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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基簡字第 15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585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693、476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騷擾之行為、遷出住居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漠視法院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未遵照保護令命令之不得對丙○○實施騷擾不法侵害之行為,且未遷出住居所,有害家庭暴力之防治,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4693號

4768號被 告 乙○○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44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丙○○之子,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於民國99年 4月間在丙○○位於基隆市○○區○○路○○○巷○○弄 ○○號住處辱罵丙○○,經丙○○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該院於99年5月7日裁定核發99年度家護字第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乙○○對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並應於同年月20日遷出該處。詎乙○○明知上開通常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上開民事保護令之不得對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命令之故意,拒不依指定期限遷出丙○○住所,且於99年10月1 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該處辱罵丙○○,以上開方式對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前開保護令。嗣經丙○○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基隆地院以99年度家護字第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 紙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犯同法第61條第2 款、第3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檢察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亭 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第3 款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