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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交訴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碧玉選任辯護人 彭志傑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69號),本院就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黃碧玉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碧玉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