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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1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乙○固對被告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被告甲○○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單、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