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7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瑞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76號、第2075號)及提出補充理由書(99年度蒞字第2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犯如附表一、二、十五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刑及沒收各如附表一、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⑴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柒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編號⑵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貳伍叁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及如附表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叁叁陸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與丁○○、乙○○、甲○○連帶沒收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沒收部分如附表十二所示。
丁○○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刑及沒收各如附表
一、二「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⑴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柒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及編號⑵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貳伍叁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與戊○○、乙○○、甲○○連帶沒收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沒收部分如附表十三所示。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與戊○○、丁○○連帶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沒收部分如附表十四所示。
事 實
壹、前案紀錄:
一、戊○○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民國94年3月16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丁○○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緩刑3年,緩刑後經撤銷,另有多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8月、8月、4月(下稱甲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下稱乙部分),後因減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38號裁定,就甲部分前2罪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就甲部分第3、4罪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就甲部分第5罪及乙部分第1、2罪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接續執行,於97年5月3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三、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因盜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假釋後,經撤銷假釋,後因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裁定,就前2罪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就第3罪減刑後與第4、5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貳、本案事實:
一、戊○○、丁○○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乙○○(本院另案審結)、甲○○與戊○○、丁○○2人為友人關係,4人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任何人不得非法販賣、轉讓及持有;戊○○、丁○○2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暨社會危害性,亦係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戊○○、丁○○、乙○○、甲○○竟共組由戊○○、丁○○為首,負責接聽欲購毒者電話並親自交付毒品收取金錢完成交易,若無瑕則由乙○○、甲○○負責交付毒品至購毒者之指定處所收取金錢完成交易之集團。戊○○、丁○○、乙○○、任袓根基於共同或個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詳如附表一所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先後共同或個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業已刪除附表一編號8-4、8 -5、8-6、8-9號部分)予詹振祥、李明順等人施用。戊○○、丁○○又各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各自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詹振祥、梅承袓2人施用。戊○○又自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處於不詳時地取得第二級大麻1包並有持有之。嗣警方依據監聽,先於98年4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基隆市○○路○○號前為查獲李明順,並在現場查扣李明順所有甫向丁○○以新台幣(下同)2000元購買附表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9公克,於李明順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業經檢察官執行指揮沒收銷燬之)(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明順部分詳如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並經李明順向警方供述上開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情;警方後於98年4月22日下午5時許,在基隆市○○街口查獲黃進勳,並在現場查扣黃進勳所有甫向丁○○以1000元購買附表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公克,於黃進勳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業經檢察官執行指揮沒收銷燬之)(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進勳部分詳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並經黃進勳向警方供述上開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情;又於98年4月23日凌晨1時40分許,在基隆市○○街○○號為警拘獲戊○○、丁○○2人,並在現場查扣戊○○多次販賣毒品後所有附表五編號⑴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1.72公克、0.1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47公克)、附表五編號⑵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8.44公克、3.7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2536公克)、其所持有附表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0.7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3366公克)、其所有供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用附表七編號⑴號所示之分裝夾鏈袋5包、附表七編號⑵號所示電子磅秤1台、附表七編號⑶號所示行動電話3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含SIM卡);丁○○所有供本案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用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含SIM卡),戊○○所有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附表九所示之2萬1100元;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十編號⑴號所示之注射針筒12支、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附表十編號⑵號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針筒及安非他命吸食器部分已另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21、822聲請宣告沒收);另扣得葉長慶所有與本案無關之行動電話1支(0000000000號,含SIM卡)。甲○○則於97年4月26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持拘票在基隆市○○區○○路○○巷○○號拘獲,另乙○○則於97年4月29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持拘票在基隆市○○區○○○路○○○巷內拘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2度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被告戊○○、丁○○、甲○○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自白、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自白,核與證人(如附表一所示購買毒品者、如附表二所示受讓毒品者)、證人即同案被告乙○○、甲○○等人於警詢證述、偵訊時結證之情節相符,又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戊○○、丁○○、甲○○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時證述之情節、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行動電話畫面照片、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監聽光碟在卷可稽,並有如事實欄所示附表三所示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9公克)、附表四所示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公克)、附表五編號⑴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1.72公克、0.1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47公克)、附表五編號⑵號所示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8.44公克、3.7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2536公克)、附表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0.7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3366公克)、附表七編號⑴號所示之分裝夾鏈袋5包、附表七編號⑵號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附表七編號⑶號所示之行動電話3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含SIM卡)、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含SIM卡)、附表九所示之2萬1100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贓款字第98000091號)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扣案附表三、四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製造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以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包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惟該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均誤載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在卷可憑;扣案附表五編號⑴號所示之海洛因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47公克,有該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592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扣案附表五編號⑵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前者淨重7.835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7.8348公克,後者淨重3.419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3.4188公克,有該航空醫務中心99年7月29日航藥鑑字第0995012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扣案附表六所示之大麻1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成分之一,淨重
