ││ │A:我到了打給你 │ │├───────┼────────────────┼─────┤│98.05.31 │B:你沒有辦法現在過來嗎,還是我 │臺北縣瑞芳││10:32:54 │ 到你家樓下再打電話給你你○○ ○鎮○○路一││10:34:20 │ 來一下好嗎 │段163號5樓││ │A:好 │屋頂 ││ │B:這樣我過去 │ ││ │A:好 │ │├───────┼────────────────┼─────┤│98.06.07 │B:我問你你那個半個是算多少 │基隆市仁愛││23:06:35 │A:半個9張○○ ○區○○路14││23:09:07 │B:空間是多少 │-15號12樓 ││ │A:1比1吧 │屋頂 ││ │B:用過的說怎樣 │ ││ │A:沒有人打電話反映 │ ││ │B:我叫我阿弟仔去跟你拿 │ ││ │A:我順便拿錢給我阿兄 │ ││ │B:我現在叫他過去拿,錢交待給他 │ ││ │ ,9仟嘛 │ ││ │A:好 │ ││ │B:你多用一些,不要不夠重,我是 │ ││ │ 要轉手的,你聽有無 │ ││ │A:好啦 │ │└───────┴────────────────┴─────┘編號㈡:
A:0000000000(子○○)與B:0000000000(甲○○)(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8至23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
第149 至168 頁)
┌───────┬────────────────┬─────┐│時間 │通話內容 │基地台 │├───────┼────────────────┼─────┤│98.05.08 │B:黑雞,我阿正啦 │臺北縣瑞芳││09:57:11 │A:我知道,抱歉,昨天睡○○ ○鎮○○路一││09:58:12 │B:現在呢 │段163號5樓││ │A:現在 │屋頂 ││ │B:撥一塊啦,一樣要拿 │ ││ │A:一樣要拿 │ ││ │B:嗯阿 │ ││ │A:這樣好 │ ││ │B:見面再說 │ ││ │A:我要出去再打給你 │ │├───────┼────────────────┼─────┤│98.05.08 │A:我怎麼沒看到你 │臺北縣瑞芳││10:38:09 │B:我在水廠門○○ ○鎮○○路一││10:38:37 │A:不然7-11那 │段163號5樓││ │B:好 │屋頂 │├───────┼────────────────┼─────┤│98.05.09 │B:喂 │臺北縣瑞芳││18:27:38 │A:喂,○ ○鎮○○路一││18:28:10 │B:嗯,怎樣 │段163號5樓││ │A:阿兄,你那怎樣了 │屋頂 ││ │B:喔,我現在身上3仟呢 │ ││ │A:這樣而已 │ ││ │B:還是還是拿給你 │ ││ │A:隨便你,隆好阿 │ ││ │B:好啦,我回去打給你,我拿給你 │ ││ │A:好 │ │├───────┼────────────────┼─────┤│98.05.09 │A:喂 │臺北縣瑞芳││18:37:43 │B:黑雞你過來涼亭這拿○○ ○鎮○○路一││18:38:00 │A:過涼亭那 │段163號5樓││ │B:嗯阿,嗯阿,一樣這,涼亭仔 │屋頂 ││ │A:好啦,好啦 │ ││ │B:厚 │ │├───────┼────────────────┼─────┤│98.05.12 │A:喂 │臺北縣瑞芳││14:13:19 │B:到位○ ○鎮○○路一││14:13:58 │A:我問你你是要拿一樣的還是要多 │段163號5樓││ │ 拿一個,半的 │屋頂 ││ │B:隆要 │ ││ │A:什麼東西隆要 │ ││ │B:會錢和要拿 │ ││ │A:隆要 │ ││ │B:嗯阿,要錢給你,錢給你,還要 │ ││ │ 阿 │ ││ │A:我知道要多少 │ ││ │B:我這有六千阿 │ ││ │A:嗯 │ ││ │B:嗯這樣 │ ││ │A:反正好啦,我下去再說好了 │ ││ │B:好 │ ││ │A:好,你一樣在那嗎 │ │├───────┼────────────────┼─────┤│98.05.12 │B:董仔,這好像不太好呢 │臺北縣瑞芳││14:33:08 │A:怎樣,那個沒說多好 │鎮三爪子坑││14:33:45 │B:嗯 │路7號4樓屋││ │A:怎樣,那是到哪,喂 │頂 ││ │B:和頭一次一樣呢 │ ││ │A:是這樣嗎 │ ││ │B:嗯阿 │ ││ │A:好,這樣好,這樣你,嗯,等一 │ ││ │ 下我打給你,我先忙一下 │ ││ │B:我不敢 │ ││ │A:先放著好了,先放著好了 │ ││ │B:喔 │ │├───────┼────────────────┼─────┤│98.05.12 │A:我問你喔,你說那不行是怎樣不 │臺北縣瑞芳││14:43:21 │ ○ ○鎮○○路一││14:45:59 │B:和頭一次,頭一次 │段163號5樓││ │A:無空間還是怎樣 │屋頂 ││ │B:嗯,無說好哩 │ ││ │A:嗯阿,無啦,因為這一批一批不 │ ││ │ 一樣,他昨天可能換批了,你是 │ ││ │ 說空間太少嗎還是怎樣,還是無 │ ││ │ 空間嗎 │ ││ │B:嗯 │ ││ │A:空間太少喔 │ ││ │B:嗯 │ ││ │A:喔,好啦,你這樣,不然等一下 │ ││ │ 我再拿另一塊給你 │ ││ │B:我這塊不要用,我沒用,只有試 │ ││ │ 的東西 │ ││ │A:阿 │ ││ │B:我有試的而已,試就不行 │ ││ │A:你有加糖嗎 │ ││ │B:無啦,還沒,隆還沒 │ ││ │A:隆還沒,試就不行了 │ ││ │B:我就用0.1就對了喔 │ ││ │A:嗯 │ ││ │B:下去加糖下去試這樣而已 │ ││ │A:你糖加多少 │ ││ │B:就0.5阿 │ ││ │A:1比5就對了 │ ││ │B:無啦,0.5而已 │ ││ │A:阿 │ ││ │B:就0.5而已 │ ││ │A:05,05就麥過阿 │ ││ │B:嗯阿,05阿10這樣而已,麥賽阿 │ ││ │A:呦,5分就麥賽阿 │ ││ │B:試下去,就真的阿 │ ││ │A:這樣,我跟你說,好啦,不然你 │ ││ │ 那東西,那塊你有要留嗎,你如 │ ││ │ 果要留,不要緊,我再多拿一塊 │ ││ │ 給你,你如果不留,不然你那東 │ ││ │ 西就要給我,我再另外拿給你 │ ││ │B:換啦,換啦 │ ││ │A:要換就對了 │ ││ │B:嗯啦,我現在再多一塊來就對了 │ ││ │ ,我這塊不就一樣,我就變... │ ││ │ (模糊不清)變成不行的東西, │ ││ │ 我就 │ ││ │A:無啦,不是啦,我拿另外一塊較 │ ││ │ 好的給你 │ ││ │B:好 │ ││ │A:變說,不然這樣好了,我拿另一 │ ││ │ 塊讓你回去混 │ ││ │B:那這塊呢 │ ││ │A:你就給它混下去就好 │ ││ │B:那這塊你就要算我便宜一點 │ ││ │A:對阿,你拿五千給我就好了 │ ││ │B:阿 │ ││ │A:這樣你拿5仟給我就好了 │ ││ │B:這塊 │ ││ │A:無啦,不是啦,我跟你說,我等 │ ││ │ 一下再拿一塊給你啦 │ ││ │B:嗯 │ ││ │A:嗯阿 │ ││ │B:我就再5仟給你就好了 │ ││ │A:對阿 │ ││ │B:好阿,好阿 │ ││ │A:這樣你看可以嗎 │ ││ │B:可以,可以 │ ││ │A:可以,好 │ ││ │B:好 │ │├───────┼────────────────┼─────┤│98.05.12 │A:喂 │臺北縣瑞芳││14:46:44 │B:我現在過去拿還是○○ ○鎮○○路一││14:46:58 │A:好阿,你要過來,你現在過來阿 │段163號5樓││ │B:好 │屋頂 ││ │A:好 │ │├───────┼────────────────┼─────┤│98.05.31 │A:誰 │臺北縣瑞芳││11:05:58 │B:黑雞我○○ ○鎮○○路一││11:06:27 │A:你好 │段163號5樓││ │B:我要再跟你拿一塊 │屋頂 ││ │A:嗯 │ ││ │B:我身上都給你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編號㈢:
