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1號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靖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侯傑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黃 梅 淑法 官 邰 婉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