0.348公克,取樣0.0114公克,驗餘淨重0.3366公克,有該航空醫務中心98年5月4日航藥鑑字第0982384號鑑定書在卷可按;事證明確,足認被告戊○○、丁○○、甲○○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其成立除客觀上有買賣毒品之行為外,主觀上並須具有藉買賣毒品以從中牟取利益之意圖,而查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買賣並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屬於市場變動性所生之浮動價格),一般亦非公然交易,無論係瓶裝或紙包裝,抑或其他方式之包裝,均可以為任意分裝增減其重量或份量,是每次買賣之價格恆依買賣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毒品之品質及供需情況等而異。本案固無從得知被告戊○○、丁○○、甲○○販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時,其購入上開毒品之確實價格,及是否確有低買高賣之營利情事,惟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法行為,罪責至重,非可公然為之,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分量再行出售,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復無法查獲其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對毒品之查禁森嚴,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之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戊○○、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明順等人之犯行,其等與證人即購買上開毒品之李明順等人並非至親,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屢屢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之理?被告戊○○、丁○○如附表一各編號號所載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亦可認定。又被告甲○○將房子借與被告戊○○居住,被告甲○○為被告戊○○代為交付毒品予購買者,僅止於代為交付毒品並代為收取價金,被告甲○○自承「(檢察官問:你在警局稱,你的房子要借戊○○等人居住,幫他送毒品是因為怕他吵到家人,並沒有任何酬庸,只是他將市價安非他命3500元以3000元賣給你?)是,因為戊○○和家人吵架,到我那借住。」等語(見偵字第2075號偵查卷第28頁倒數第3行起至第29頁第1行筆錄第3頁),則被告甲○○販賣毒品之買賣價款雖悉歸被告戊○○所有,然渠則可從中圖取上述利益,準此被告甲○○出售甲基安非他命,無非係為從中獲取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較便宜一點之利益,此應無可疑,是以被告甲○○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5-0號所示毒品交易之時,被告甲○○主觀上,亦有營利之意圖及販賣之故意甚明。綜上所述,被告戊○○、丁○○、甲○○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按販賣毒品,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僅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販入或賣出,有一及此,其犯罪即屬完成(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68年臺上字第606號判例、80年臺上字第4992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戊○○、丁○○、甲○○基於營利之目的(已如上述),以附表一所示不等之價格販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已交付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並已收取價金,被告戊○○、丁○○、甲○○確有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二、新舊法之比較:查被告戊○○、丁○○、甲○○上開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後,被告戊○○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7條、第20條及第25條條文,雖業經總統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41號令公布,然因涉及多項授權法規修正或訂定,須定有一定施行日期,以完備相關法令修訂及行政作業程序,其主管機關法務部立法原意亦認為本次修正條文應回歸同條例第36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此與司法院主管無日出條款之民、刑事法律之修正(例如: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公證法第22條等),向來立法體例上未明定施行日期者,均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者,不能等同論之。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雖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此係以法規有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始有適用,然本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並未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故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尚屬有間。從而,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另特定施行日期,即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之施行日期,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臺灣高等法院因應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法律問題研討會亦同此見解),是前述修正之條文業於被告等前揭行為後之98年11月20日開始施行。此次修正,包含該條例第4條第1、2項、第11條及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核與本案有關,是本案有就上開修正前、後條文為新舊法之比較,以定論罪科刑所應適用法律之必要。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查被告戊○○、丁○○、甲○○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與本案有關者為:
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原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並未有利於被告戊○○、丁○○、甲○○,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法處斷。
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並未有利於被告戊○○、丁○○,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法處斷。
㈢被告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0.348公克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雖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惟該次修正係刪除第4項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加重其刑之規定,而增訂第3至6項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以上之罪,又原第3項移列為第7項,至於第2項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並無修正,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一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二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依修正前之規定,被告僅於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破獲者,始可減輕其刑,然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經予比較後,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自以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甲○○。至被告戊○○、丁○○於偵查中均未自白,詳見其等警、偵訊筆錄,其等於本院審判時始自白,應不得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在此說明。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
定本刑之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惟就減輕其刑之規定,依修正後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甲○○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即可減輕其刑,然依修正前第17條之規定,被告甲○○雖於偵查及審判後均白自犯行,仍不得減輕其刑,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雖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身罰金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甲○○,惟就不得減輕其刑之不利程度顯應逾越罰金刑之提高,是修正前之規定整體而論較不利於被告甲○○,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斷。另被告戊○○、丁○○部分,參照上開說明,因無上開減輕其刑之情事,經綜合比較結果,被告戊○○、丁○○部分應認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始屬適法。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戊○○附表一編號3-1、3-2、5-2、5-4、5-5、5-6、5-7、5-8、5-
9、5-10、5-11、5-12、5-13、5-14、5-15、6-1、6-2、7-1、7-3、7-4、7-5、8-1、8-2、8-3、8-7、8-8、8-10、8-11、8-12、9-1、9-2、9-3、9-4、10-1、10-2、15-0、15-1、15-2、15-3、15-4號所為、被告丁○○附表一編號3-1、5-1、5-2、5-3、5-4、5-7、5-9、5-11、5-15、6-1、6-2、7-1、7-2、8-1、8-2、8-3、8-7、8-8、8-10、8-12、9-1、9-4、15-1、15-2、15-3、15-4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甲○○附表一編號15-0號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核被告戊○○附表一編號1、2、3-
1、4-1、4-2、11-1、11-2、11-3、11-4、12、14、16-1、16-2、16-3、17號所為、被告丁○○附表一編號1、2、3-1、4-2、11-1、12、13、14、16-1、16-2、16-3、17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戊○○、丁○○、甲○○等販賣海洛因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戊○○、丁○○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戊○○、丁○○、乙○○就附表一編號9-1、15-1號販賣海洛因之犯行間,被告戊○○、甲○○就附表一編號15-0號販賣海洛因之犯行間,被告戊○○、丁○○就附表一編號3-1、5-2、5- 4、5-7、5-9、5-11、5-15、6-1、6-2、7-1、8-1、8-2、8-3、8-7、8-8、8-10、8-12、9-4、15-2、15-3、15-4號販賣海洛因之犯行間,被告戊○○、甲○○就附表一編號5-10號販賣海洛因之犯行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被告戊○○、乙○○就附表一編號4-1、11-4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間,被告戊○○、丁○○就附表一編號1、2、3-1、4-2、11-1、12、14、16 -1、16-2、16-3、17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被告戊○○、丁○○就附表一編號3-1號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部分,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行政院衛生署於69年12月8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79年10月9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公告列入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款(即現行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是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4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故除轉讓之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對象,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外,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參照)又查,本案被告戊○○、丁○○分別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予詹振祥、梅承祖之數量,並無證據顯示已達行政院93年1月7日院臺法字第0930080551號函訂定「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應加重其刑之數量,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戊○○、丁○○所涉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戊○○、丁○○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被告戊○○、丁○○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戊○○、丁○○就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惟此部分業據蒞庭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本院即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五、被告戊○○、丁○○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六、被告戊○○、丁○○、甲○○有事實欄一記載之科刑與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均應依法加重其刑(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七、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規定先加後減之。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已就本案交付毒品乙節供承在卷,惟其供述交付者為安非他命,被告甲○○於審判已自白交付者為海洛因,惟因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包裝小包均粉狀,難以分辨,然就被告甲○○於偵查中已供述代被告戊○○交付毒品,為被告利益計,應認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而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在此說明。
