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 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同法第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上揭2 罪,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遂自民國98年3 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6 月29日),乃經訊問暨核閱卷證,原羈押原因暨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被告自98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