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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98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427號、88年度偵緝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戒治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戒治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94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9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經同院以88年度板簡字第15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0年2 月9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6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3年9月11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11月1日執行完畢。

㈡詎甲○○仍未戒除毒癮惡習,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27日22時許,在基隆市○○區○○路一段69巷35號3 樓住處,以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一併放入注射針筒內以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12月28日14時許,為警在台北縣汐止市○○○路○○○ 號持拘票拘提到案,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分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三、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自白: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其於前述時、地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事實,其任意自白核與下列事證相符,應堪可採為證據。

㈡尿液檢驗結果: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乙紙,足證被告經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分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證被告確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徒刑執行等情形。

四、論罪及科刑之理由:㈠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

毒品、第二級毒品,此為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時,所持有毒品海洛因、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㈢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所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知戒除

,再度施用毒品,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士元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