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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乙○○固對被告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被告甲○○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單、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