A:0000000000(子○○)與B:0000000000(癸○○)(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75 至176 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117 至123 頁)
┌───────┬────────────────┬─────┐│時間 │通話內容 │基地台 │├───────┼────────────────┼─────┤│98.05.15 │A:我跟你說我這有半個查某的 │臺北縣瑞芳││02:17:47 │B:有趕○ ○鎮○○路一││02:18:58 │A:加減有趕 │段163號5樓││ │B:有在趕,我怕無法度,因為最近 │屋頂 ││ │ 才剛開始處理,我這邊查埔的較 │ ││ │ 那個,你有趕的話,別的地方先 │ ││ │ 看看,好嗎 │ ││ │A:因為小華跟我講,我打電話給你 │ ││ │ 問看看 │ ││ │B:你說半個是5嗎 │ ││ │A:5阿,對阿 │ ││ │B:你等我5分鐘,我打電話問一下 │ ││ │A:好 │ ││ │B:什麼價錢 │ ││ │A:8萬可以嗎 │ ││ │B:我問一下,馬上給你消息 │ ││ │A:好 │ │├───────┼────────────────┼─────┤│98.05.29 │B:你那有姑娘嗎 │基隆市信義││20:12:56 │A:我這不○ ○區○○○路││20:14:05 │B:2、3仟元,四即阿有嗎 │166-13、14││ │A:八即阿好嗎 │號 ││ │B:好啦 │ ││ │A:我們從裡面扣就好,我等一下拿 │ ││ │ 錢過去給你 │ ││ │B:你要過來的時候先打給我 │ │├───────┼────────────────┼─────┤│98.05.31 │A:怎樣 │基隆市安樂││17:30:02 │B:我朋友要拿81○○ ○區○○○路││17:30:31 │A:什麼東西 │46巷13號12││ │B:長頭髮的 │樓 ││ │A:有阿 │ ││ │B:等一下有方便,看你何時怎樣 │ ││ │A:好 │ ││ │B:一樣在這 │ ││ │A:好,我知道 │ │└───────┴────────────────┴─────┘編號㈣:
A:0000000000(子○○)與B:0000000000(己○○)(98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24至25頁、本院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第205至212頁)
┌───────┬────────────────┬─────┐│時間 │通話內容 │基地台 │├───────┼────────────────┼─────┤│98.05.24 │A:你誰 │ ││18:20:46 │B:阿雄 │ ││18:23:14 │A:誰 │ ││ │B:世杰他大仔 │ ││ │A:怎樣 │ ││ │B:可以處理嗎 │ ││ │A:處理什麼 │ ││ │B:我可以處理什麼你最清楚哪還需 │ ││ │ 要問 │ ││ │A:來阿 │ ││ │B:到哪裡 │ ││ │A:你要處理多少 │ ││ │B:看你東西好壞 │ ││ │A:我跟你說我晚點打給你,你要多 │ ││ │ 少 │ ││ │B:你不能再拿上次那種東西給我, │ ││ │ 我是動都不動 │ ││ │A:我是阿彬的朋友,現在他把卡片 │ ││ │ 賣給我我在使用 │ ││ │B:我到基隆再打給你 │ ││ │A:好 │ │├───────┼────────────────┼─────┤│98.05.24 │A:我問你你從哪裡過來 │基隆市安樂││18:33:21 │B:新○ ○區○○○路││18:35:34 │A:幾點到這 │13號12樓- ││ │B:我坐高鐵的,差不多1個多小時 │北部濱海公││ │A:你是要怎樣的 │路 ││ │B:可以的話我就拿多一點 │ ││ │A:是要拿多少,我準備好等你 │ ││ │B:如果可以的話,四即阿我也沒關 │ ││ │ 係 │ ││ │A:你是說大的還是小的 │ ││ │B:小的 │ ││ │A:五就好 │ ││ │B:沒關係阿,東西可以嗎 │ ││ │A:可以 │ ││ │B:到位我打給你 │ │├───────┼────────────────┼─────┤│98.05.24 │A:你現在在哪 │基隆市安樂││20:04:03 │B:台北火○○ ○區○○○段││20:04:25 │A:你到瑞芳火車站再打給我 │中和路168 ││ │B:好 │巷12弄19號││ │ │5樓頂層 │├───────┼────────────────┼─────┤│98.05.24 │B:我在火車站 │臺北縣瑞芳││21:05:09 │A:瑞芳火車○○ ○鎮○○路一││21:06:34 │B:嗯 │段163號5樓││ │A:你在火車站哪裡 │屋頂 ││ │B:OK這 │ ││ │A:好,在OK外面等我,我馬上到 │ ││ │B:好 │ │└───────┴────────────────┴─────┘附表二:
┌──┬───┬───────┬───────────────────┐│編號│犯 行│所犯法條及罪名│宣 告 刑 │├──┼───┼───────┼───────────────────┤│ 1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 │㈠ │第1項 │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行動││ │ │ │電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2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 ││ │㈡ │第1項 │物,均沒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 │ │ │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台幣玖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3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㈢ │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品所得新台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4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㈣ │第1 項、藥事法│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第83條第1項 │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子○○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 │ │ │刑陸月。 │├──┼───┼───────┼───────────────────┤│ 5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㈤ │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品所得新台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6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㈥ │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品所得新台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7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所││ │㈦ │第2項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所得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8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㈧ │第6項、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 │├──┼───┼───────┼───────────────────┤│ 9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㈨ │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品所得新台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10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㈩ │第6項、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1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 │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品所得新台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12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 │第6項、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3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5││ │ │第1項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品所得新台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14 │如事實│修正前毒品危害│子○○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 │欄二、│防制條例第4 條│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第6 項、第2 項│非他命拾玖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叁壹││ │ │、藥事法第83條│點伍肆公克)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 │ │第1 項 │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編號││ │ │ │1至3、6之物,均沒收。 ││ │ │ │子○○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 │ │ │刑陸月。扣案之同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拾玖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叁壹點伍││ │ │ │肆公克)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 │ │ │均沒收銷燬之。 │└──┴───┴───────┴───────────────────┘附表三:
編號:
1、98證字第952 號編號-10 之00號分裝袋125 只、98證字第
952 號編號-11 之0 號分裝袋80只。
2、98證字第952 號編號-12 之分裝勺5 支是分裝毒品用的。
3、98證字第952 號編號-16 磅秤3 台。
4、未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所有,供事實欄二、㈠、㈡所示犯行聯絡所用)。
5、98證字第952 號編號-14 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所有,供事實欄二、㈢至所示犯行聯絡所用)。
6、98證字第952 號編號-15 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所有,供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聯絡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