八、另按修正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其並無分得任何利益,其犯罪次數僅有1次,又被告戊○○、丁○○於本院審判時已自白犯行,其等均已知悔悟,其等每次販賣毒品之所得非鉅,少者為500元(20次)、600元(1次)、700元(1次)、800元(2次)、900元(1次)不等、多者為1000元(19次)、1200元(1次)、1400元(1次)、1500元(1次)、2000元(7次)、5000元(僅有2次),被告戊○○販毒所得合計僅為60950元,被告丁○○販毒所得合計僅為38850元,被告甲○○販毒所得僅1000元,是其等犯罪情節非與大盤毒梟者等同併論,如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戊○○、丁○○併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甲○○併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九、爰審酌被告戊○○、丁○○、甲○○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戊○○及丁○○為圖私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嚴重危害他人健康,違反國家禁令,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惟其本案販賣之次數、數量、所得,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犯行,被告戊○○、丁○○於本院審判時均坦承犯行,其等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被告戊○○、丁○○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十、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但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應仍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前段之適用,即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之;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且該條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7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94年度台上字第4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133、49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⑴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
計1.47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⑵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
11.253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0.336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足資參照),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因被告戊○○、丁○○多次販賣毒品後,經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祇於被告戊○○、丁○○最後一次之共同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參照,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則在被告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罪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取樣之第
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部分,業已鑑定用罄而不存在,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在李明順、黃進勳處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係被告戊○○、丁○○販售予李明順、黃進勳,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已在李明順、黃進勳持有之中,自應在李明順、黃進勳案件中處理,本案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七編號⑴號所示夾鍊袋5包、編號⑵號所示之電
子秤1台、編號⑶號行動電話3支(均含SIM卡),為被告戊○○所有供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八所示行動電話2支(均含SIM卡),為被告丁○○所有供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戊○○、丁○○於本院審判時供明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與乙○○、甲○○連帶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附表十之注射針筒12支、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為被告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品,已據被告戊○○陳明在案,是該物品非屬被告戊○○供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附表十一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屬案外人葉長慶所有,與本案被告上開犯罪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在此說明。
㈣被告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合計60950元均沒收(
被告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42500元,其中16550元與被告丁○○連帶沒收、2000元與乙○○連帶沒收、6000元與被告丁○○及乙○○連帶沒收、1000元與被告甲○○連帶沒收)(被告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18500元,其中13500元與被告丁○○連帶沒收、3000元與被告乙○○連帶沒收),除被告戊○○部分扣案21100元沒收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就上開部分連帶抵償之。
㈤被告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合計38850元均沒收(
被告丁○○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24350元,其中16550元與被告戊○○連帶沒收,6000元與被告戊○○及乙○○連帶沒收)(被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14500元,其中13500元與被告戊○○連帶沒收),除被告戊○○部分扣案21100元沒收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就上開部分連帶抵償之。
㈥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1000元與被告戊○○連帶沒
收,除被告戊○○部分扣案21100元沒收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就上開部分連帶抵償之。
十一、被告乙○○部分,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黃永定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4-1、11-4號:為戊○○與乙○○共同販第二級毒品。
編號5-10號:為戊○○與乙○○共同販第一級毒品。
編號9-1、15-1號;為戊○○、丁○○與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編號15-0號:為戊○○與任袓根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其餘為被告戊○○、丁○○共同或個別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業已刪除編號8-4、8-5、8-6、8-9號部分)(◎犯罪時間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
┌──┬────┬───────┬───────┬──────┬────┬───────┐│編號│ 行為人 │ 地 點 │犯罪對象、手法│毒品價錢(新│所犯法條│宣告刑 ││ ├────┤ │及聯絡方式 │台幣)或數量│ │ ││ │ 時 間 │ │ │ │ │ │├──┼────┼───────┼───────┼──────┼────┼───────┤│ 1 │ 戊○○ │基隆市○○路頂│李明順以098698│李明順(自稱│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好超市旁(同日│0568與戊○○之│阿賢的朋友)│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15時58分42秒、│0000000000門號│以2,000元向 │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4.22│16時10分43秒、│通話,其間黃明│戊○○、陳惠│項。 │叁年拾月。扣案││ │16時16分│16時15分42秒、│祥、丁○○均有│珠購買甲基安│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16時16分40秒共│以上開電話與李│非他命1包 ( │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4通譯文)。 │明順聯絡確認毒│毛重約0.69公│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品金額及交易地│克),由陳惠 │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點。 │珠交付毒品並│ │幣貳仟元與陳惠││ │交易) │ │ │收錢。 │ │珠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貳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2 │ 戊○○ │基隆市○○路頂│黃進勳(自稱茶│黃進勳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好超市上之湯姆│壺)以00000000│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熊(同日16時23│13與戊○○之09│丁○○購買甲│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4.22│分18秒、16時52│00000000門號通│基安非他命1 │項。 │叁年拾月。扣案││ │16時54分│分09秒、16時54│話,其間戊○○│包(毛重約0.3│ │如附表五編號⑵││ │許(通話│分26秒共3通譯 │、丁○○均有以│9公克),由陳│ │號所示之第二級││ │後約5至 │文)。 │上開電話與黃進│惠珠交付毒品│ │毒品甲基安非他││ │30分不等│ │勳聯絡確認毒品│並收錢。 │ │命驗餘淨重合計││ │之時完成│ │金額及交易地點│ │ │拾壹點貳伍叁陸││ │交易) │ │。 │ │ │公克(併同難以││ │ │ │ │ │ │完全析離之包裝││ │ │ │ │ │ │袋貳只)均沒收││ │ │ │ │ │ │銷燬之,扣案如││ │ │ │ │ │ │附表七、八所示││ │ │ │ │ │ │之物,與丁○○││ │ │ │ │ │ │連帶沒收。販賣││ │ │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 │ │ │ │ │壹仟元與丁○○││ │ │ │ │ │ │連帶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二人││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五編號⑵││ │ │ │ │ │ │號所示之第二級││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命驗餘淨重合計││ │ │ │ │ │ │拾壹點貳叁伍陸││ │ │ │ │ │ │公克(併同難以││ │ │ │ │ │ │完全析離之包裝││ │ │ │ │ │ │袋貳只)均沒收││ │ │ │ │ │ │銷燬之,扣案如││ │ │ │ │ │ │附表七、八所示││ │ │ │ │ │ │之物,與戊○○││ │ │ │ │ │ │連帶沒收。販賣││ │ │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 │ │ │ │ │壹仟元與戊○○││ │ │ │ │ │ │連帶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二人││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1 │ 戊○○ │基隆市○○街斜│詹振祥(自稱六│詹振祥向黃明│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坡(同日15時29│指)以00000000│祥、丁○○以│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分06秒、15時49│19與戊○○0989│500元購買甲 │第4條第 │犯,處有期徒刑││ │98.03.18│分39秒共2通譯 │152607門號通話│基安非他命1 │1項、第 │拾伍年肆月。扣││ │15時49分│文)。 │,其間戊○○、│包、500元購 │2項。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丁○○均有以上│買海洛因1包 │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開電話與詹振祥│(重量不詳)│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聯絡確認毒品金│,由戊○○交│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額及交易地點。│付毒品並收錢│ │台幣壹仟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3-2 │ 戊○○ │基隆市廟口(同│詹振祥以098968│詹振祥以2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日12時32分32秒│8319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5│共1通譯文)。 │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2時32分│ │話,確認毒品金│(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 │額及交易地點。│,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 │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貳仟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4-1 │ 戊○○ │基隆市○○路96│許智翔(綽號水│許智翔以2,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乙○○ │號許智翔工作商│果翔)以092249│0元向戊○○ │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店外附近(同日│4494與戊○○09│購買甲基安非│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16│5時3分44秒、5 │00000000門號聯│他命1包(重 │項。 │叁年拾月。扣案││ │05時03分│時9分13秒共2通│絡,由乙○○(│量不詳),由│ │如附表七所示之││ │許(通話│譯文)。 │綽號烏龜)應答│乙○○交付毒│ │物,與乙○○連││ │後約5至 │ │並聯絡時間及交│品並收錢。 │ │帶沒收。販賣毒││ │30分不等│ │易地點。 │ │ │品所得新台幣貳││ │之時完成│ │ │ │ │仟元與乙○○連││ │交易)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二人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4-2 │ 戊○○ │基隆市○○路2 │許智翔以092249│許智翔以2,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號許智翔宿舍外│4494與戊○○09│0元向戊○○ │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同日19時2分 │00000000門號聯│、丁○○購買│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17│35秒、20時7分 │絡,其間戊○○│甲基安非他命│項。 │叁年拾月。扣案││ │20時許(│21秒共3通譯文 │、丁○○均有以│1包(重量不 │ │如附表七、八所││ │通話後約│)。 │上開電話與許智│詳),由黃明│ │示之物,與陳惠││ │5至30分 │ │翔(起訴書附表│祥交付毒品並│ │珠連帶沒收。販││ │不等之時│ │誤載為詹振祥)│收錢。 │ │賣毒品所得新台││ │完成交易│ │聯絡確認毒品金│ │ │幣貳仟元與陳惠││ │) │ │額及交易地點。│ │ │珠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貳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5-1 │ 丁○○ │基隆市○○路97│蕭士為(綽號阿│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丁○○販賣第一││ ├────┤巷口OK便利超│偉)以公共電話│元向丁○○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4│商(同日16時28│(0000000000)│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6時58分│分27秒、16時58│與丁00000000│(重量不詳)│項。 │年貳月。扣案如││ │許(通話│分45秒共2通譯 │3755門號通話,│,由丁○○交│ │附表八所示之物││ │後約5至 │文)。 │確認毒品金額及│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交易地點。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5-2 │ 戊○○ │基隆市○○路2 │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段長庚醫院對面│1932與丁○○09│元(原記載50│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的洪記稞仔(同│00000000門號通│0或1000元, │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5│日6時37分46秒 │話,通話人為黃│業經蒞庭檢察│項。 │拾伍年肆月。扣││ │6時37分 │共1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官更正)向陳│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惠珠、戊○○│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購買海洛因1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包(重量不詳│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由戊○○│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開車前往交易│ │惠珠連帶沒收,││ │ │ │ │地點交付毒品│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並收錢,車上│ │能沒收時,以其││ │ │ │ │亦有丁○○。│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5-3 │ 丁○○ │基隆市火車站廁│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800 │毒品危害│丁○○販賣第一││ ├────┤所旁(同日18時│1932與丁○○09│元向丁○○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5│31分2秒、19時 │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9時14分│08分56秒、19時│話,通話人為陳│(重量不詳)│項。 │年貳月。扣案如││ │許(通話│14分51秒、19時│惠珠,確認毒品│,由丁○○交│ │附表八所示之物││ │後約5至 │20分12秒共4通 │金額及交易地點│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譯文)。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捌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5-4 │ 戊○○ │基隆市○○路OK│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左轉下去路口(│1932與丁○○09│元(原記載為│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同日20時48分52│00000000門號通│500元或1000 │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6│秒、21時0分11 │話,通話人為黃│元,業經蒞庭│項。 │拾伍年肆月。扣││ │(原記載│秒、21時9分11 │明祥,確認毒品│檢察官更正)│ │案如附表七、八││ │為98.03.│秒共3通譯文) │金額及交易地點│向丁○○、黃│ │所示之物,與陳││ │25,業經│。 │。 │明祥購買海洛│ │惠珠連帶沒收。││ │蒞庭檢察│ │ │因1包(重量 │ │販賣毒品所得新││ │官以99年│ │ │不詳),由黃│ │台幣伍佰元與陳││ │度蒞字第│ │ │明祥交付毒品│ │惠珠連帶沒收,││ │2337號補│ │ │並收錢。 │ │如全部或一部不││ │充理由書│ │ │ │ │能沒收時,以其││ │更正)21│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時9分許 │ │ │ │ │償之。 ││ │(通話後│ │ │ │ ├───────┤│ │約5至30 │ │ │ │ │丁○○共同販賣││ │分不等之│ │ │ │ │第一級毒品,累││ │時完成交│ │ │ │ │犯,處有期徒刑││ │易)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5-5 │ 戊○○ │基隆市○○路上│蕭士為以向友人│蕭士為以14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OK便利店(同日│借之0000000000│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6│19時11分6秒、 │與戊00000000│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9時32分│19時32分52秒共│2607門號通話,│(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2通譯文)。 │通話人為戊○○│,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確認毒品金額│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及交易地點。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壹仟肆佰元沒收││ │交易)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5-6 │ 戊○○ │基隆市中山區太│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1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白街路邊(同日│1932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6│22時57分32秒、│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23時13分│23時13分8秒、 │話,通話人為黃│(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共2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金額及交易地點│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壹仟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5-7 │ 戊○○ │基隆市○○○路│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加油站(同日17│1932與戊○○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時30分36秒、17│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18│時58分17秒共2 │話,通話人為黃│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17時58分│通譯文)。 │明祥、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確認毒品金額及│戊○○開車前│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交易地點。 │往交易地點,│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丁○○交付毒│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品並收錢。 │ │台幣壹仟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5-8 │ 戊○○ │基隆市六號碼頭│蕭士為以公共電│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OK店(同日17時│話(0000000000│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9│34分44秒、17時│、00000000與黃│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7時39分│39分29秒共2通 │明祥0000000000│(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譯文)。 │門號通話,通話│,由戊○○開│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人為戊○○,確│車前往交易地│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認毒品金額及交│點交付毒品並│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易地點。 │收錢。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5-9 │ 戊○○ │基隆市暖暖區礦│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12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工醫院旁(同日│1932與戊○○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22時35分45秒共│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19│1通譯文)。 │話,通話人為陳│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22時35分│ │惠珠,確認毒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丁○○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壹仟貳佰元││ │交易) │ │ │ │ │與丁○○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二人財產連││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貳佰元││ │ │ │ │ │ │與戊○○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二人財產連││ │ │ │ │ │ │帶抵償之。 │├──┼────┼───────┼───────┼──────┼────┼───────┤│5-10│ 戊○○ │臺北市○○路2 │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2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乙○○ │段工地(同日13│1932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時11分32秒共1 │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0│通譯文)。 │話,通話人為黃│(重量不詳)│項。 │拾伍年肆月。扣││ │13時11分│ │明祥,確認毒品│,由乙○○開│ │案如附表七所示││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車前往交易地│ │之物,與乙○○││ │後約5至 │ │,戊○○並在電│點交付毒品並│ │連帶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話中稱將請林承│收錢。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華(綽號烏龜)│ │ │貳仟元與乙○○││ │交易) │ │至約定地點交付│ │ │連帶沒收,如全││ │ │ │毒品。