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金淵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873號),本院就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簡金淵被訴肇事逃逸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金淵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