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木長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律師被 告 許木村被 告 何福元被 告 黃瑞彪 37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木長、許木村、何福元、黃瑞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虹彣