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二人││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5-11│ 戊○○ │基隆市中山區統│蕭士為以公共電│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一新城巷口7-11│話0000000000、│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便利店旁(同日│00000000與黃明│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1│0時50分0秒、0 │祥0000000000門│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0時55分 │時55分57秒共2 │號通話,通話人│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通譯文)。 │為丁○○,確認│丁○○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毒品金額及交易│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地點。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5-12│ 戊○○ │基隆市中山區中│蕭士為以093623│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華路97巷口OK便│5637、00000000│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1│利店(同日5時 │32與戊○○0989│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5時19分 │9分53秒、5時17│152607門號通話│(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分37秒、5時19 │,通話人為黃明│,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分4秒共3通譯文│祥,確認毒品金│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額及交易地點。│。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5-13│ 戊○○ │基隆市中山區大│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慶大城加油站旁│1932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1│(同日19時50分│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9時46分│0秒、0時55分57│話,通話人為黃│(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秒共2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金額及交易地點│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5-14│ 戊○○ │基隆市中山區中│蕭士為以091763│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華路97巷口(同│1932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2│日6時11分46秒 │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6時16分 │、6時16分58秒 │話,通話人為黃│(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共2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金額及交易地點│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5-15│ 戊○○ │基隆市中山區中│蕭士為以公共電│蕭士為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華路97巷口(同│話0000000000與│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日9時49分20秒 │戊0000000000│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30│共1通譯文)。 │07門號通話,通│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9時49分 │ │話人為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確認毒品金額及│丁○○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交易地點。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6-1 │ 戊○○ │基隆市暖暖區公│熊達隆(自稱達│熊達隆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所門口(同日13│隆)以00000000│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時5分40秒、13 │46與丁○○0927│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4.06│時16分59秒、13│903755門號通話│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13時23分│時23分6秒共3通│,通話人為黃明│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譯文)。 │祥,確認毒品金│戊○○開車前│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額及交易地點。│往交易地點交│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付毒品並收錢│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車上並有陳│ │台幣壹仟元與陳││ │交易) │ │ │惠珠、乙○○│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6-2 │ 戊○○ │基隆市八堵區八│熊達隆以098020│熊達隆(原記│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堵橋OK便利店斜│2446與丁○○09│載為蕭士為,│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坡(同日15時55│00000000門號通│業經蒞庭檢察│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4.06│分39秒、16時8 │話,通話人為黃│官以99年度蒞│項。 │拾伍年肆月。扣││ │16時8分 │分35秒共2通譯 │明祥,確認毒品│字第2337號補│ │案如附表五編號││ │許(通話│文)。 │金額及交易地點│充理由書更正│ │⑴號所示之第一││ │後約5至 │ │。 │)以900元向 │ │級毒品海洛因驗││ │30分不等│ │ │戊○○、陳惠│ │餘淨重合計壹點││ │之時完成│ │ │珠購買海洛因│ │肆柒公克(併同││ │交易) │ │ │1包(重量不 │ │難以完全析離之││ │ │ │ │詳),由陳惠│ │包裝袋貳只)均││ │ │ │ │珠交付毒品並│ │沒收銷燬之,扣││ │ │ │ │收錢。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陳││ │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玖佰元與陳││ │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 │ │⑴號所示之第一││ │ │ │ │ │ │級毒品海洛因驗││ │ │ │ │ │ │餘淨重合計壹點││ │ │ │ │ │ │肆柒公克(併同││ │ │ │ │ │ │難以完全析離之││ │ │ │ │ │ │包裝袋貳只)均││ │ │ │ │ │ │沒收銷燬之,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玖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7-1 │ 戊○○ │基隆市○○街、│李展吉以092034│李展吉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獅球路之游泳池│8171與丁○○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旁(同日8時8分│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18│54秒、8時10分 │話,通話人為黃│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8時20分 │31秒、8時15分 │明祥,確認毒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40秒共3通譯文 │金額及交易地點│戊○○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7-2 │ 丁○○ │基隆市第一特獎│李展吉以092034│李展吉以500 │毒品危害│丁○○販賣第一││ ├────┤對面警衛室旁(│8171與丁○○09│元向丁○○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4.14│同日22時55分18│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23時7分 │秒、22時58分25│話,通話人應為│(重量不詳)│項。 │年貳月。扣案如││ │許(通話│秒、23時7分5秒│丁○○(李展吉│,由丁○○交│ │附表八所示之物││ │後約5至 │共3通譯文)。 │稱對方為小姐)│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確認毒品金額│。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及交易地點。 │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7-3 │ 戊○○ │基隆市署立基隆│李展吉(自稱不│李展吉以700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醫院旁(同日9 │吉)以00000000│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6│時29分5秒、9時│71與戊○○0955│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0時06分│38分15秒、9時 │487138門號通話│(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50分45秒、10時│,通話人為黃明│,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6分33秒共4通譯│祥,確認毒品金│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文) │額及交易地點,│。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李展吉請友人以│ │ │柒佰元沒收,如││ │交易) │ │機車車牌000相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認。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7-4 │ 戊○○ │基隆市長庚醫院│李展吉以092034│以800元(原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急診室3樓電梯 │8171與戊○○09│記載為500元 │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6│邊(同日10時31│00000000門號通│,業經蒞庭檢│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2時9分 │分16秒、11時4 │話,通話人為黃│察官以99年度│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分8秒、11時57 │明祥,確認毒品│蒞字第2337號│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分10秒、12時9 │金額及交易地點│補充理由書更│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分50秒共4通譯 │。 │正)向戊○○│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文)。 │ │購買海洛因1 │ │捌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包(重量不詳│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由戊○○│ │沒收時,以其財││ │ │ │ │交付毒品並收│ │產抵償之。 ││ │ │ │ │錢。 │ │ │├──┼────┼───────┼───────┼──────┼────┼───────┤│7-5 │ 戊○○ │基隆市31號橋與│李展吉(自稱不│李展吉以500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高速公路旁(同│吉)以00000000│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6│日12時49分58秒│71與戊○○0955│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3時13分│、12時54分21秒│487138門號通話│(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13時3分21秒 │,通話人為黃明│,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13時13分59秒│祥,確認毒品金│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共4通譯文)。 │額及交易地點。│。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8-1 │ 戊○○ │基隆市老大公廟│趙隆仁(自稱朱│趙隆仁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便利店旁(同日│心)以00000000│元(原記載為│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4時42分18秒、4│11與丁○○0927│500元或1000 │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0│時53分30秒、5 │903755門號通話│元,業經蒞庭│項。 │拾伍年肆月。扣││ │5時22分 │時11分47秒、5 │,通話人為陳惠│檢察官以99年│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時17分54秒、5 │珠、戊○○,確│度蒞字第2337│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時22分40秒共5 │認毒品金額及交│號補充理由書│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通譯文)。 │易地點。 │更正)向黃明│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祥、丁○○購│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買海洛因1包 │ │惠珠連帶沒收,││ │ │ │ │(重量不詳)│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由戊○○開│ │能沒收時,以其││ │ │ │ │車前往交易地│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點交付毒品並│ │償之。 ││ │ │ │ │收錢。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8-2 │ 戊○○ │基隆市文化中心│趙隆仁以242399│趙隆仁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門口(同日20時│51與丁○○0927│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57分7秒共1通譯│903755門號通話│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4│文) │,通話人為黃明│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20時57分│ │祥,確認毒品金│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額及交易地點。│戊○○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壹仟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8-3 │ 戊○○ │基隆市中山區大│趙隆仁以098931│趙隆仁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船入港中山二路│5689與丁○○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加油站旁(同日│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5│19時32分5秒共1│話,通話人為黃│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19時32分│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戊○○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8-7 │ 戊○○ │基隆市信義市場│趙隆仁以097332│趙隆仁以6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湯姆熊樓下(同│8823與丁○○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日14時2分10秒 │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9│共1通譯文)。 │話,通話人為黃│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14時2分 │ │明祥,確認毒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戊○○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陸佰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陸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8-8 │ 戊○○ │基隆市過港郵局│趙隆仁以097332│趙隆仁以85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籃球場對面一間│8823與丁○○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廟(同日12時 │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4.04│19分46秒、13時│話,通話人為黃│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13時18分│06分47秒、13時│明祥、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10分59秒、18分│確認毒品金額及│戊○○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31秒共4通譯文 │交易地點。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捌佰伍拾元││ │交易) │ │ │ │ │與丁○○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二人財產連││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捌佰伍拾元││ │ │ │ │ │ │與戊○○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二人財產連││ │ │ │ │ │ │帶抵償之。 │├──┼────┼───────┼───────┼──────┼────┼───────┤│8-10│ 戊○○ │基隆市○○路路│趙隆仁以246625│趙隆仁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邊(同日8時8分│38、0000000000│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49秒、8時29分 │與丁00000000│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4.06│53秒、8時34分 │3755門號通話,│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8時34分 │30秒共3通譯文 │通話人為戊○○│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丁○○,確認│戊○○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毒品金額及交易│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地點。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8-11│ 戊○○ │基隆市韋昌嶺門│趙隆仁以092869│趙隆仁以1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口(同日14時48│9811與戊○○09│(原記載為10│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2│分24秒共1通譯 │00000000門號通│00元或500元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4時48分│文)。 │話,通話人為黃│,業經蒞庭檢│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 │明祥,確認毒品│察官以99年度│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金額及交易地點│蒞字第2337號│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 │補充理由書更│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正)向戊○○│ │壹仟元沒收,如││ │交易) │ │ │購買海洛因1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包(重量不詳│ │沒收時,以其財││ │ │ │ │),由戊○○│ │產抵償之。 ││ │ │ │ │交付毒品並收│ │ ││ │ │ │ │錢。 │ │ │├──┼────┼───────┼───────┼──────┼────┼───────┤│8-12│ 戊○○ │基隆市老大公廟│趙隆仁以092869│趙隆仁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旁(同日9時48 │9811與戊○○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分13秒、15時59│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4│分13秒共2通譯 │話,通話人為黃│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15時59分│文)。 │明祥、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確認毒品金額及│戊○○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交易地點。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伍佰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9-1 │ 戊○○ │基隆市○○路斜│吳坤城(自稱坤│吳坤城以4人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坡上巷子內(同│城)以00000000│合資之5000元│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 乙○○ │日12時51分18秒│52與丁○○0927│向戊○○、陳│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13時6分1秒、│903755門號通話│惠珠購買海洛│項。 │拾伍年肆月。扣││ │98.03.20│13時13分、13時│,通話人為黃明│因1包(重量 │ │案如附表七、八││ │13時17分│17分47秒共4通 │祥,確認毒品金│不詳),由黃│ │所示之物,與陳││ │許(通話│譯文)。 │額及交易地點,│明祥請乙○○│ │惠珠、乙○○連││ │後約5至 │ │由葉長慶出面向│交付毒品並收│ │帶沒收。販賣毒││ │30分不等│ │乙○○購買海洛│錢。 │ │品所得新台幣伍││ │之時完成│ │因1包(業經蒞 │ │ │仟元與丁○○、││ │交易) │ │庭檢察官以99年│ │ │乙○○連帶沒收││ │ │ │度蒞字第2337號│ │ │,如全部或一部││ │ │ │補充理由書補充│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三人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乙○○連││ │ │ │ │ │ │帶沒收。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台幣伍││ │ │ │ │ │ │仟元與戊○○、││ │ │ │ │ │ │乙○○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三人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9-2 │ 戊○○ │臺北縣雙溪鄉雙│吳坤城以091723│吳坤城以1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溪路上土地公廟│9152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3│(同日1時54分 │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時56 分│12秒、1時56分 │話,通話人為黃│(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41秒共2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金額及交易地點│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壹仟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9-3 │ 戊○○ │基隆市八堵派出│吳坤城以091723│吳坤城以5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所對面斜坡下的│9152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4│籃球場(同日20│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21時41分│時9分28秒、21 │話,通話人為黃│(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時13分35秒、21│明祥,確認毒品│,由戊○○開│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時23分23秒、21│金額及交易地點│車前往交易地│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時41分8秒共4通│。 │點交付毒品並│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譯文)。 │ │收錢,車上並│ │伍仟元沒收,如││ │交易) │ │ │有丁○○與林│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承華。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9-4 │ 戊○○ │基隆市○○路OK│吳坤城以091723│吳坤城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便利店巷內斜坡│9152與戊○○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上(同日14時17│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24│分44秒共1通譯 │話,通話人為陳│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14時17分│文)。 │惠珠,確認毒品│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丁○○交付毒│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品並收錢。 │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壹仟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10-1│ 戊○○ │基隆市○○○路│陳彥男(自稱阿│陳彥男以1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大船入港OK店(│男)以00000000│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9│同日17時39分35│92與戊○○0983│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7時48分│秒、17時48分58│417611門號通話│(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秒共2通譯文) │,通話人為黃明│,由戊○○開│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祥,確認毒品金│車前往交易地│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額及交易地點。│點交付毒品並│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收錢。 │ │壹仟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10-2│ 戊○○ │基隆市全民一家│陳彥男以098127│陳彥男以500 │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一││ ├────┤入口斜坡(同日│2992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6│17時49分39秒、│00000000門號通│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處有期徒刑拾伍││ │17時54分│17時54分7秒共2│話,通話人為黃│(重量不詳)│項。 │年肆月。扣案如││ │許(通話│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由戊○○交│ │附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金額及交易地點│付毒品並收錢│ │,均沒收。販賣││ │30分不等│ │。 │。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 │ │ │ │伍佰元沒收,如││ │交易)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11-1│ 戊○○ │基隆市○○路全│張德偉(自稱偉│張德偉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民一家社區入口│威)以00000000│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處(同日14時38│89與戊○○0983│丁○○購買甲│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14│分、14時52分56│417611門號通話│基安非他命1 │項。 │叁年拾月。扣案││ │14時52分│秒共2通譯文) │,通話人為陳惠│包(毛重0.2 │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 │珠、戊○○,確│克),由陳惠│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 │認毒品金額及交│珠交付毒品並│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易地點。 │收錢。 │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 │ │ │幣壹仟元與陳惠││ │交易) │ │ │ │ │珠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壹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11-2│ 戊○○ │基隆市○○街與│張德偉以092534│張德偉以1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二││ ├────┤獅球路游泳池附│5389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18│近(同日16時1 │00000000門號通│買甲基安非他│第4條第2│處有期徒刑叁年││ │16時9分 │分49秒、16時9 │話,通話人為黃│命1包(毛重 │項。 │拾月。扣案如附││ │許(通話│分16秒共2通譯 │明祥,確認毒品│0.2 公克),│ │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文)。 │金額及交易地點│由戊○○交付│ │均沒收。販賣毒││ │30分不等│ │。 │毒品並收錢。│ │品所得新台幣壹││ │之時完成│ │ │ │ │仟元沒收,如全││ │交易)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11-3│ 戊○○ │基隆市八中抽水│張德偉以092534│張德偉以1000│毒品危害│戊○○販賣第二││ ├────┤站旁藍球場旁(│5389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2│同日17時26分24│00000000門號通│買甲基安非他│第4條第2│處有期徒刑叁年││ │17時26分│秒共1通譯文) │話,通話人為黃│命1包(毛重 │項。 │拾月。扣案如附││ │許(通話│。 │明祥,確認毒品│0.2 公克),│ │表七所示之物,││ │後約5至 │ │金額及交易地點│由戊○○交付│ │均沒收。販賣毒││ │30分不等│ │。 │毒品並收錢。│ │品所得新台幣壹││ │之時完成│ │ │ │ │仟元沒收,如全││ │交易)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11-4│ 戊○○ │基隆市○○○路│張德偉以092534│張德偉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乙○○ │加油站前(同日│5389與戊○○09│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10時2分49秒、 │00000000門號通│買甲基安非他│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4.03│10時18分10秒共│話,通話人為黃│命1包(毛重 │項。 │叁年拾月。扣案││ │10時18分│2通譯文)。 │明祥,確認毒品│0.2公克), │ │如附表七所示之││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由戊○○請林│ │物,與乙○○連││ │後約5至 │ │。 │承華交付毒品│ │帶沒收。販賣毒││ │30分不等│ │ │並收錢。 │ │品所得新台幣壹││ │之時完成│ │ │ │ │仟元與乙○○連││ │交易)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二人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2 │ 戊○○ │基隆市○○路10│陳慧珍以095592│陳慧珍以2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0巷210號下方斜│5193與戊○○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坡(同日10時11│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甲│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15│分41秒共1通譯 │話,通話人為陳│基安非他命1 │項。 │叁年拾月。扣案││ │10時11分│文)。 │惠珠,確認毒品│包(毛重0.5 │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 │金額及交易地點│公克),由陳│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 │。 │惠珠交付毒品│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 │並收錢。 │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 │ │ │幣貳仟元與陳惠││ │交易) │ │ │ │ │珠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貳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13 │ 丁○○ │基隆市○○街博│由周明德以0972│邱瑋婷以1000│毒品危害│丁○○販賣第二││ ├────┤群診所對面(同│419483與丁○○│元向丁○○購│防制條例│級毒品,累犯,││ │98.03.24│日19時35分41秒│0000000000 門 │買甲基安非他│第4條第2│處有期徒刑叁年││ │20時9分 │、19時37分22秒│號通話,通話人│命1包(重量 │項。 │捌月。扣案如附││ │許(通話│、(前2通是周明│為丁○○,先聯│不詳),由陳│ │表八所示之物,││ │後約5至 │德)20時3分52秒│絡毒品交易金額│惠珠交付毒品│ │均沒收。販賣毒││ │30分不等│、20時9分15秒 │及地點,周明德│並收錢。 │ │品所得新台幣壹││ │之時完成│(後2通是邱瑋婷│再請邱瑋婷以上│ │ │仟元沒收,如全││ │交易) │)共4通譯文。 │開電話與丁○○│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確認毒品交易地│ │ │收時,以其財產││ │ │ │點。 │ │ │抵償之。 │├──┼────┼───────┼───────┼──────┼────┼───────┤│14 │ 戊○○ │基隆市○○路任│任袓根以098628│任袓根以15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根住處(同日18│9896與戊○○09│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時51分5秒共1通│00000000門號通│丁○○購買甲│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3.30 │譯文)。 │話,通話人為陳│基安非他命1 │項。 │叁年拾月。扣案││ │18時51分│ │惠珠,確認毒品│包(重半克)│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 │金額。 │,由戊○○、│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 │ │丁○○交付毒│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 │品並收錢。 │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 │ │ │幣壹仟伍佰元與││ │交易) │ │ │ │ │丁○○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二人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壹仟伍佰元與││ │ │ │ │ │ │戊○○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二人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15-0│ 戊○○ │基隆市○○街OK│江秋玲(綽號牙│江秋玲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甲○○ │便利店(同日18│牙),以098945│元向戊○○購│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時8分25秒、38 │1636門號與陳惠│買海洛因1包 │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3.13│分28秒、40分33│珠0000000000門│(重量不詳)│項。 │拾伍年肆月。扣││ │18時51分│秒、46分27秒、│號通話,通話人│,由戊○○請│ │案如附表七所示││ │許(通話│51分15秒、(前│為戊○○,確認│任袓根交付毒│ │之物,與甲○○││ │後約5至 │5通為江秋玲與 │毒品金額及交易│品並收錢。 │ │連帶沒收。販賣││ │30分不等│戊○○對話)18│地點;再由黃明│ │ │毒品所得新台幣││ │之時完成│時51分30秒(第│祥以0000000000│ │ │壹仟元與甲○○││ │交易) │6通為任袓根與 │與任袓根之0986│ │ │連帶沒收,如全││ │ │戊○○對話)共│289896門號通話│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6通譯文)。 │聯絡交易對象特│ │ │收時,以其二人││ │ │ │徵。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甲○○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年柒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所示之││ │ │ │ │ │ │物,與戊○○連││ │ │ │ │ │ │帶沒收。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台幣壹││ │ │ │ │ │ │仟元與戊○○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二人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5-1│ 戊○○ │基隆市○○○路│陳文賢(自稱阿│陳文賢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大船入港隧道旁│賢)受女友江秋│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 乙○○ │(同日21時13分│玲綽號牙牙之託│丁○○購買海│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20秒、21時26分│,以2人共用之 │洛因1包(重 │項。 │拾伍年肆月。扣││ │98.03.20│36秒、21時34分│0000000000門號│量不詳),由│ │案如附表七、八││ │21時49分│20秒、21時42分│與丁00000000│戊○○請林承│ │所示之物,與陳││ │許(通話│33秒、21時49分│3755門號通話,│華交付毒品並│ │惠珠、乙○○連││ │後約5至 │53秒共5通譯文)│通話人為戊○○│收錢。 │ │帶沒收。販賣毒││ │30分不等│。 │,確認毒品金額│ │ │品所得新台幣壹││ │之時完成│ │及交易地點。 │ │ │仟元與丁○○、││ │交易) │ │ │ │ │乙○○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三人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乙○○連││ │ │ │ │ │ │帶沒收。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台幣壹││ │ │ │ │ │ │仟元與戊○○、││ │ │ │ │ │ │乙○○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三人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15-2│ 戊○○ │基隆市○○○路│江秋玲與陳文賢│陳文賢、江秋│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7-11便利店前(│以0000000000與│玲以2000元向│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同日18時32分54│丁0000000000│戊○○、陳惠│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4.01│秒、18時54分13│55門號通話,通│珠購買海洛因│項。 │拾伍年肆月。扣││ │18時54分│秒共2通譯文) │話人為戊○○、│1包(重量不 │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丁○○,確認毒│詳),由黃明│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品金額及交易地│祥(原記載為│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點。 │戊○○或陳惠│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珠交付,業經│ │台幣貳仟元與陳││ │交易) │ │ │蒞庭檢察官更│ │惠珠連帶沒收,││ │ │ │ │正)交付毒品│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並收錢。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貳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15-3│ 戊○○ │基隆市○○○路│陳文賢、江秋玲│陳文賢、江秋│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旁(同日19時34│以共用之098945│玲以1000元向│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分30秒共1通譯 │1636門號與陳惠│戊○○、陳惠│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4.04│文)。 │珠0000000000門│珠購買海洛因│項。 │拾伍年肆月。扣││ │19時34分│ │號通話,通話人│1包(重量不 │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 │為戊○○,確認│詳),由黃明│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毒品金額及交易│祥、丁○○交│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地點。 │付毒品並收錢│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壹仟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15-4│ 戊○○ │基隆市○○路暖│陳文賢以098945│陳文賢與江秋│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江國小前(同日│1636與丁○○09│玲以1000元向│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累││ ├────┤12時17分13秒、│00000000門號通│戊○○、陳惠│第4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 │98.04.06│12時32分10秒、│話,通話人為黃│珠購買海洛因│項。 │拾伍年肆月。扣││ │12時43分│12時43分7秒共3│明祥,確認毒品│1包(重量不 │ │案如附表七、八││ │許(通話│通譯文)。 │金額及交易地點│詳),由黃明│ │所示之物,與陳││ │後約5至 │ │。 │祥、丁○○交│ │惠珠連帶沒收。││ │30分不等│ │ │付毒品並收錢│ │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時完成│ │ │。 │ │台幣壹仟元與陳││ │交易) │ │ │ │ │惠珠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拾伍年貳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七、八││ │ │ │ │ │ │所示之物,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與黃││ │ │ │ │ │ │明祥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 │ │ │ │ │ │二人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16-1│ 戊○○ │基隆市○○街陳│陳秀花以092595│陳秀花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秀花住處附近路│9590門號與黃明│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旁(同日20時55│祥0000000000門│丁○○購買甲│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30│分28秒、21時6 │號通話,通話人│基安非他命1 │項。 │叁年拾月。扣案││ │21時6分 │分16秒共2通譯 │為丁○○,確認│包(重量不詳│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文)。 │毒品金額及交易│),由戊○○│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 │地點。 │、丁○○交付│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 │毒品並收錢。│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 │ │ │幣壹仟元與陳惠││ │交易) │ │ │ │ │珠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壹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16-2│ 戊○○ │基隆市暖暖郵局│陳秀花以092595│陳秀花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前(同日19時51│9590門號與黃明│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分5秒、20時14 │祥0000000000門│丁○○購買甲│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16│分35秒、20時17│號通話,通話人│基安非他命1 │項。 │叁年拾月。扣案││ │20時18分│分48秒、20時 │為丁○○,確認│包(重量不詳│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18分23秒共4通 │毒品金額及交易│),由戊○○│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譯文)。 │地點。 │、丁○○交付│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 │毒品並收錢。│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 │ │ │幣壹仟元與陳惠││ │交易) │ │ │ │ │珠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壹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16-3│ 戊○○ │基隆市○○街OK│陳秀花以092595│陳秀花以1000│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便利店(同日13│9590門號與黃明│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時48分53秒、14│祥0000000000門│丁○○購買甲│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17│時14分18秒、14│號通話,通話人│基安非他命1 │項。 │叁年拾月。扣案││ │14時38分│時17分49秒、14│為丁○○,確認│包(重量不詳│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時38分56秒共4 │毒品金額及交易│),由戊○○│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通譯文)。 │地點。 │、丁○○交付│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 │毒品並收錢。│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 │ │ │幣壹仟元與陳惠││ │交易) │ │ │ │ │珠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丁○○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年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七、八所││ │ │ │ │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壹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17 │ 戊○○ │基隆市○○路基│詹智文(自稱多│詹智文以500 │毒品危害│戊○○共同販賣││ │ 丁○○ │隆女中(同日12│拉A夢)以0938│元向戊○○、│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累││ ├────┤時50分3秒、13 │724642與丁○○│丁○○購買價│第4條第2│犯,處有期徒刑││ │98.03.16│時8分18秒、13 │0000000000門號│值1000元之甲│項。 │叁年拾月。扣案││ │13時15分│時15分57秒共3 │通話,通話人為│基安非他命1 │ │如附表七、八所││ │許(通話│通譯文)。 │丁○○,確認毒│包(重量不詳│ │示之物,與陳惠││ │後約5至 │ │品金額及交易地│),由戊○○│ │珠連帶沒收。販││ │30分不等│ │點。 │、丁○○、林│ │賣毒品所得新台││ │之時完成│ │ │承華交付毒品│ │幣壹仟元與陳惠││ │交易) │ │ │並收錢,詹智│ │珠連帶沒收,如││ │ │ │ │文所欠購買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品甲基安非他│ │沒收時,以其二││ │ │ │ │命款項500元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於98年3月下 │ │之。 ││ │ │ │ │旬在詹智文住│ ├───────┤│ │ │ │ │處交付乙○○│ │丁○○共同販賣││ │ │ │ │收受(業經蒞│ │第二級毒品,累││ │ │ │ │庭檢察官以99│ │犯,處有期徒刑││ │ │ │ │年度蒞字第23│ │叁年捌月。扣案││ │ │ │ │37號補充理由│ │如附表七、八所││ │ │ │ │書補充)。 │ │示之物,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販││ │ │ │ │ │ │賣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壹仟元與黃明││ │ │ │ │ │ │祥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二││ │ │ │ │ │ │人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附表二(被告戊○○、丁○○個別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 行為人 │ 地 點 │對象與聯絡電話│毒品價錢(新│所犯法條│宣告刑 ││ ├────┤ │ │台幣)及數量│ │ ││ │ 時 間 │ │ │ │ │ │├──┼────┼───────┼───────┼──────┼────┼───────┤│1 │ 戊○○ │基隆市廟口附近│詹振祥以098968│詹振祥最後因│藥事法第│戊○○明知為禁││ ├────┤(同日19時17分│8319與戊○○09│金錢太少,由│83條第1 │藥而轉讓,累犯││ │98.3.29 │19秒共1通譯文 │00000000通話,│戊○○無償提│項。 │,處有期徒刑伍││ │19時17分│)。 │由丁○○以上開│供甲基安非他│ │月。 ││ │ │ │電話與詹振祥聯│命1包(重量 │ │ ││ │ │ │絡確認毒品金額│不詳)施用。│ │ ││ │ │ │及交易地點。 │ │ │ │├──┼────┼───────┼───────┼──────┼────┼───────┤│2 │ 丁○○ │基隆市○○路住│梅承袓(自稱小│因為梅承袓與│藥事法第│丁○○明知為禁││ ├────┤處內(梅承袓住│夢(即丁○○)│丁○○之結拜│83條第1 │藥而轉讓,累犯││ │98.3.15 │處同日10時49分│乾哥)以095592│關係,由陳惠│項。 │,處有期徒刑肆││ │10時49分│56 秒共1通譯文│5193與戊○○之│珠無償提供安│ │月。 ││ │ │)。 │0000000000通話│非他命1包 ( │ │ ││ │ │ │,通話之人梅承│重量不詳)施 │ │ ││ │ │ │袓不認識,聯絡│用。 │ │ ││ │ │ │確認毒品交易時│ │ │ ││ │ │ │間。 │ │ │ │└──┴────┴───────┴───────┴──────┴────┴───────┘附表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69公克(李明順所有)。
附表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9公克(黃進勳所有)。
附表五:編號⑴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1.47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
編號⑵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
11.253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
(☆上述編號⑴⑵號均為戊○○所有)附表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驗餘淨重0.336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戊○○所有)。
附表七:編號⑴號扣案之夾鏈袋5包。
①小夾鏈袋99個含外包裝之大夾鏈袋1個,合計共100 個。
②小夾鏈袋98個含外包裝之大夾鏈袋1個,合計共99個。
③小夾鏈袋100個含外包裝之大夾鏈袋1個,合計共101個。
④小夾鏈袋99個含外包裝之大夾鏈袋1個,合計共100個。
⑤小夾鏈袋100個含外包裝之大夾鏈袋1個,合計共101個。
編號⑵號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
編號⑶號①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含SIM卡)②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含SIM卡)③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含SIM卡)(☆上述編號⑴⑵⑶號均為戊○○所有)附表八:編號⑴號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
⑵號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
(☆上述編號⑴⑵均為黃惠珠所有)附表九: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21,100元(戊○○所有)。
附表十:編號⑴號扣案之注射針筒12支。
編號⑵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上述編號⑴⑵均為戊○○所有)附表十一: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葉長慶所有)。
附表十二: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合計60950元均沒收
(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42500元,其中16550元與丁○○連帶沒收、2000元與乙○○連帶沒收、6000元與丁○○及乙○○連帶沒收、1000元與甲○○連帶沒收)(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18500元,其中13500元與丁○○連帶沒收、3000元與林承華連帶沒收),除戊○○部分扣案21100元沒收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就上開部分連帶抵償之。
附表十三: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合計38850元均沒收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24350元,其中16550元與戊○○連帶沒收,6000元與戊○○及乙○○連帶沒收)(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14500元,其中13500元與戊○○連帶沒收),除戊○○部分扣案21100元沒收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就上開部分連帶抵償之。
附表十四: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1000元與戊○○連帶沒收
,除戊○○部分扣案21100元沒收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就上開部分連帶抵償之。
附表十五:宣告刑:
戊○○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驗餘淨重0.336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